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市級儲備糧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平衡,穩定市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糧食局)會同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偭俊⒖傮w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根據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市發改委、財政局審核同意后,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市糧食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組織承儲企業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市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市糧食局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局、財政局備案,并抄送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經市糧食局審核,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同意后,取得代儲市級儲備糧的資格,可以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的任務。
市糧食局應當與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并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蛘咔鍍攤鶆铡?/p>
(八)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市糧食局。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和承儲企業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按省級儲備糧標準,實行定額包干、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核定后撥付給市糧食局;市糧食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四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顚S?。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市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五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市農業發展銀行核定。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局、財政局及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七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組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四條市糧食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五條市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承儲企業對市糧食局、財政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七條市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任務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七)項之規定,由市糧食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八)項規定的,由市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和市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承儲企業、市農發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