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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社保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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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社保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農民抵御大病風險,減輕農民大病醫療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委員會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政辦[20*]31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試行)》(*衛農[20*]8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組織引導,農民以家庭全員為單位自愿參加;

(二)大病統籌為主,兼顧小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可持續運行;

(四)科學簡化流程,方便農戶;

(五)實行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凡屬本縣范圍內的農村居民,均可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合管會),縣長擔任主任,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有關負責人為副主任,縣委辦、政府辦,縣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局、民政局、農經辦、公安局、審計局、監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主持制定實施辦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各自職責;組織鎮政府開展籌資工作;負責落實配套資金;保障合作醫療基金安全。

縣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合管中心),隸屬縣衛生局。縣合管中心屬全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由縣財政全額供給,辦公經費由縣財政保障。其主要職責:具體承辦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審核和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負責對鎮合管站的業務管理工作;編制年度預決算方案;審核、結算各項補償支出費用;負責向上級報告基金收支情況、統計及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鎮政府成立相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簡稱鎮合管組),鎮合管組成員中應有3至5名農民代表,農民代表要真正具有代表性和參與能力。其主要職責:負責落實縣合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組織協調鎮機關、村“兩委”共同籌集農民參合基金;對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工作實施監管。

各鎮設立合作醫療管理站(簡稱鎮合管站),鎮分管負責人任站長,從鎮財政、衛生、農經部門選配若干名結算報銷人員和1至2名專管員,其中結報人員由縣衛生局負責選配,其余人員由鎮政府和相關主管局聯合選配。從鎮合管站非衛生系統人員中確定一名副站長,負責合管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鎮合管站副站長的選配由鎮政府研究決定。鎮合管站人員必須專職,經費由鎮政府負責,根據參合人數多少,按1.5至2萬元列入財政預算。鎮合管站受鎮人民政府領導,業務接受縣合管中心指導。合管站的人員考核由鎮政府負責。鎮合管站辦公地點原則上設在鎮衛生院。

鎮合管站長職責:建立健全鎮合管站各項工作制度,幫助落實鎮合管站日常工作經費和合管站工作人員考勤等管理;加強對所轄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鎮合管站工作人員學習。合管站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要每天對所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人數與聯網登記情況認真核對一次,一旦發現掛床或門診治療醫藥費納入住院補償,須立即做好督查記錄,并同時向縣合管中心匯報;督促并落實鎮合管站人員認真做好意外傷害調查、大病醫藥費公示和回訪、醫藥費補償款的及時墊付,積極配合縣合管中心和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核實參合病人冒名頂替等舉報線索。

鎮合管站專管員職責:負責管理檔案資料,對參合者分村、組、戶造冊建檔;受縣合管中心委托與農戶簽訂協議書并發放就診證;負責籌集農民參合金;負責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金使用情況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抽查、回訪參合農民住院和慢性病門診病人相關情況;新農合相關政策宣傳。

鎮合管站結報員職責:負責醫藥費的審核和補償。

鎮合管站的管理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村成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簡稱村合管組),由村支書或村主任任組長,村會計、鄉村醫生和有代表性且具有參與能力的村民代表組成,并確定1名協管員。其主要職責:引導、組織、動員農戶自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負責籌集本村農民參合基金,并及時上繳鎮合管站;負責對參合農民進行登記、造冊、匯總,并及時上報鎮合管站;負責對本村參合農民醫療費補償情況進行公示;負責當年參合者小病門診補償資料收集;負責回訪參合農民醫藥費的補償情況;收集參合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鎮合管站反饋。

第八條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認真履行職責。縣衛生局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牽頭單位,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組織實施,當好政府參謀。縣財政局負責基金管理,合理安排縣合管中心、鎮合管站的啟動和正常工作經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管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基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審計。縣物價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項目、藥品價格定期進行督查。縣廣電局負責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及工作開展情況,公布重要管理信息。縣農委負責對農民參合資金收集工作的監督。縣民政局負責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的參合工作。縣人事局負責縣級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選配工作。縣公安局負責農業人口的界定、戶口資料的提供和依法查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縣監察局負責對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公立定點醫療機構有關違紀違規人員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承擔為參合農民服務的載體,必須嚴格執行《廬江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考核辦法》。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院的各項新農合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必須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頭學習新農合相關政策文件,掌握相關政策規定,教育醫護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二)落實補償結算。抽調專職人員,在醫院設立新農合領導組織和結報處,負責新農合日常管理和結算業務。參合農民治療結束后,應根據我縣新農合政策規定,立即對參合病人發生的醫藥費認真審核結算,并及時墊付補償款。

