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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加大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糾和整治力度,規范用地秩序,推動我市國土資源管理水平邁上新的臺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負第一責任,分管領導對國土資源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國土資源管理負主管責任。
第四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對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負監管責任。
第五條第一責任人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政府國土資源管理的大政方針,執行市政府下達的國土資源管理相關任務,宏觀調控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對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查糾、整治負有領導責任。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內耕地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負直接責任,對轄區內國土資源情況動態巡查、違法違規情況上報及查處負有領導責任。
(三)各行政村主要負責人對本村國土資源情況負有下情上達責任,負責及時反映本村國土資源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苗頭,配合鄉鎮政府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搞好土地清查、土地復墾、土地征收、違法制止、案件查處和矛盾糾紛的化解疏導工作;在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24小時內及時以局面形式向轄區內國土資源所報告;協助做好本行政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工作,包括提前預報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計劃,嚴格執行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建立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臺帳;做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巡查、監測工作,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應在10分鐘內向國土資源局環境監測站及國土資源所負責人進行報告;負責調解村民之間的各類用地矛盾糾紛,及時向國土資源所反映本村內群眾、村委會干部及其他組織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國土資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力量。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是本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認真實施土地基本國策、國土資源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宏觀調控政策,負責編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修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和地質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實施監管。負責地籍地政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地籍檔案管理及地籍信息系統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管理,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耕地保護,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承辦城鄉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蹤檢查工作。組織落實土地開發專項規劃和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的占補平衡措施。組織地質環境監測、保護工作。
(二)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基層單位。具體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履行本轄區內土地、礦產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落實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用地或無證開采等違法違規苗頭,協助查處和上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逐級報告并予以跟蹤;依法調處解決國土資源信訪案件,做好本責任區內的信訪工作,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按時辦結各類信訪件、舉報件,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農村宅基地實地踏勘及審查報批,協助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做好統一征地、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具體項目用地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等相關工作,做好轄區內的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
(三)村級國土資源信息聯絡員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力量。配合鄉鎮(辦)及國土資源所宣傳基本農田保護、土地、礦產管理、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協助鄉鎮(辦)及國土資源所做好責任片區范圍內的一般農田、基本農田的保護及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對本行政村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礦產開發活動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勸阻、上報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七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對國土資源管理負有監管責任。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所有單位或個人遵守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等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開展轄區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取證、立案、處理工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相關責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部門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對不落實行政處罰的違法案件要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保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依法處理到位,負責國土資源動態巡查、違法案件統計分析數據的上報工作。按照動態巡查相關規定,分片包干人員負責定期和不定對巡查區域進行巡查,按規定填寫巡查臺帳,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用地或違法開采行為,要逐級報告并予以跟蹤,做好詢問筆錄、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擬定初步處理意見逐級上報。
第八條堅持區分輕重、分清主次、從嚴追究、責任到人的原則,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按程度的輕重分別為違法違規苗頭、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違法違規重大事件。按責任主體的責任區分把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分為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次要責任。
第九條違法違規苗頭是指處于準備階段、尚未造成后果的違法違規征候及可能。違法違規苗頭責任追究的對象是按照《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責任制》負有巡查發現責任的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人、分片包干責任人、國土資源信息聯絡員,在巡查發現中失職瀆職、知情不報的有關責任人主要責任,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依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頒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15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負有責任的國土資源信息聯絡員酌情進行批評教育;接到報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國土資源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依據15號令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條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是指已經實施、并造成一定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責任追究的對象是負有巡查發現責任的國土資源所、分片包干責任人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具體情形如下:
(一)對沒有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在巡查發現中失職瀆職、知情不報的有關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國土資源所主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參照或依據15號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負有責任的村組負責人提出嚴肅的批評,對負有責任的國土資源信息聯絡員可酌情予以辭退。
(二)對接到報告后未采取制止及查處措施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國土資源所主要負責人及負主要責任,鄉鎮(辦)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負領導責任,參照或依據15號令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三)對各級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有違反土地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案件,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負次要責任,所在鄉鎮(辦)及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負領導負責,參照或依據15號令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違法違規重大事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本縣市區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的,或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導致的違法違規重大事件,本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要依據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負次要責任,要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二)本鄉鎮(辦)一年度內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0%的,本鄉鎮(辦)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除依據《市違法違規案件預警約談機制實施辦法》之規定,進行預警約談外,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本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本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參照15號令第三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激增頻發、出現涉土赴省進京越級上訪、群體性上訪事件、被媒體頻頻曝光或被重大媒體曝光的縣市區,有關責任人負主要責任,除依據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外,參照15號充第三條之規定,對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追究領導責任,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對觸犯刑律的違法違規責任人,應依據15號令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