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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和促進總部經濟的發展,根據《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府〔*〕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根據《關于印發*市總部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95號),經規定程序認定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總部企業可享受本細則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市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是市政府對本市發展總部經濟進行決策的議事機構,聯席會議的職能、議事規則、人員組成等另行規定。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二章資金專項
第五條自*年度開始,在目前已設立的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安排資金專項。
第六條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主要用于:獎勵國內外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補助新設立總部企業在本市購置、租賃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促進企業健康發展;開展總部企業認定有關必要工作。
第七條發展總部經濟資金專項的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財政資助
第八條本市現有企業,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予以5年補助獎勵,獎勵數額參照該企業上年度稅收(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下同)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中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設立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間如國家財政財稅分配政策調整造成企業納稅的增減,則按同口徑計算增減量。
第九條現有總部企業增資2億元以上的,按照該企業增資次年納稅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按本條計算超過按第八條計算的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增資人民幣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按照該企業增資次年納稅地方分成并繳入我市地方庫部分相對前一年度增量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按本條款計算超過按第八條計算的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按照總部類別在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新設立綜合型總部的,每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新設立職能型總部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具體獎勵數額根據總部企業規模、本市產業發展政策及所屬行業現有扶持政策確定。
第十一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購置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綜合型總部補助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職能型總部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二條新設立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租用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如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的30%給予補助。在寶安、龍崗兩區租房的,租房補助相應提高10%。綜合型總部企業的租房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職能型總部企業的租房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具體財政資助操作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另行制定報市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
第四章總部用地與規劃
第十三條市政府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基地規劃統籌布局總部基地,分門別類相對集中安排總部用地。符合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總部經濟發展布局,有較多企業總部集聚的場所,可規劃為總部基地??偛炕毓芾磙k法由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政府可在總部基地或產業集聚園區規劃相關產業總部功能區,統一建設總部樓宇,以優惠的租金向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提供總部辦公用房。支持同類別或產業聯系緊密的總部企業聯建總部大廈。
第十五條總部企業辦公用地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過招拍掛等公開方式,用于滿足企業總部辦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偛科髽I以掛牌方式取得政府出讓土地,其自用辦公用房的建筑面積應不少于總建筑面積的70%。
第十六條凡已在*成長并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企業,鼓勵其節約集約利用已取得的合法產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章政府服務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內開展連鎖經營,設立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可免于辦理其工商登記核轉手續,直接到所設機構所在地工商登記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第十八條市國土房產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總部高管人員和專業人才住房。
第十九條市公安、人事、勞動等部門每年安排一定指標,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管理人員優先辦理入戶手續,為其辦理家屬招調和隨遷手續、居住證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權限范圍內,為在本市的企業總部人員因公出國(境)申請予以優先辦理;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辦理1年居留許可、為其聘用的外籍高層管理人員及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積極為總部企業申辦深港兩地車牌。
第六章管理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總部企業可以申請享受本市其他優惠扶持政策,但本細則規定的財政資助政策和其他優惠政策屬于同類型的,不得重復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優惠政策,選定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向市統計部門依法報送本企業總部情況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總部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細則財政補助和獎勵后在*經營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二十四條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獲得財政補助和獎勵等資助的,由市政府撤銷其補助和獎勵,責令退回補助和獎勵所得,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政策,鼓勵扶持總部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