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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場所或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負其責,負責本行業和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單位內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生產過程、危險物質的描述;
(二)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最嚴重事故的情況、可能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安全組織管理和工程技術措施;
(七)應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評價結論與建議。
《安全評價報告》應做到數據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物品的企業,應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每兩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礦山企業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其他行業或場所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評估)。
第十一條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新的安全評價(評估),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每年五月底前將《重大危險源報表》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對新設立或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撤銷。
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應做好備案工作,并及時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送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當地和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當地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監控情況。
(三)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條對存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所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確負責人,并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做好檢測和檢驗記錄。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報表;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評估)報告;
(五)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六)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第二十四條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現場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二)重大危險源的確定及潛在的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報警系統及信息傳遞;
(四)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物資;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六)應急救援程序與行動方案;
(七)善后和恢復;
(八)培訓與演練;
(九)應急救援預案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并按照職責分工對重大危險源各類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間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規定或新的標準,按新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