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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優化文化產業和文化事業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試行),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本局咨詢、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確認登記等公共服務行政事項,本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標準,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或者予以答復的制度。
第三條局屬各單位適用本制度。
信訪事項的辦理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局長對本機關實施限時辦結制度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責。紀檢組監察室、辦公室負責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協調、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所承諾的辦結時限必須少于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
第六條編制本局《*市文化行政審批流程時限表》(附表3-12),明確辦理事項、辦理機構、責任崗位、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七條編制本部門的辦理事項流程時限,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本局對所辦事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辦理事項時限<即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及其變更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網絡文化經營設立及其變更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音像制品出租、零售單位設立及其變更的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時限為15日,營業性演出審批時限為3天,營業性演出內容核準時限為1個工作日,電影放映經營單位設立審批時限為50個工作日;地(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一般文物借用、交換調拔、復制、拍攝、拓印項目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地(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所有權變更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承諾所辦事項的辦結或者答復時限。
本局辦理事項的每個環節,必須做好交接登記手續并填寫《*市文化局項目審批流程交接登記表》(附表13)。
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
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申請事項不需要進行審批或者確認登記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出具書面憑證。送達書面憑證之日即為辦結或者答復的日期。
第十一條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當急事急辦,隨到隨辦。局長應當親自督辦。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需要延期的,填寫《*市文化局辦理事項延期申請表》(附表14),由受理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提出初步意見,經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條辦理的事項依法需要經過聽證、招標、拍賣、鑒定或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辦結的時限內。并由服務窗口首問責任人在《機關辦理事項收件回執》(附表1)中填寫清楚,告之行政管理工作相對人。
經批準延期的服務窗口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告之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條局紀檢組、監察室對進入文化服務窗口辦理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因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定給申請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本局告知的時間到機關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六條本局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本局超時辦結的,有權向市監察機構、人事機構、監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或者本局紀檢組監察室、辦公室、效能投訴辦公室投訴。
第十七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