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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醫學重點學科整體水平和學科經費使用效能,帶動全市醫學進一步發展和醫療水平進一步提高,根據有關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市衛生局評審認定的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醫學重點學科是指符合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規劃,經評估認定或批準,學科整體實力在*市處于領先水平或有明顯特色,通過重點扶持和建設有望達到省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醫學類學科。
第三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管理、科學評估、科學整合優勢資源、中西醫并重的原則,以學科或專業科室為建設主體、所在依托單位為重要支撐,明確責、權、利關系,努力提高建設績效。
第二章管理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市衛生局職責:
(一)統一管理全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
(二)制定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規劃、政策和評估體系及考評辦法;
(三)對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予以監督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四)負責市醫學重點學科經費預算管理;
(五)對市醫學重點學科經費使用開展績效評估。
市衛生局應成立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參與醫學重點學科相關政策制定、醫學重點學科評估、指導、咨詢和相關課題研究工作。
第五條市財政局職責:
(一)將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經費設立專項部門預算科目,納入年度預算;
(二)對市醫學重點學科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醫學重點學科依托單位職責:
(一)統籌管理本單位內的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工作,為醫學重點學科的投資與建設績效負管理責任;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醫學重點學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規范本單位醫學重點學科管理;
(三)組織選拔醫學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和經學術帶頭人提名的技術骨干;
(四)大力支持學術帶頭人的工作,為醫學重點學科落實建設計劃創造條件;
(五)督促和支持學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干進行醫學繼續教育;
(六)對醫學重點學科的基礎設施建設、儀器設備購置、人員編制、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政策優惠,對財政撥付的專項經費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補充;
(七)確保醫學重點學科經費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接受財政、監察、審計、衛生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職責:
(一)學術帶頭人是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直接責任人,全面主持本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發展相關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學科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設經費預算及管理制度等,確定本學科重點發展方向與工作任務,對本學科的建設績效負責;
(三)在本學科新技術和新方法應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工作中發揮帶頭人和主要責任人作用,并組織技術人員實施;
(四)主持制定并組織落實本學科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
(五)負責本學科建設經費的核算,按財務規定及本學科建設需求編報經費預算,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保證專款專用;
(六)主持制定本學科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學科技術骨干。
第三章學科分類和建設目標
第八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命名以國家標準和衛生部公布的診療科目目錄為主要依據。學科分類參照省醫學重點學科設置方式并結合我市醫療衛生單位科室設置和發展現狀確定,分為醫學重點專科和醫學特色專科兩大系列。
第九條市醫學重點專科建設目標是發展醫學科學技術,解決疑難、復雜、重大疾病防治問題,培養高層次醫學人才,解決我市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建設先進醫學實驗技術平臺以滿足疑難、復雜、重大疾病防治和醫學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條市醫學特色專科建設目標是滿足人民群眾常見病、多發病診治的需要。
第四章申報和評審認定
第十一條市醫學重點學科的申報單位必須為*市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申報醫學重點學科應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基本條件:
(一)學科及其依托單位的設置已依法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二)學科在其依托單位內獨立設置、運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業績;
(三)學科應選定一名學術帶頭人,學科帶頭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學科依托單位在編專業技術人員;
2.學術水平優秀,學風嚴謹,有較強的開拓創新意識和跟蹤、開展國內外先進技術的能力;
3.職業道德高尚,愛崗敬業,作風正派,團結同志,有良好的協作精神和團隊意識;
4.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至少有一門外語達到熟練運用程度;
5.具有正高職稱,或取得博士學位副高職稱;
6.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業績,近三年內主持過政府資助的市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
(四)學科應選定兩名技術骨干,技術骨干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學科依托單位在編專業技術人員;
2.學術水平優良,學風嚴謹,有開拓創新意識和一定的跟蹤、開展國內外先進技術的能力;
3.職業道德高尚,愛崗敬業,作風正派,團結同志,有良好的協作精神和團隊意識;
4.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且能熟練運用;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中級職稱;
6.有較強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內主持過政府資助的市級以上科研項目。
(五)學科依托單位同意申報并具備學科發展所需的配套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市醫學重點專科的專業條件:
(一)專科屬于市衛生局的醫學重點專科申報指南所列專業范圍;
(二)專科科技水平、人才隊伍、疾病防治能力現狀在*市處于領先水平。
第十四條申報市醫學特色專科的專業條件:
(一)符合學科合理、科學布局的需要,屬于市衛生局的醫學特色專科申報指南所列范圍并具有顯著專科特色;
(二)醫學專科診療技術水平、人才隊伍和診療業務量在所屬行政區內處于領先水平。
第十五條醫學重點學科評審認定應堅持“依靠專家、客觀公正、科學布局、擇優遴選”的原則,遵照《*市衛生局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辦法》(深衛規〔2008〕5號),采取集中申報、資質審查、專家評審、市衛生局認定的方式進行。
醫學重點學科評審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技術水平(臨床類30%、實驗室類15%、醫技類25%):診療技術水平或解決重大疑難問題能力,追蹤及開展先進技術的能力。
(二)科技優勢(臨床類20%、實驗室類25%、醫技類20%):科研項目,科技成果、專利及轉化、應用,學術會議及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三)人才隊伍建設(臨床類、實驗室類、醫技類均為20%):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的學術地位和業績、人才培養、學術交流和專業培訓,學科其他技術人員培養,知識結構,重點領域人才配置。
