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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財政廳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政、秉公執法,維護財政機關的良好形象,依據財政部《財政檢查工作規則》、《江蘇省財政廳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財政廳財政檢查工作紀律(暫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蘇州市財政局財政檢查工作紀律》。
第二條財政廳機關、廳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財政檢查時,必須遵守財政檢查工作紀律。
第三條財政檢查實行回避制度。凡與被檢查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檢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回避,不得參加檢查或審理。
第四條財政檢查人員應遵守保密規定。
1.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2.不得泄露檢查事項。在發出檢查通知書前,有關檢查的內容、范圍、時間安排、被查單位名單等,不得對外泄露。在檢查審理中,不得向外界透露審理組成人員名單,審理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審理意見;
3.不得擅自將檢查中取得的與檢查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用于其他方面,如確需使用的,需經處領導同意,涉及機密的需經分管廳領導批準。
第五條財政檢查人員應嚴格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不得擅自更改或刪減工作程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如實記錄和報告,不得知情不查、隱瞞不報或查多報少,也不得隨意夸大問題,不得隨意表態和擅自處理。
第六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查出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必須經處(室、局)集體研究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批準。
第七條實施財政檢查,必須在檢查結束后對被查單位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下達處理決定前,各單位必須履行審理程序,由有關人員對處理決定進行內部審理,同時會簽監督檢查局,對擬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要會簽稅政法制處。
第八條按照審理和處理程序,下發財政行政處理處罰前,應將有關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并告知其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對已辦理結案的檢查項目,應將檢查證據、檢查報告、處理決定等必須保存的檢查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不得遺失、短缺或擅自銷毀。
第十條檢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在實施檢查中不準接受被檢查單位提供的免費食宿;不準參加被檢查單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娛樂活動;不準接受或索取被檢查單位的現金、實物和有價票證;不準直接或間接向被檢查單位借款、貸款、拉存款和購買、接收被檢查單位內部職工股;不準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十一條在實施財政檢查前后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預正常的檢查工作,為被檢查單位說情、拉關系。
第十二條在實施財政檢查中,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政紀及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本廳各單位應把財政檢查人員、干部執行財政檢查工作紀律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本工作紀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