(三)建立健全新農合工作制度,確保新農合健康平穩運行。杜絕違規掛床、因未嚴格把關或醫患串通參合農民冒名頂替、門診治療出具住院發票、串換藥品、出具虛假醫療文書等各種手段套取新農合資金的行為發生。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成立合醫辦,設主任1名,結報員1至3名,院長總負責,其人員管理辦法由縣合管中心另行制定。合醫辦主要職責:負責對住院參合農民進行資格審查;負責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及相關手續的審核、門診統籌以外的醫療補償費用的墊付、匯總與上報;落實縣、鎮合管機構安排的合作醫療工作任務;負責公示參合農民在本院的大病統籌補償情況。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條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深入、客觀地搞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教育,幫助廣大干部和農民準確認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含義、特征、作用,引導農民積極參加合作醫療,并遵守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中央和省、市、縣政府財政對參合對象的籌資,按80元予以配套補助;參合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繳納不少于20元。鼓勵孕產婦提前為未出生的孩子繳納參合資金。

前款財政配套補助和農民繳費數額,國家規定調整的,由縣政府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農民繳納參合資金屬個人消費支出,不應視為增加農民負擔。農民的參合資金按時足額繳納后,縣合管中心與農戶簽訂參合協議書,并開具由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款憑證,發給《廬江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簡稱就診證)。參合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收取,最遲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交清。逾期不交視為放棄,繳納后中途不退。

第十三條經確認的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優撫定補對象應當繳納的參合金,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供花名冊和用款指標,經縣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從醫療救助基金中直接劃撥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集體經濟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對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具體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積極倡導社會力量捐助參合金。

第十五條農戶個人參合金收繳采取“三定”籌資、上門收繳、常年籌資等多種模式,本著農民自愿的原則,由鎮、村組織動員發動,鎮合管站和各村根據人口、交通、農情等狀況,分別確定1至2個農民繳費代辦點,可適當在村民小組設立分點,接受農戶交款。

第四章補償標準

第十六條參合者的小病門診費用,以鎮為單位按參合人數人均12元總量控制,超支由鎮衛生院、村衛生服務站按門診服務量分攤。按人均2元建立全縣大額門診基金,用于解決年度門診醫藥費超過1000元的大額門診。

門診補償,按每次門診醫藥費30%給予補償,每次最多補償12元;每天限一次,每年度每戶門診補償總額不超過人均12元。

五保戶按每人每年最多門診補償100元。

大額門診基金用于年度內以人為單位,累計門診醫藥費超過1000元的普通門診補償。縣合管中心應當根據年度內全縣大額門診醫藥費總額和大額門診基金總額測算補償比例。

第十七條住院和慢性病補償實行大病統籌。

*

第五章就診和補償、結算手續

第十八條參合人員小病門診在縣內就診時須到本鎮范圍內符合條件的村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現金就診,就診時需索取復寫的合作醫療專用處方和衛生、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藥費發票。參合者縣內就診后憑《就診證》、有效身份證件、醫藥費用發票、合作醫療專用處方辦理現金補償。

參合者外出務工或探親期間發生的小病門診費用,參合人員憑一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發票、《就診證》、有效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鎮衛生院辦理補償手續。

與縣合管中心聯網的各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參合農民進行門診診治時,須使用統一印制的門診電腦發票,直接從醫藥費總額中扣除應補償款,打印門診發票由農戶簽字,并在農戶的就診證上做好門診補償登記。各鄉鎮醫院、分院每月按縣合管中心要求,打印《門診補償統計表》一式三份,隨同發票、處方先經鎮合管站審核,兩份報縣合管中心辦理補償結算后,返還一份作為定點醫療機構記賬。

