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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服務企業和投資者,改善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承擔企業事項服務任務,負責企業事項服務的日常工作。企業事項服務的范圍為市政府規定應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其主要職責:
(一)代企業赴有關市直機關辦理企業托辦事項;
(二)協調市直機關赴省直機關、國家機關辦理企業托辦事項;
(三)召集市直及駐漯有關部門,協調辦理企業托辦的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許可、服務、管理等事項;
(四)對企業托辦事項,根據需要,提出由市政府領導牽頭辦理的建議;
(五)對事項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對企業托辦事項,采取全程服務、專項服務等方式,運用企業伴隨辦理、中心單方代辦、協調有關部門代辦等方法,開展(代辦)服務工作。
第四條建立服務工作機制。市直及駐漯單位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有服務窗口的,應明確窗口負責人為員,辦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的企業事項的傳遞、報批、催辦等工作;在行政服務中心未設窗口的部門,應確定許可業務科室負責人擔任本部門企業事項員,辦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的企業事項的傳遞、報批、催辦等工作。
前款所列部門、窗口人員,應根據職責辦理企業托辦事項,或會同行政服務中心人員辦理企業托辦事項。
第五條服務遵循誠信合法、優質高效的原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持本人身份證和企業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填寫《授權委托書》;
(二)申請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有意規避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供虛假材料,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服務對象,市行政服務中心要督促其依法辦理,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申請者自己承擔。對在實施服務中,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許可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對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行為不向申請人收取服務費用;
(三)市行政服務中心對資料進行初審,涉及收費減免的,按規定程序上報和審批;
(四)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監督承辦窗口和有關部門與申請者簽訂《服務承諾書》,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承辦窗口和有關部門決定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未能及時辦結的,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由市行政服務中心轉送申請者。
第六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根據職責負責相應的企業緊急事態援助。
下列企業緊急事態,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應對預案和有關規定實施援助;市行政服務中心主要實施下列緊急事態以外的、沒有列入市政府及其部門職責的企業緊急事態援助:
(一)突發的停電、停水、停熱、停氣等緊急事態;
(二)突發的設備事故、環境污染等緊急事態;
(三)突發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緊急事態;
(四)突發的群體性沖擊、圍攻企業或人為斷路、斷水、斷電等緊急事態;
(五)突發的企業內部人員聚眾鬧事等緊急事態;
(六)涉及企業改制引發的緊急事態。
市行政服務中心對難以解決的企業緊急事態,應迅速將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七條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企業緊急事態、事項援助的咨詢服務,其主要服務范圍:
(一)本制度第六條所列的企業緊急事態涉及的市直及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業務科室緊急聯系方式,以及主要相關職責、應對預案要點、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情況;
(二)企業新上項目急需省直機關、國家機關批準的有關緊急事項;
(三)企業獲取省部級、國家級各項指標達標證書的有關緊急事項;
(四)來漯投資企業在設計、規劃、建廠、投產等環節涉及的有關緊急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供咨詢服務的緊急事態、事項。
第八條企業緊急事態、事項咨詢服務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并交驗有關證件、資料(緊急事態咨詢可以除外);
(二)聽取企業有關情況介紹;
(三)答復企業咨詢,根據企業需要提供有關資料,并視情況當即會同企業與有關部門進行聯系溝通。
進行咨詢服務時,可根據企業要求實施企業緊急事態援助,或根據企業申請實施企業事項服務。
第九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實行無償為企業事項服務、企業緊急事態援助和企業緊急事態、事項咨詢服務。其實施服務、援助所發生的辦公費用由市財政負責撥付。
第十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關于企業事項服務、企業緊急事態援助及咨詢服務的內設機構、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每月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實施企業事項服務、企業緊急事態援助及咨詢服務等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優化辦要加強本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優化辦向市行政服務中心派駐人員,監督企業事項服務的辦理情況。對執行不力、敷衍塞責,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發現問題不認真處理,甚至推諉扯皮、不負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河南省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效能告誡辦法》等規定,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各縣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