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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置的,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場所。
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查閱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負責查閱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閱中心,應當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網絡查閱服務和紙質文本查閱服務。
紙質文本查閱服務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市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的查閱中心,提供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二)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查閱中心,提供市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三)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查閱中心,提供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查閱服務。
紙質文本由各行政機關按照《天津市行政機關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查閱中心提供。
四、查閱中心應當規范運行管理,完善服務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體要求是: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標志,公布查閱服務指南和服務規范;
(二)配備計算機查閱終端、復印機等必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人員,提供網絡查閱、紙質文本查閱以及文本打印、復印等服務;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服務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查閱中心規范化運作;
(四)認真做好政府信息紙質文本的接收、登記、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動熱情幫助、指導查閱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為查閱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認真做好查閱服務登記、查閱需求統計分析、政府信息報送情況報告等工作,為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供參考依據;
(六)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五、查閱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費用。
查閱中心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要加強對查閱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要做好查閱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七、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中新生態城管理委員會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服務中心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在公共圖書室設置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設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室(點)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