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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民健身活動,增強全民體質,促進群眾體育健康、文明、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省全民健身條例》、《市全民健身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所有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管理。
第三條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政府倡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科學文明的原則。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各地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全民健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第五條文廣部門主管全縣全民健身工作,編制、實施全民健身規劃,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本部門職責,認真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免費開辟全民健身專欄,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普及全民健身知識。
第七條各地、各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工作,積極推廣科學健身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八條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業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每年總額的60%。這部分資金主要用于:
(一)為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新建體育健身場所;
(二)興辦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三)進行國民體質監測;
(四)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建立全民健身自愿服務隊伍;
(五)開展各類群眾性體育活動;
(六)獎勵全民健身活動先進單位和個人等。
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對老年人和殘疾人的體育健身活動給予資助。
第九條認真落實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舉辦全民健身事業。
第十條文廣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經營性體育健身場所的監管。對社會力量興辦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在注冊登記、工作指導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全民健身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各鄉鎮、文廣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住建部門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根據國家對城鄉建設規劃有關體育設施用地規劃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公共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場地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體育健身設施的規劃遵循統籌協調、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的要求,并設計建設無障礙設施,滿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規劃建設標準的體育場、體育館、游泳池以及全民健身廣場等綜合性的公共體育設施。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1.5㎡以上。
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規劃建設鄉鎮農民體育健身廣場,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規劃建設小型多樣、方便實用的體育健身場所。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結合本單位實際建設體育健身場所,配置體育健身設施器材,為體育健身提供必要條件。
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規劃體育健身區域和配置體育健身設施。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體育健身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體育健身設施建設規模和降低用地指標。
建設與居民住宅區配套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文廣部門參加。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國土等行政部門做好居民住宅小區配套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的前置審批和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面向社會的體育健身設施和體育健身經營場所。
自愿無償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
鼓勵條件成熟的學校在不影響教學和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節假日時間向社會有償開放體育健身設施。
收取門票的公園、旅游景區應當對日常健身的個人實行門票優惠。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體育健身設施應當有償向社會開放。
第十九條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應當免費;需要人員管理,消耗成本和設施維護保養的,可以適當收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縣發改局會同文廣部門制定,財政部門加強監管。
需要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第二十條體育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健全的管理和安全制度;
(二)有健全的服務規范;
(三)使用的體育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標準;
(四)標明體育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安全提示、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五)符合國家和省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承擔本區域所配置的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費用,縣級財政適當予以補助。
按照建設規劃與居民住宅區配套的體育健身設施,其建設和維護費用由設施的產權所有人負責。
體育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或者受贈單位負責體育健身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但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出租的除外。臨時出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0日;租用期滿,租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條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取得的收入,應當用于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公共體育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會公開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體育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確保公共體育設施用地總規模不減少。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經文廣部門批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的規模和標準先行擇地新建返還后再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安排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項目活動場所,應當達到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后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章健身活動
第二十八條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
第二十九條各地各部門應當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展示活動,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
按照全市的統一安排,我縣每四年承辦一屆全市殘疾人運動會、農民運動會、職工運動會、老年人運動會。
縣每年元月一日舉辦迎新年健身跑(健步走)活動;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單位(系統)每年舉辦一次本單位(系統)職工運動會,也可多個單位(系統)共同舉辦。
第三十一條健全全民健身組織網絡,縣級應當建立體育總會、單項體育運動協會、行業體育協會、各類人群等體育協會;建立縣、鄉鎮社會體育指導中心;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建立社會體育指導站,并配備專兼職人員2—5人。遵循“因地制宜、業余自愿、小型多樣、就近就便”原則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十二條實施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有計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一)提倡職工參加體育鍛煉活動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鍛煉強度中等以上。積極推行工間操健身活動。
(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三)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的體質監測;將體育課列為學生成績的考核科目,保證體育課時間;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廣泛深入開展“全國億萬學生陽光體育運動”,學校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綜合性體育運動會。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至少參加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活動。
文廣部門和教育部門負責對學生體育鍛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大力發展城市社區體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廣泛經常的社區體育健身活動。
(五)加快發展農村體育。在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廣泛組織農民體育活動,開展“體育下鄉活動”辦好基層農民運動會;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基層體育組織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開展適合農民參加的體育健身活動。
(六)進一步加強老年體育工作。農村鄉鎮、行政村,城市社區應當普遍建立老年人體育組織,廣泛開展經常性的老年人體育健身活動。
(七)大力推進殘疾人體育。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健身活動,實施“助殘健身工程”,為殘疾人建設就近方便的體育健身設施;每四年舉辦一屆全縣殘疾人運動會,每年舉辦一次殘疾人健身展示活動;公共體育設施進行必要的無障礙改造,廣泛開展經常性的殘奧、特奧、聾奧活動;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學校要提供適合殘疾學生特點的體育健身與體育康復項目。
(八)廣泛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深入實施《國民體質測定標準》、《業余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建立證書證章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經常持久參加體育健身活動,不斷提高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條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體育健身規律,維護自身健身安全,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管理制度,愛護健身設施和環境,遵守社會公德,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體育健身活動進行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四章健身服務
第三十四條文廣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設,為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個人及健身者提供信息服務,督促和指導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開展標準化、規范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制度,建立國民體質監測系統,每五年向社會公布市民體質狀況,并將國民體質監測結果納入社會統計指標。
推廣國民體質測定工作,提倡公民定期進行體質測定,各級各部門、單位每年要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一次國民體質檢測。
各級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應當按照國家體質測定標準規范操作,為被測試者提供測定結果,并給予科學健身指導;保存測定數據和資料,為被測試者的測定結果保密。
第三十六條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體系,廣泛開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全民健身事業,擴大社會資源進入全民健身事業途徑,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體育健身俱樂部、體育健身活動輔導站點。
各體育健身俱樂部、體育健身活動輔導站點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在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廣泛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機關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規劃、建設體育健身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未補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公共體育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