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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涉企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現象,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我縣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涉企收費登記卡是專門用來記錄執收單位(收費單位)對企業的收費情況。凡在我縣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含省、市駐我縣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面向企業收費時(包括價外附加、以收費形式出現的集資、贊助、基金等),均實行收費登記。
第三條涉企收費登記卡由企業持有,收費監管部門查驗。其內容主要包括收費單位名稱和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金額、收費票據號碼、繳費單位名稱、收費日期等。
第四條涉企收費登記卡由縣物價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給各企業。其中重點監控企業由縣經濟和商務糧食局發放;成長性企業由縣中小企業局發放;鄉鎮(城區)屬地內企業(不屬上述企業)由各鄉鎮(城區)發放。
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本單位涉企收費登記卡制度的實施責任人。企業履行的職責和享有的權利如下:
(一)領取、交驗并妥善保管涉企收費登記卡。
(二)督促收費單位填寫涉企收費登記卡。
(三)對未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和收費許可證,未填寫涉企收費登記卡或填卡不清楚、不簽名及簽假名、未開具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費票據,企業有權拒交。
(四)收費單位不填卡而強迫企業交費,企業應及時向物價或財政、監察部門舉報。
(五)支持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相關調查取證和糾正錯誤收費行為等工作。
第六條收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實施涉企收費登記卡制度的責任人,具體實施人員為單位收費人員。收費人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時必須認真、規范填寫涉企收費登記卡,按規定收費,不填卡,不得收費。
(二)耐心解答企業有關收費的咨詢和質疑,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三)及時收集、反映企業的困難和意見,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交費困難請求減免的企業,依照程序報批后實施減免。
(四)要從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方便企業繳費出發,盡可能為企業提供服務。
(五)每次收費結束后,收費單位要及時填報收費單位情況回報卡,每月月末向物價部門交驗,便于核查。
第七條收費單位應將本系統本單位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八條收費單位不得利用行政職能在年檢、年審、發證或辦理各種手續時搭車收費。
第九條縣物價局是本縣涉企收費登記卡制度的實施責任部門,縣監察、財政部門給予支持配合和監督。對于涉企收費的來信來訪、投訴舉報,責任部門必須受理,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給予明確答復。對于損害企業利益的收費違紀行為,責任部門必須按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第十條鼓勵企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收費單位及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收費行為,可以用各種方式向縣物價、監察、財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縣物價、財政、監察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涉企收費登記卡進行跟蹤督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亂收費行為。對亂收費行為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不填卡而向企業收費的單位,其所收資金予以沒收,停止其收費資格,并對單位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縣物價局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