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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和擔保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級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經上級機關批準由政府及所屬部門直接作為債務人舉借或者依法承擔擔保責任的債務。主要包括外債、國債轉貸、專項借款、國內金融機構貸款、政策性掛賬、應由政府償還或管理的企業財務掛賬,在特殊情況下由政府兌付或管理的企業債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償還、兌付或管理的債務等。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市政府債務的全過程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財政、審計、國資、發改、監察等部門組成的“政府債務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債務的議事決策機構,負責政府債務管理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政府債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債務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政府性債務審查核實、備案登記、減債目標制定、資金使用管理、還款監管等工作。
市發改、國資、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政府舉借債務應以量力而行、適度舉債、慎重選項、明確責任、嚴格管理為原則,支持并創造條件爭取引進國內外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重點用于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一般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競爭性項目支出。
第五條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以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提供政府債務的擔保。
第六條項目執行機構或申請舉借政府債務的單位,應當向市債務管理辦公室提供下列資料:
㈠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
㈡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㈢財務報告;
㈣立項審批資料;
㈤其他資料。
政府債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項目名稱、內容;
㈡舉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
㈢項目資本金或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㈣還款資金來源、還款計劃;
㈤最終債務人、擔保人、償債行政責任人;
㈥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債務管理辦公室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對政府性債務舉借單位的財務狀況、債務清償情況、資信等級、配套能力及還款能力進行考察審核,并參與項目的論證、評估,確保政府債務資金投放的安全。
重大項目的評估決策應當報政府債務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提請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第八條資金使用或項目執行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人代表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在簽訂借款合同后30日內,應當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債務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政府債務資金實行債務預算管理,根據項目情況,實行項目主體使用,財政監管。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債務資金,經政府審核批準后,按照特殊方式監管。
第十條最終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和項目進度,在債務資金限額內申請債務資金支付。申請債務資金支付時須向債務管理辦公室報送《政府債務資金用款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㈠貨物采購用款應報送供貨合同、發票及裝運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㈡建設工程用款應報送工程建設合同、發票和工程結算單等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應附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章確認的工程進度報告;
㈢其他類別的用款按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債務管理辦公室收到最終債務人提供的《政府債務資金用款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審核完畢。核準并報市長審批后,由市財政從債務專用賬戶劃撥給供應商或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政府債務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或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定期匯總整理政府債務舉借、擔保、使用、償還等情況,并及時上報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報送。
使用單位在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向債務管理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審計機關提交使用政府債務資金項目竣工報告。
第十四條按照“誰用款、誰還款、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使用單位或者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償還到期的政府債務。屬于轉貸的,轉貸機構應當按轉貸協議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轉貸機構和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向最終債務人追償。
第十五條由財政部門直接舉借或轉貸的項目,應當通過財政部門償還;財政部門出具承諾或擔保的項目,由最終債務人負責償還。財政轉貸項目的最終債務人應按還款計劃提前10天將還款資金存入國庫專戶,用于償還到期債務,最終債務人的還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對主管部門或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實行扣款代為償還債務。
第十六條資金使用或項目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行政領導責任,資金使用或項目執行單位的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人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承擔對償債行政責任人償還政府債務的監督責任。
第十七條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建立包括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清償能力、債務違約增長率等指標在內的債務風險監測指標體系。
設立政府債務償債準備金,作為臨時償還政府債務的應急性措施。償債準備金按債務總額比例3%建立,具體來源:
㈠年度預算安排;
㈡當年超收及新增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安排;
㈢非稅收入安排;
㈣)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最終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季度終10日內向主管部門和債務管理辦公室報送會計報表、政府債務統計表以及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還本付息情況;年度終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債務管理辦公室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單位財務報告、債務資金使用報告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財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賬目和資產。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對政府重大舉借項目委派財務總監,參與項目單位的財務決策,負責對舉借項目財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匯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工程項目,最終債務人在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查、批復后,作為辦理工程結算和增加固定資產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對使用單位的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竣工審計。
第二十二條由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承諾和擔保借款,應在擔保的合同或協議條款中明確財政部門對承諾和擔保的債務資金監管的具體要求。財政部門定期檢查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中重大問題的處理必須經政府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或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依法對其進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應根據審計結論,繼續承擔償還各項政府債務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債務資金應當??顚S茫坏媒亓?、挪用。
第二十五條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依據。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對相關單位的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序舉借政府債務的;
㈡虛報、瞞報債務情況的;
㈢違反規定,擅自出具擔保的;
㈣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㈤不及時到財政部門登記政府債務、向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及債務報告等資料的;
㈥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㈦工作人員無故拖延辦理政府債務審核、批準手續的;
㈧審核把關不嚴,有明顯失職行為,造成政府債務資金損失的;
㈨審核、批準舉借政府債務、撥付政府債務資金收受財物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