(四)學科管理與建設(臨床類15%、實驗室類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20%、醫技類15%):學科管理與建設規劃,學科建設計劃執行情況。
(五)學科條件(臨床類10%、實驗室類10%、醫技類15%):基本條件,學科診療及科研條件。
(六)醫患和諧與醫療安全(臨床類5%、實驗室類工作和諧度與實驗室安全10%、醫技類5%)。
市醫學重點學科具體評審、評分和評估體系由市衛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據國家、省的要求及我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及發展的實際進行修訂和完善。
已被評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學科(專科、實驗室)的學科,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學科(專科)可以提出申請,由依托單位報請市衛生局批準后可認定為市醫學重點學科。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市醫學重點學科依托單位應與市衛生局簽訂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合同,明確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市衛生局批準的醫學重點學科建設周期規劃、經費預算和年度建設計劃等作為合同附件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市衛生局從市醫學重點學科中,選擇基礎較好的學科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加大投入,瞄準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努力創建知名學科。
第十八條市醫學重點學科第一年度的建設計劃和經費預算按申報時提交的并經市衛生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的建設計劃和經費預算執行。其余各年度的建設計劃和投資預算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報市衛生局備案。
第十九條市醫學重點學科應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衛生局報送上一年度建設計劃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市醫學重點學科依托單位應保持醫學重點學科人才隊伍穩定,不得隨意更換學術帶頭人和技術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變更:
(一)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退休、離職、調離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持續半年以上;
(三)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在本學科建設業績不佳。
第二十一條市醫學重點學科依托單位擬更換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應先向市衛生局提出申請,明確更換理由。獲得批準后再制定選拔方案并報市衛生局備案。
選拔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選拔德、勤、能、績、廉等方面優秀的人才任職(學術骨干由學術帶頭人推薦)。選拔結果應報市衛生局批準。
第二十二條已經擔任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的人員,不得再兼任其他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學術帶頭人或技術骨干。但整合全市學科資源聯合申報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市醫學重點學科開發、引進、應用新技術或新方法以及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等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應實行申報、評審、審批、驗收管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市醫學重點學科開展學術交流、選送本學科人員到國內外進修、培訓等人才培養活動應符合學科建設需要,明確目的,市醫學重點學科依托單位主管部門及市衛生局應對結束學習、進修、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以確保學習交流效果。
第二十五條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績效按市衛生局公布的市醫學重點學科具體評審、評分和評估體系以及年度考核辦法進行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建設期滿驗收及重新申報認定。
第二十六條市衛生局應在本市衛生系統內公布各市醫學重點學科中期評估和期滿驗收評估報告、評價結果、建設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經費由市財政局依據年度市醫學重點學科數量,按每年每個學科資助50萬元定額標準核定補助總額,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實行專項管理;資助定額標準視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的發展需要,報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二十八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實行統籌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養、梯隊建設和學術交流等不超過資助總額的30%;
(二)追蹤和開展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診療和研究水平、開展科研、技術創新和成果開發及推廣、發展新業務等,按不低于資助總額50%安排,并對重點扶持學科予以傾斜。經費核撥應依據我市衛生事業發展戰略及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發展實際,結合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預算安排,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評審后下達,不得平均分配;
(三)對經年度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醫學重點學科予以獎勵,原則上不超過資助總額的20%。
第二十九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及其依托單位應如實編制學科建設計劃和經費預算,妥善保管經費核撥和使用資料,不得瞞報、虛報。應為市醫學重點學科設立專項輔助帳如實記錄資金收支情況,保證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專款專用、按預算執行;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建設經費。
第三十條市醫學重點專科需調整建設計劃的,應報市衛生局批準;需調整年度經費預算的,按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在建設期滿驗收后結余部分,按有關規定收回。
第七章考核驗收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建設期滿后由市衛生局組織評估驗收和重新申報認定。
考核驗收主要內容:
(一)學科建設合同執行情況;
(二)周期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
(三)市醫學重點學科評估體系中關于技術水平、科技優勢、人才隊伍建設、學科管理與建設、學科條件、醫患和諧與醫療安全等具體指標的完成情況、提升水平等。
第三十三條建設期滿驗收評估取得良好建設績效的市醫學重點學科,由市衛生局給予該學科及其相關人員通報表彰和獎勵,在市醫學重點學科評審認定和向省及國家推薦醫學重點學科時享有優先權,其依托單位也應對學科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在建設期滿驗收時,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未完成相關建設任務的,市衛生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市醫學重點學科資格、停止經費資助,并對有關責任人和學科依托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在建設過程中業績不佳、計劃執行不力、年度考核或中期評估不合格的,市衛生局將視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醫學重點學科資格、停止經費資助等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醫學重點學科在申報、建設和驗收時弄虛作假的,市衛生局可以取消學科申報資格、停止經費資助、對相關責任人和學科依托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因國家政策、法規變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市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計劃不能繼續執行的,市衛生局可以取消市醫學重點學科稱號,收回市醫學重點學科牌匾,停止經費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