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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鼓勵和爭取外來投資者來我區投資興業,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來投資者是指來我區投資的本行政區域(以下簡稱本區)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來投資包括區外境內投資者來我區投資的資金及其他資產(簡稱內資)和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來我區投資的資金及其他資產(簡稱外資)。
第二章鼓勵外來投資
第四條新辦外來投資工業企業享受以下優惠:
(一)項目用地優先預審、優先報批、優先供地,供地價格按國家規定工業用地最低價執行;
(二)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礦產資源開采除外),從投產之日起,前2年按其繳納入庫稅金區財政實際所得的50%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30%獎勵給企業;
(三)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支持;
(四)對世界500強企業、跨國公司、國內500強、國內行業100強企業到我區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產后,前2年按其繳納入庫稅金區財政實際所得全額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投資物流配送中心、大型專業批發市場、大型購物中心、四星級以上酒店、旅游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從經營年度起,2年內按其繳納入庫稅金區財政實際所得全額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六條鼓勵外來投資者創辦高新技術產業。
對國家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按國家規定兌現優惠政策。經省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前2年按其繳納入庫稅金區財政實際所得全額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七條在我區投資興辦第四至第六條之外的其他項目(不含房地產),正式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的新辦企業,從納稅之日起前5年,以其繳納入庫稅金區財政實際所得為計獎依據,年納稅10萬-50萬元和50萬元以上的,前2年分別給與20%、30%的獎勵,后3年分別給與10%、20%的獎勵。
第八條鼓勵投資者整體收購破產、停產、經營性虧損的國有和集體企業,收購價可按資產評估價格最高優惠20%。
第九條建立優化投資環境機制。
建立“全程服務”制度。對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的各類外來投資項目,實行區領導包聯和有關部門全程跟蹤服務制度。
建立審批“綠色通道”。及時幫助投資者辦理用地、規劃、環評、安全生產等手續。凡屬區內審批事項由區有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市以上有關手續由區跟蹤服務小組全程協辦。
嚴格控制對企業的各類收費、檢查,規范收費、檢查行為,避免同一事項的多頭、多級重復檢查。
對外來投資者的每起投訴,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通報協調、處理情況。對查有實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嚴肅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領導責任。
第三章引進外來投資獎勵
第十條獎勵對象可以是國內外個人或組織(不含有償服務的招商中介組織,以下統稱引薦者)。
第十一條獲得引進外來投資獎勵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二)引進的投資按批準或約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二條引進外來投資獎勵范圍: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二)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營性用房建筑面積比重達70%以上的大型專業市場建設項目;
(三)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商貿流通、倉儲、餐飲、娛樂業項目;
(四)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種植、養殖業項目。
第十三條引進外來投資獎勵標準:
(一)工業項目:以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為計獎依據,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按20‰給予獎勵,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按10‰獎勵,超過1億元至2億元部分按4.5‰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按2.5‰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以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為計獎依據,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的按22‰給予獎勵,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按11‰獎勵,超過1億元至2億元部分按5‰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按3‰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獎金總額不超過60萬元;
(三)大型專業市場項目:以固定資產投資到位資金為計獎依據,總投資在2億元以下的按8‰獎勵,超過2億元部分按4‰獎勵,2億元以上部分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四)商貿流通、倉儲、餐飲、娛樂業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8‰獎勵,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星級酒店項目獎勵標準另議);
(五)種植、養殖業項目: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的8‰獎勵,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六)已在我區完成初期投資并正常生產的外來投資工業企業,用自有資金(各種財政性扶持和擔保貸款的資金除外)新增擴大規模或技改投入,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固定資產實際投資的12‰給予獎勵,獎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引薦者資格確認:
(一)引薦者資格的確認以投資商意見為主要依據。引薦者原則上只有一個。確屬多人(單位)共同引進的項目,必須在項目引進后第一次填報引薦人(組織)登記表時協商分割比例,且共同引薦者不得超過3個;
(二)引薦者應到區招商引資辦公室領取并按要求填寫《*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組織)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并經投資客商簽字確認后交區招商引資辦公室備案;
(三)獎金由引薦單位獲得的,用于獎勵有功人員的獎金不得低于獲獎總額的50%;
(四)引薦者應為引薦項目搞好全程服務,并每月書面或口頭向區招商引資辦公室報送一次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申報及審核
(一)引薦者應提供如下資料:
1.新建企業的合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注冊資本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及外來投資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其中營業執照復印后須加蓋企業印章;
2.以現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銀行進賬單或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到位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
3.以設備投入的,提供設備生產單位、名稱、型號、數量、原購物發票復印件、投資作價證明、設備運輸單位出具的運輸證明等;屬于進口的須提交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證明;
4.以無形資產投資的,提交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5.依托當地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的,需提供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在工商部門變更注冊的證明,依據外方出資比例、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給予獎勵。
