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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切實解決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0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鎮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等)、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按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范圍全員參保。駐鎮街各部門已隨其市級主管部門參保的,不再重新辦理參保手續。
二、醫療保險繳費和待遇。各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標準與醫療保險待遇相對應。
1、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繳費標準參保。即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醫療保險設置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
2、按《*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繳費標準參保。即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費。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繳費工資基數按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確定。
3、不論選擇哪種繳費標準參保,都要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統籌。由職工個人(不分在職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費,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4、鎮街機關、教育系統職工參保,單位繳費部分由鎮、街財政負擔。衛生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部分由誰負擔,由鎮街確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單位統一代扣代繳。
5、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于每月十日前統一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辦理。各鎮街在摸清單位及人員情況的基礎上,將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與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人員相核對,按核對無誤后的人員范圍由鎮街政府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四、實施的時間。從2005年3月份起,各鎮街年底前全部參保。
五、各鎮街要把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列入為廣大職工辦好事、辦實事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從本鎮街實際出發,選擇切實可行的參保方案,合理安排財政資金,盡快讓廣大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障。
六、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各鎮街勞動保障所要認真做好鎮街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參保工作,協助鎮街搞好測算,并做好跟蹤服務。對鎮街參保進度情況逐月通報。市財政部門要指導鎮街列出專門財政計劃,以保證鎮街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費的按時足額繳納。市政府將各鎮街參加醫療保險情況作為年終綜合考核指標之一,對不按時參保的鎮街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確保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