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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委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或者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種重要載體,是協助黨委和政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三條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繁榮和諧*建設服務。
第四條提案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切實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委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提案委員會
第六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即為提案委員會,作為專門的提案審查和研究工作的機構,但不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見“第十一條”),在常委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專門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由主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政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征集提案,并進行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提案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并每年選取若干提案報請主席會議審議,確定重點提案;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組織委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帶案視察和督辦活動,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推薦候選優秀提案,并報請主席會議審定,組織表彰優秀提案工作;
(七)加強與區委區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提案承辦單位的聯系和協調;
(八)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派、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委會的聯系與協作,發揮政協的整體功能和作用;
(九)加強與*市及區、縣級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促進工作;
(十)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八條對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提案委員會可報請主席會議審定,在政協全體會議上或以其他方式給予表彰。
第九條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
第十條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提案委員會不列入政協各專委會序列;提案文史學習委員會視為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條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區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區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或者聯名提出提案;
(四)政協各專委會,可以本專委會名義或者聯名提出提案,也可與參加政協的單位聯名提出提案。
第十二條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委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或機構署名并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使用統一的提案紙,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條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不屬于區本級黨政職能解決的;
(六)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屬于學術研討的;
(八)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往年已有提出,承辦單位正在解決落實,又缺乏新意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未予立案的,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其他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
第十六條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區委區政府辦公室轉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有關單位承辦。
第十七條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根據提案的內容,協助區委區政府辦公室確定承辦單位、分管區領導等。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五章提案的辦理
第十八條承辦提案的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有關部門、區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協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區政協提案委員會。
(一)承辦單位對提案辦理工作應當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提案的答復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凡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解決。對不予采納的,要說明情況。
(二)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由承辦單位寄送所有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由承辦單位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區委區政府辦公室。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積極配合。會辦單位應及時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當年10月底前予以書面答復,對提案的承辦工作應在當年12月底前完成;閉會期間的提案,應當在接辦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
(五)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并配合承辦單位做好辦理工作。提案委員會應加強與承辦單位和提案者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
(六)承辦單位應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承辦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與提案者溝通,協商辦理。
(七)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各專委會和難度大、涉及面廣的提案,在書面答復前,可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見。
(八)對派、人民團體提案,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可根據其內容分別報送區領導閱示,并交承辦單位進行重點辦理。
(九)承辦單位對于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下屬部門和個人,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九條對提案中反映本區黨委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且具有較強可行性的,可以選作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
第二十條對于重點提案,可以采用主席會議成員、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等方式,推動提案辦理工作。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一條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各專委會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性地報送主席、副主席,并可提出督辦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