各鎮合管站審核后應將《門診補償統計表》與處方、發票按順序進行裝訂存檔。

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的村衛生服務站可聯網結報,實時辦理參合農民門診補償;暫未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的村衛生服務站不得為參合農民辦理門診補償,可在為患者診治后出具新農合專用處方和發票,由參合農民自行到所轄鎮衛生院、分院進行結報。

大額門診補償,于次年1月31日前,由各鎮合管站負責接收患者申報,患者申報大額門診須憑鄉鎮衛生院以上的醫療機構醫藥費發票、合作醫療專用處方或費用清單、《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鎮合管站在接收大額門診患者結報資料時,須聯網登記,并填寫《大額門診結報受理單》一式二份,由患者和結報員簽字后,一聯交患者保管,憑受理單和《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領取補償款;縣合管中心根據匯總結果,確定補償比例,通知鎮合管站按補償比例進行審核并實時墊付補償款。鎮合管站結報時須打印《大額門診補償結算單》,由患者在《大額門診補償結算單》上簽字,一份交患者,兩份隨發票報縣合管中心。各鎮合管站于2月底前將結報資料報縣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結報員簽收資料。報送資料時須打印《大額門診補償統計表》統計表一式三份,經合管中心審核后返還兩份,由合管站、鎮衛生院各留存一份;《大額門診補償結算單》返還一份到鎮衛生院,一份留縣合管中心作為患者領款憑據存檔。鎮衛生院憑銀行匯單和《大額門診補償結算單》、《大額門診補償統計表》作收支處理。

縣合管中心接收資料后,應在1個月內審核結束,并將補償款劃撥到合管站所在的鎮衛生院賬戶。

第十九條參合人員在縣內住院可憑《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中重癥結核病人須定點縣醫院,精神病人須定點精神病醫院)。出院時憑《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醫療費用發票、專用處方或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補償手續。

第二十條縣內住院分娩的參合人員憑《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醫療費用發票到分娩的定點醫療機構及時辦理補償手續。

第二十一條縣外住院或住院分娩,憑《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醫藥費發票、處方或住院費用清單、出院小結,交戶口所在鎮合管站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后,由鎮合管站報縣合管中心審核,一個月后,到鎮合管站領取補償款。

鎮合管站在接收縣外住院患者結報資料時,須聯網登記,并填寫《縣外住院結報受理單》一式三份,由患者和結報員簽字后,一聯交患者保管,憑受理單和《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領取補償款;另兩聯隨結報資料報縣合管中心,由合管中心結報員簽收資料。縣合管中心接收資料后,應在一個月內審核結束,并將補償款劃撥到合管站所在的鎮衛生院賬戶,同時打印《縣外住院補償結算單》、《縣外住院補償統計表》一式三份,《縣外住院補償結算單》一份由縣合管中心存檔,一份交患者,一份由衛生院存檔;患者在領取補償款時,在《縣外住院補償統計表》上簽字,一份交鎮合管站,一份交鎮衛生院,一份返還縣合管中心作為患者領款憑據存檔。鎮衛生院憑銀行匯單和《縣外住院補償結算單》、《縣外住院補償統計表》作收支處理。

第二十二條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人員出院后,須攜帶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保險單、出院小結、醫藥費清單、醫藥費發票,到所就診的醫療機構結報處辦理補償登記手續;轉診、縣外就診的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人員,須回戶口所在鎮合管站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醫療機構結報員在辦理補償手續時須詢問患者是否參加商業保險,如是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人員,先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暫不作補償。

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時須錄入保險單號及相關參合、醫藥費信息,打印補償登記表,并復印出院小結、醫藥費清單、醫藥費發票,復印件要加蓋公章;同時須告知患者先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理賠,并保存好出院小結、醫藥費清單、醫藥費發票復印件和補償登記表,再持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簿、保險單、出院小結、醫藥費清單、醫藥費發票復印件、補償登記表,按新農合相關規定辦理補償手續。

醫療機構結報員在接到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人員持出院小結、醫藥費清單、醫藥費發票復印件辦理補償時,要根據就診證號或補償登記表號,調出該患者補償登記,進行計算和補償,無補償登記不予辦理補償。

