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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我省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省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過快增長,為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貢獻。
新形勢下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任務更加艱巨。必須以創新的思路,扎實的行動,促進生育觀念的根本轉變,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為全省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鼓勵農民響應黨和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有利于促進其他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形成利益導向機制;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和優質服務方向轉變;有利于緩解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在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特殊困難,促進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解決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認真把握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試點的基本內容和原則
我省實行的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是在各地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幫扶救助措施基礎上,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已年滿60周歲,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計劃生育夫婦給予獎勵扶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獎勵扶助對象范圍。
獎勵扶助的標準是,符合上述省定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在當地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在確定農村“低保戶”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獎勵扶助金的“五保戶”不影響其原有待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發放獎勵扶助金。
獎勵扶助經費由省和市、縣(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各級財政要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省財政將根據試點地區(寧波除外)財力情況、計劃生育工作水平和獎勵扶助對象的規模等因素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擴大獎勵扶助對象范圍和超過省定最低標準發放的獎勵扶助金由試點地區自行解決。
根據國家的部署,結合我省實際,*年起在杭州濱江區、寧波寧海縣、溫州樂清市、湖州長興縣、嘉興海寧市、紹興諸暨市、金華金東區、衢州江山市、舟山普陀區、臺州路橋區、麗水遂昌縣等11個縣(市、區)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全省推開。
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從緊從嚴”確定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制定獎勵扶助的最低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各市、縣(市、區)可根據財力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現狀,適當提高獎勵扶助金標準,但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標準。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補助,到戶到人。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獎勵扶助金和以扣代罰等各種名目的違規行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落實獎勵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獎勵扶助為主導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三、加強領導,積極探索,切實做好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
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的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各試點地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試點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建立個案數據庫和信息監控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獎勵扶助金的預算決算并建立獎勵扶助資金財政專戶,合理調度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全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委托發放機構負責將獎勵扶助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銜接。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
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以及安全可靠的社會化資金發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扶助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和專項資金的安全,確保獎勵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要將獎勵扶助的政策、對象和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實行村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獎勵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定期組織縣以上紀檢、監察、審計、中介評估機構等部門對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資金配套、資金發放、制度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績效考評。
各試點地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報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批準后實施。在試點中,要規范制度運行的標準和程序,加強動態管理;建立檢查監督和定期評估制度,對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相關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同時,各地要以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為契機,繼續完善并認真落實已出臺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進一步建立更加完善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充分發揮其綜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