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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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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風景名勝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為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保存歷史文化遺產,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發展旅游事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風景名勝區的范圍東自松木場保椒路轉少年宮廣場,經湖濱路、南山路至萬松嶺路以西;南自鼓樓、吳山,經鳳山門,沿鳳凰山路至白塔山,轉錢塘江北岸至留芳嶺以北;西自留芳嶺、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嶺、石人嶺,經龍門山、美人峰、北高峰、靈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線以東;北自老和山山腳浙江大學目前范圍的南側,經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場保椒路以南。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范圍東自二堡起,經杭滬路、秋濤路東南側錢塘江濱地區(包括閘口地區);南星橋、中山南路經清河坊,接河坊街轉延安南路(規劃線)、延安路,折轉慶春路、武林路、教場路至環城西路一線的以西地區;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鎮以南地區;西自留下至轉塘的留轉路以東地區;南至錢塘江邊(包括珊瑚沙)。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風貌、文物古跡、園林建筑、公共設施等,都必須嚴加保護。*風景名勝區建筑物的風格、形式、體量、高度、色調,要與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相協調。外圍保護地帶建筑物的設計、布局,要與風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適應,不得有礙*風景名勝區的觀瞻。

第五條*風景名勝區內的農業生產布局、社隊企業以及農村房屋的建設,均應服從*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六條*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所有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有保護*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責任,必須自覺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名泉

第七條*和龍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澗等泉、池、溪、澗的水體,必須保持清潔,防止污染。禁止向風景名勝區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質和傾倒垃圾、糞便、廢土等各種廢棄物。不得在*內洗澡、游泳和洗滌污物。對于污染水質的機動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第八條保護*、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風景名勝內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響、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設施,必須封閉和停止設計、施工。

第九條保護*風景名勝區水域內的魚蝦、飛禽、荷花等水生動植物、禁止擅自捕釣和采摘。養殖水生動植物,要講究科學管理,防止污染水質。

第十條*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各單位的污水、煙塵和有害氣體排放量,均不得超過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冒黑煙、濃煙。

第十一條凡屬*水域的涵洞、水閘、橋梁、堤岸、駁、碼頭、欄桿等設施,必須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動、操作和損壞。

第十二條在*內行駛的各種船只和各種水上活動,必須服從*市園林、公安部門的統一管理。禁止無證船只行駛。

第三章文物、古跡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遺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畫、碑亭等文物古跡,以及革命史跡和有紀念意義的各種構筑物,要建立說明碑和保護標志,妥善保護。其中已經列入各級重點保護單位的文物,要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添建無關的建筑物。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的文物古跡和革命史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文物保護單位需要恢復、修繕或遷移時,必須遵守恢復原狀或保持現狀的原則,經文物管理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保護文物古跡和革命史跡的規定。嚴禁涂刻、污損、竊取、毀壞文物古跡和革命史跡的行為。

第十六條園林、文物、宗教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文物古跡都負有保護責任,應按業務范圍分工管理,互相配合。

第四章公園、風景點

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的公園、風景點、園林建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十八條進入公園、風景點的游覽者和其他人員,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則,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設施,保持整潔、安靜、優美的環境。

第十九條在公園、風景點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游客強行兜售物品,或強占風景點作攝影與營業活動之用。

第五章山林、綠化

第二十條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樹木花草、植被、巖石土壤、飛禽走獸。名木古樹和名花要設立保護標志。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挖掘藥材、樹根,毀壞草坪、植被。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禁止放牧、狩獵、打鳥。禁止在外圍保護地帶開山采石,必要時,應經過批準。不準侵占或破壞規則內的路旁綠化、美化地帶,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立新墳。現在的墳墓,由*市人民政府建部門會同有關區、鄉負責清理,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第二十一條*山區(包括*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是風景林保護區。疏林和幼林地區,要按照觀賞與經濟相結合的方針,進行綠化造林和封山育林。嚴禁毀林墾荒、毀林種茶、在林地用火和擅自砍伐竹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區、鄉、村,都要搞好所在地段的綠化,美化環境。

第二十二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山林,包括國有山林、集體山林,均由*市園林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園林管理部門和生產大隊、生產隊,要建立、健全護林制度,加強山林撫育管理。竹木的修枝疏伐,必須由技術人員和護林員實地察看、標號,經園林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許可證后始得進行。

第六章規劃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的一切建設和設施,都要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園林綠化和文物古跡的恢復、修復,道路、管線、排水工程以及商業服務網點和農房建設等,都必須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都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第二十五條*風景名勝區內所有療養院、休養所、醫院、賓館、招待所等單位,未經*市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擴建、新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院內建家屬宿舍,已建的要限期搬遷。

第二十六條占用風景點、名勝古跡和公共游覽區的所有單位,以及風景名勝區內的工廠,要逐項清理,限期搬遷。

第二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各種建筑物和所有設施,凡與景觀不相協調、有礙觀瞻的,應加以遮掩、改建或拆除。環湖路靠*一側的非園林建筑,應按*市城市總體規則的要求進行改造,開辟環湖的濱湖公園。

第二十八條*風景名勝區內農村房屋和居民點建設,必須服從*市規則部門的統一規則和管理,嚴禁亂占土地亂建房屋,嚴禁非法買賣、租賃土地。

第二十九條*風景名勝區內的違章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筑,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在*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工廠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凡污染環境的都要限期治理。污染嚴重而又治理不好的,應予搬遷或關閉。不準新建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必須統一規劃,根據統一管理、分散經營、方便游客的原則,進行布置和建設。一切商業服務網點,應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在指定地段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搭棚、設攤,以及繪制商標、廣告,不得破壞*風景,影響環境衛生,不得有礙游覽和觀瞻。違者必須拆除。

第三十二條嚴格控制遷入*風景名勝區的人口。要加強戶口管理,在*風景名勝區沒有戶口的常住人員,要進行清理,分別處理。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秉公執法。*區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內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下列單位和人員,給予表揚或獎勵:1.在*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2.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作出顯著貢獻的;3.對保護*風景名勝區取得重大科學研究成果的;4.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斗爭有功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進行違章建設和設計、施工的單位,要追究違章主使人及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作出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經省或*市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搬遷的單位,逾期不搬的,追究單位領導者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罰款等經濟制裁,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規作出具體規定。對單位的罰款,被罰單位不服,可報請*市人民政府復查,按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需由省決定的,按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對企業單位的罰款,應在利潤留成、企業基金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應在預算包干結余中開支。

第三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以及直接責任者,除按上述有關條款實行處罰外,可訴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對*風景名勝區造成嚴重污染的;2.盜伐*風景名勝區林木的;3.毀壞文物古跡的;4.在*風景名勝區進行違章建筑、抗拒拆除的;5.因嚴重失職而發生被盜、火災等事故,造成*風景園林、文物古跡和革命史跡重大損失的;6.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又阻撓規劃、園林、文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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