各鎮合管站、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宣傳,耐心解釋,確保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人員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若出現商業保險公司侵占參合農民利益的問題,可及時與當地司法所取得聯系,爭取法律援助,并積極支持、鼓勵參合農民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慢性病門診,由參合者個人申請,憑縣級醫療機構相關臨床科室經治醫生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其中結核病須縣疾控中心出具診斷證明、精神病人須縣精神病院出具診斷證明),經臨床科室主任、醫院醫務科同意后,到縣合管中心審核并發給《慢性病就診卡》。

慢性病就診卡由持證者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向縣合管中心申請掛失和補辦。慢性病就診卡需增加病種時,按規定申請認定后再進行添加。

參合者憑《就診證》、《慢性病就診卡》到就近由縣合管會核定的具備慢性病門診診治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其中,結核病必須在縣疾控中心、精神病必須在縣精神病醫院就診。慢性病患者在縣外就診或在縣內不具備慢性病門診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不予按慢性病門診補償標準補償。

慢性病門診醫藥費補償日期從發卡之日起執行。慢性病門診醫藥費補償范圍,僅限于核定的慢性病種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該病種的原發及并發癥醫藥費不屬補償范圍,慢性病病種使用抗生素不予補償。慢性病每次門診處方用藥量應控制在4周內。

參合者憑《就診證》、《慢性病就診卡》到就近定點醫院就診(結核病人應到縣疾控中心、精神病人應到縣精神病醫院就診),發生的醫藥費用憑《就診證》、《慢性病就診卡》、醫療費用發票、專用處方到就診的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實時辦理補償手續。

本辦法所稱慢性病暫定為:高血壓(Ⅱ期)、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癲癇、失代償期肝硬化、飲食控制無效糖尿病、結核病、精神病。

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癥、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作為特殊病種,其門診治療費用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執行,補償范圍僅限于上述病種治療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計劃生育后遺癥補償,每年年終由各鎮計生辦根據縣計生委統一組織鑒定認可的計劃生育后遺癥名單制成《__年度計劃生育后遺癥補償統計表》(電子表格),并根據名單標注出就診證號碼等參合信息,交各鎮合管站上報縣合管中心審核。

各鎮計生辦根據審核后的名單,統一收取計劃生育后遺癥患者的處方、發票,并在補償統計表中登記醫藥費總金額,集中報鎮合管站審核。審核后,鎮計生辦通知補償對象攜帶《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至鎮合管站辦理補償手續。

鎮合管站根據名單以及患者的醫藥費發票(鄉鎮衛生院以上發票)、處方、《就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辦理補償手續。鎮合管站只受理本鎮范圍內的計劃生育后遺癥患者補償。補償、結算手續比照慢性病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直各定點醫療機構每月應直接將參合者補償資料上報縣合管中心,辦理結算手續。村衛生服務站每周將參合者補償資料上報所隸屬的衛生院;各定點醫院和衛生院每月將參合者補償資料上報所在鎮合管站,由鎮合管站初審、匯總后上報縣合管中心,辦理結算手續。縣合管中心經審核后,將應支付給縣人民醫院和縣中醫院墊付補償款的95%、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補償款的90%匯至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帳戶,其余部分根據平時和年終考核結果情況按比例返還。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民參合的自籌資金和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劃撥資金,應當全部進入合作醫療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縣財政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專戶,縣合管中心在同一銀行設立支出戶,用于接收合作醫療財政專戶撥入資金,支付參合農民醫療費用的補償款。

第二十七條嚴格執行財政部、衛生部財社[20*]8號文件規定的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農戶繳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據。

第七章醫療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合管會在全縣醫療機構中擇優選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縣合管中心同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縣合管中心應根據協議和縣衛生局制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嚴格考核兌現。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補償時必須實時現金墊付。

第三十條在所有定點醫療機構推行醫院信息化管理,并同合作醫療管理系統實現無縫對接,將參合農民就診時發生的門診收費、住院費用清單等相關數據實時傳輸到縣合管中心,實現計算機自動審核。定點村衛生服務站要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人員管理和培訓,加快房屋、設備、技術的建設,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要,以優質的服務引導病人就近就醫。

