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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市電信通信的安全、暢通,促進本市電信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管理電信通信設施,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市電信局是*市市區電信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市市區的貫徹實施;市屬各縣(市)郵電局是各縣(市)電信通信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縣(市)內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電信通信設施的規劃、建設
第四條市、縣(市)電信通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社會對電信通信的要求,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及有關通信設備的研究、制造部門,制訂本市(鎮)電信通信發展規劃,列入城市(鎮)發展規劃。
第五條電信通信發展規劃,包括電話局、電信營業所和網絡設備、電信管線,均應納入城市(鎮)建設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劃。電信公用業務微波通道受國家保護。電信部門的微波發展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統一安排。新建住宅區、開發區應當將電話局、電信營業所和電信管線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圍。舊城區及縣城鎮的改建、擴建和鄉鎮建設,應當將電話局、電信營業所和電信管線的改建、遷移列入地區改造規劃和建設規劃。
第六條電話局、電信營業所的設計標準,按照郵電部規定,結合*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新建辦公樓、高層建筑和住宅樓,在設計時應當安排電話線路交接架間和樓內電話布線,各單元的廳(室)一般應當安裝室內電話布線和電話插座。多層建筑應當預設豎向電話管道,設立分線箱,每戶預留過墻管。四百戶以上的多層建筑群應當設置電話線路交接架間;一百戶以上的多層建筑群一般應當設置公用電話站。上述電信設施按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市電信局制訂的設計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并列入驗收項目,由電信部門參加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其維修、更新由產權歸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
第八條電信部門可根據社會需要增設電信服務網點,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和旅館等單位應提供辦理電信業務的場所。
第九條新建建筑群、居民區,以及距離電話局、電信營業所較遠的高層建筑,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電信網點設置規劃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積作通信機房,通信機房的土建費用由電信部門承擔。
第十條電信管線的布設,應當按國家規定的電信技術標準納入市政建設計劃。新建或改建道路、橋梁、隧道,應當按規劃要求,預設電話地下管線。電信部門應當向有關施工部門提供設計資料,并由施工部門依照地下管線綜合計劃負責綜合協調,向規劃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組織施工。所需資金由電信部門負責。電信部門需要單獨組織的工程,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門應配合電信部門創造施工和運輸條件。
第十一條電信部門設置電桿和埋設電纜,應當少占或不占農田。基本上不影響農田耕種的,可不予補償。影響農田耕作或造成農作物損失的,施工前應向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電信部門進行電信通信線路施工或檢修時,應當愛護農作物、林木或其他地著物,如有損壞,應當按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允許電信部門無償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附按通信線路。在附按前應通知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單位,建筑物、構筑物管理單位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附按通信線路的建筑物、構筑物修理時,電信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供電部門對電信機房必須按重要用戶確保供電。電信部門應當設置自備電源,確保通信用電不間斷。
第十五條公用電信網和部隊、鐵路專用電話網的組織與建設,應執行國家規定的電信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各部門專用有線電信網的建設方案和各有線專用通信網之間的溝通,必須經電信部門審核批準。各部門自建專用有線電通信網需接入公用通信網,必須經電信部門審核、設計和施工,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擴充電信通信網的部分建設費用。
第十七條市區和各縣(市)無線通信網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線電管理規則》,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章電信通信設施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確保電信通信線路安全暢通。
第十九條在電話地下管線上方和規定側向、架空明線下方進行鉆探、開挖、堆物、建房等施工作業時,應當事先與電信管理部門聯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當征得電信管理部門的同意,并采取確保通信安全的技術措施后,方得動工。施工時,電信部門應當派員監護。
第二十條凡列入改建、拓寬的橋梁、道路、隧道工程,規劃部門和電信部門有義務向設計部門和施工單位提供電信管線的確切位置和埋置深度。設計部門應在施工圖中標明電信管線的確切位置和埋置深度,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要求施工。
第二十一條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國家一級干線無線通道,應當重點保護。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和電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一級干線通道的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電信通信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在布設高壓電、電站網絡、電車、電氣鐵道、通信、有線廣播等線路以及使用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時,必須符合有關地區保護原有電信設施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技術標準,事先征得電信部門同意,并承擔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行道樹與電信線路之間應當保持規定標準的距離。對因樹木自然生長而影響電信線路安全的,園林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修剪。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以及需搶修線路等緊急情況時,電信部門可以修剪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
第二十四條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設的需要,必須拆遷電信機構的房屋設備、機線設施或電話亭時,應當事先與電信部門商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安排適當的遷移或重建場地,負責承擔拆遷施工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電信線路一般不得改遷。有關單位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遷改電信線路時,應先經電信部門同意,并負責遷移工程所需的費用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執行電信管線搶修任務的電信專用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在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優先放行。搶修電信管線的專用車輛,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列為工程救險車管理,標明特種車輛標志,在執行搶修任務時,可在禁行路段行駛、在單行路段逆行或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執行搶修任務的工作人員,應佩帶電信專用標志和穿著電信部門的專門制服。
第二十七條電信通信設施附近的單位、群眾都有保護電信通信設施的責任,都有權制止破壞電信通信設施、危害電信通信安全的行為,并應及時將情況向公安部門和電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廢品回收部門和有關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時發現有盜賣、變賣電信線路器材的嫌疑,有權扣押物品,并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電信部門報告。
第四章獎罰
第二十九條凡認真遵守和執行本辦法,并在保護電信通信設施,制止危害電信通信安全行為,協助偵破盜竊、破壞電信通信設施案件和協助搶修電信通信設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電信部門可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電信通信設施損壞或阻斷通信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賠償修復費用和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破壞電信通信設施、盜竊通信器材,妨礙電信機構、人員正常工作的,除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外,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賠償修復費用或者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異議,或者對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復核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電信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管理好電信通信設施。如玩忽職守,造成設備損失、通信阻斷的,電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