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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工作,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遵守暫行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經依法設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二章審查范圍
第五條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需報送審查:
(一)建設工程設計等級分類或規模劃分標準中面積達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
(二)造價30萬元以上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單位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項目。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章審查內容
第七條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勘察設計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承攬任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資質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合同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及履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規劃、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國家現行的強制性標準、規范;
(六)施工圖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深度要求;
(七)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完整的施工圖紙一式二份;
(二)批準的立項文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規劃、消防、人防、環保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三)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五)結構計算書和計算軟件名稱及授權序號;
(六)勘察設計合同副本;
(七)按省政府《關于加強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通知》規定,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應同時提交經地震部門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四章審查程序
第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圖審查時,應作好書面登記,并發出委托審查通知書,由建設單位連同送審材料一并送市審查機構;市審查機構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審查機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和一套加蓋"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施工圖文件(另一套施工圖文件由市審查機構存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并將審查機構簽章后的施工圖文件交回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出版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時,應標注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編號。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原送審材料和審查意見書退回建設單位,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條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第七條規定的審查主要內容修改時,必須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意見時,可向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作出復審結果。
第十二條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投標,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在招投標、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均應以審查批準的施工圖為依據。
第五章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要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審查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勘察成果、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改變勘察設計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所負責任。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技術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后按圖施工,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察的責任。
第十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審查負依法監督和管理的行政責任,有權對施工圖審查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機構不負責解決施工圖的經濟、技術合理性和設計優化等方面的問題,該類問題由建設單位通過設計方案競選或設計咨詢的途徑解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施工圖審查所需經費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屬于技術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依據工程性質、工作量等因素,具體按省物價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