(二)區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區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認證小組,對項目進展及投資到位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引進資金數量,核定獎金數額,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獎勵方式
招商引資實施項目每年獎勵一次,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兌現上年度獎金;
引薦者的獎金,內資項目以人民幣兌現,外資項目按區政府批準獎勵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兌現。
第十七條獎勵監督
對區政府批準獎勵的引薦者,將其名單和引進的項目予以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兌現獎勵。
第四章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個人)評選
第十八條評選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
第十九條評選條件和方法
評選條件:單位需完成自定目標;個人由有關單位推薦。
評選方法:采用分項計分、超額加分、累加計分的辦法,按總分高低評定先進級次。
第二十條評選計分辦法
(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評選計分辦法:
1.招商引資總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完成自定目標為基數,完成基數的計60分,達不到的不計分,超額部分每超額1個百分點加2分,上不封頂(房地產項目折半計算);
2.工業項目所占比重。完成工業項目投資占招商引資年度計劃目標的比重達50%的計50分,不足50%的每5%計4分,超過50%的,超過部分每5%再加計4分;
3.境外資金。每引進境外資金(不含外國政府及商業性貸款)5萬美元計1分(其它外幣按到賬時匯率折算成美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
4.市外項目所占比重。市外投資項目占招商引資總量80%的計40分,不滿80%的,每5%計1.5分,超過80%的,每提高5%再加計3分;
5.統計報表。按時準確報送符合要求的月統計報表的計5分,缺報一次扣1分,遲報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6.經確認屬實的外商投訴事件,每發生一次扣除責任單位5分;
7.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二)區直單位評選計分辦法:
1.區直單位引進資金每100萬元人民幣計10分(房地產項目折半計算),是工業項目的再加計20分,上不封頂;
2.完成年度招商引資計劃目標且超過上年實績的,每增加10%計1分,不滿10%不計分,加滿30分為止;
3.引進境外資金(不含外國政府及商業性貸款)每5萬美元計1分(其它外幣按到賬時匯率折算成美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分;
4.按時準確報送符合要求的月統計報表的計5分,缺報一次扣1分,遲報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5.經確認屬實的外商投訴事件,每發生一次扣除責任單位5分;
6.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酌情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第二十一條等次設定
對招商引資工作實績突出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單位,分別評出先進單位若干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并由區委、區政府授予“潁東區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對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由區委、區政府授予“潁東區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對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區委、區政府授予“特殊貢獻獎”。
第五章招商引資統計
第二十二條統計范圍
(一)以下項目列入統計:
1.內資:包括合資、合作、獨資、租賃、承包、參股、收購、兼并、購買機器設備、新建廠房等實物投資以及專利技術、著名商標等無形資產的投資;已在我區正常生產的外來投資企業擴大規模,新增固定資產的投資;
2.外資:包括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其它投資。
(二)以下項目不列入統計:
1.向上級政府、部門爭取的財政資金、國債資金、建設債券、扶貧救災資金以及物資、設備等;
2.中直、省直的電力、電信、郵政、移動通信、聯通、鐵通、石油、石化等企業,因其業務自主擴張需要,在我區投資設點擴大規模的投資;
3.由國家、省交通公路部門規劃、投資建設,經過我區境內的道路、橋梁等項目所使用的資金;
4.在我區投資的區外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
5.在鄉、鎮、街道或區經濟開發區相互之間遷移的項目;
6.未經治理或治理不達標的污染項目和安全生產不達標的項目;
7.固定資產投資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商貿流通項目,以及固定資產投入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其它項目。
8.各級紅十字會、慈善總會、各類基金會等捐贈的款物或通過省級相關部門轉發的各類捐贈款物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捐贈的款物;因特殊突發事件遭受損失而接受的捐贈款物。
第二十三條統計依據:
(一)實際到位的內資以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憑據和區外投資者實際使用的建設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為證;
(二)以專利技術、著名商標等無形資產投資的,以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計算;
(三)以機器設備及其它實物投資的,以原購貨發票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計算;
(四)境外資金以外匯管理局出具的外匯證明及有關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憑證計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資以具備資質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且經區商務辦公室報市商務辦認可的數字為準。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以有關部門的批件和財政部門撥出的單據為準;
(五)境外機器設備投資,以海關出具的入關憑證及商檢部門出具的商檢證明計算;
(六)三資企業中的外方以其可匯出境外的利潤來我區再投資的投資額視為境外資金。其投資額以該三資企業屬地的外匯管理局的證明和我市有關銀行出具的證明計算。
第二十四條統計辦法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直單位須在每月28日前將本月內資到位情況經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區招商引資辦公室;每月月末將本月外資到位情況報區商務辦公室,同時抄報區招商引資辦公室。報送時需附下列材料:
(一)《*市引進內資項目統計表》;
(二)《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外方實際到位資金統計表》;
(三)《*市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組織)登記表》;
(四)新建企業的合同、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法人代表及外方股東身份證、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其中營業執照復印后,須加蓋該企業印章;
(五)以現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銀行進賬單或其它有效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到位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
(六)以設備投入的,提供設備生產單位、名稱、型號、數量、原購物發票復印件、投資作價證明、設備運輸單位出具的運輸證明等;屬于進口的須提交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交付憑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項目總平面圖、建筑結構、已建成面積等材料;
(八)種植、養殖類等項目,提供原購買種苗發票復印件;
(九)以無形資產投資的,提交國家認可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無形資產占總投資額的比例不超過25%;
(十)無償捐贈的,提供捐贈款物的證明、捐贈者的有關材料,以及受贈單位和當地政府出具的情況屬實的材料。
區招商引資辦公室每月組織專人對上報材料進行核查,并于次月7日前將上月數字匯總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招商引資統計考核工作,由區招商引資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依據考核小組認定的數額,經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