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水土保持實施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水土資源、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及各縣市區的水土保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劃定重點治理區、重點監督區、重點預防保護區,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采取治理和預防措施。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并按年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鄉鎮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工作由鄉鎮水利(水保)站承擔。
各級計劃、農業、林業、土地、環保、地礦、交通、城建、經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預防
第六條本市各級林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實施的重點預防保護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由項目法人單位與當地農村簽訂植樹造林等合同,組織農村富余勞動力建造防護林及其他防護工程。林業部門應當為承建人提供協調服務、技術指導和苗木供給信息并依法保護其承包權益。
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每年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造林。
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應參加所在地植樹活動,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5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公民,按照規定的時間、地段、數量及質量要求完成綠化任務。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封山育林,加強對植被的保護和管理。禁止毀林、毀草、燒山開荒、亂砍濫伐。同時有計劃地發展小水電、沼氣,推廣節能灶和利用太陽能,逐步減少村民生活對林木的需求。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采伐林木,必須落實更新造林措施。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林木采伐方案,應當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采伐人落實水土保持措施并進行驗收。
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下同)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荒坡的具體范圍,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并在鄉鎮向全民公布。
本細則施行前已經開墾種植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作出限期退耕還林育草的規定;退耕確有困難的貧困山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村民,逐步修成梯田以實現水土保持。
第十一條在山區、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等大中型工業企業,建設單位在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否則,環保部門不予批準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在山區、丘陵區開辦小型工業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及個體采礦的,或者開墾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建設(開墾)單位或個人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其他許可手續。
承擔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一經批準,即具有法律效力,責任單位必須履行方案所確定的水土保持義務,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中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時,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利、交通、土管、地礦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燒窯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管理,根據水土保持要求,制定具體措施,防止亂挖亂倒土石,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
第三章治理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對管理或經營范圍的水土流失區進行治理,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治理水土流失應當因地制宜,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開發性治理,建立綜合防治體系,提高水土保持的生態、經濟和社會等綜合效益。
第十七條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坡耕地的治理,應當提供科學的治理方案,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修筑梯田、蓄水保土、等高種植和分段種植生物帶。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區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承包給農村村民的,應當將治理責任列入承包合同管理,并嚴格執行“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三十年不變。
第十九條對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治理,招標發包經營,也可以直接發包給農民個人、聯戶承包治理和經營,還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治理后長期承包經營。
第二十條凡依法簽訂合同實行承包治理的,承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受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四章監管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治理方案負責治理,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個人因技術、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二條為治理水土流失而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種植的林草及其他治理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確因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變更水土保持設施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本市及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區域內水土保持監測網絡,隨時掌握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違反國家水土保持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市水利水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