第三十二條參合者在縣內醫院住院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在辦理入院手續后兩天內聯網登記,出院時及時給予參合者結算補償。超出兩天后登記,自住院第一天開始往后扣除超出天數的所有費用,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補償損失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原則,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診治,不得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標準,嚴格遵守《*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不得違反物價部門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重復收費,不得濫開藥,不得濫用大型物理檢查。確需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藥品和大型物理檢查的,必須經患者同意并簽字,否則由醫療機構承擔費用。以月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目錄外藥品費超過藥品總費用15%(一級醫院為10%)以上時,縣合管中心將從當月應返還定點醫療機構補償款中扣除超出部分的35%;同一定點醫療機構下一月度自費藥品使用比例仍超過規定比例時,對超過部分的全部自費藥品金額從當月的補償款中扣除,直到扣完全部補償款。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對住院人次、住院次均費用增長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增長率不得超過上年度同期的5%。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有效控制次均住院費用和日均住院費用,具體指標以各定點醫療機構前兩年平均數確定,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書。

以月為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各項指標超過標準時,縣合管中心將分別按超出的比例,根據當月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總額計算超出部份金額,扣除超出部分的45%;同一定點醫療機構下一月度仍超過規定標準時,扣除超出部分的60%。應扣金額從當月的補償款中直接扣除。

縣衛生局和合管中心要積極探索試行以總額預付控制為主要內容的支付方式改革,確保新農合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堅持和完善縣級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招標制度,對衛生院適時推行以縣為單位進行藥品集中采購制度;衛生院對村衛生服務站實行藥品代購分發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變相批發藥品,努力降低藥價,統一藥價,讓利農民。

縣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要加強對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規范農村藥品采購渠道,切實加強對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購銷藥品行為,確保農民用藥有效、安全。縣價格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管,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監會),縣委分管負責人為主任,縣人大、縣政協分管負責人為副主任,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物價局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農民代表為成員,具體負責監督全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情況,督查和處理合作醫療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建立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縣審計局應當對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三十六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合作醫療評價制度。縣合管中心每年應對全縣合作醫療運行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并報縣合管會審定,提出意見,改進工作,完善管理。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參合者的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第三十七條縣合管中心、鎮合管站、村合管小組對住院補償參合農民實行回訪制度。縣合管中心要隨機回訪,鄉鎮合管站的回訪率不低于10%,村合管小組要全部回訪。縣合管中心建立電話回訪制度,對已結報患者隨機抽取5%,回訪補償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鎮合管機構要設立舉報電話,公布舉報電話號碼,明確接聽電話責任人,接受群眾監督,并及時查處相關違紀違規案件。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縣、鎮、村三級公示制度,縣級公示欄設在縣合管中心,鎮級公示欄設在鎮政府和鎮定點醫療機構,村級公示欄設在村委會或村衛生站。公示欄須附舉報(咨詢)電話,縣、鎮合管機構要向農民提供咨詢服務,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

縣合管中心公示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包括:基金籌集總額,來源結構,使用方向和節余情況,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次均住院費用、前五種常見病住院平均費用等,每半年公示一次。

鎮定點醫療機構和村級公示欄公示參合人員醫療費用補償信息,包括:病人姓名、性別、住址(詳細到村民組)、就診醫院名稱、醫療總費用、實際補償的費用等,每季度公示一次。

第九章考核獎懲

第四十條縣政府年終對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給予批評教育,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移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就診證》、《慢性病就診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弄虛作假,冒領合作醫療補償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醫療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的;

(五)利用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對醫療機構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合作醫療處方權,并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單位)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因監管不力,醫院發生新農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醫護人員等發生違反新農合政策行為,除追回不當補償款外,將對定點醫療機構處以所發生醫藥費1-3倍罰款,并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追究主要經辦人員和分管負責人責任。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和經濟責任,給新農合基金造成較大損失、情節嚴重的,將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

(一)對合作醫療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指征,濫用大型物理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而診治,不按規定開具慢性病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用藥,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換成基本用藥的;

(七)自費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超基本范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偽造合作醫療補償資料,套取基金的;

(九)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違規合作醫療基金支付款,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因鎮合管站站長監管不力導致所轄定點醫療機構或參合農民發生套取新農合資金情況的,將按干部管理渠道分別處理:

(一)審核錯誤造成基金損失的;

(二)審核醫療費用補償時徇私舞弊,損公肥私,工作失職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受賄索賄,謀取私利的;

(四)貪污、挪用合作醫療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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