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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其使用范圍,根據《**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凡由政府撥付的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宣傳、表彰和獎勵、負傷人員救治及傷口復發的醫療等專項經費均執行本辦法。
(一)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表彰和獎勵;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等費用;
(三)支付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事業單位及無工作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補助金;
(五)見義勇為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對見義勇為人員走訪、慰問等支出。
第三條各區縣應將本區縣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條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職工個人福利,不得以各種形式發放職工津貼補助,不得撥付下屬單位。
第五條民政部門要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從事見義勇為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邢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