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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確?;窘ㄔO工程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各類工程的建筑工地。
第三條建筑工地必須實行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條市公安局消防監督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防火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現場施工單位(包括土建、安裝、裝修單位)負責。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同時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內容,落實責任制。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工地,必須組建由承包單位牽頭,建設、施工等有關單位共同參加的施工現場保衛組織,落實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保衛工作,施工現場保衛組織應同現場指揮部同時建立。建筑工地應根據工地大小,及時配備值班糾察人員,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條高層建筑工地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工地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重點部位須設消防監督崗。對義務消防人員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演練,使其掌握防火知識和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義務消防員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單位選派,人員比例為施工隊總人數的5%。
第七條建筑工地應落實防火責任制,建立健全危險物品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審批以及人員出入、巡邏值班、安全檢查等各項防火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施工場所的各種材料要按施工組織設計定點堆放,易燃物品及廢料要及時清理和處理。
第九條建筑工地應設環形消防車道,設環形車道確有困難的,應設置回車道,保證消防車暢通。高層建筑工地主樓的一長邊或主體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長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設空中管線。
第十條建筑工地臨時搭建工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須搭建的臨時簡易工棚應分類、分組布置,其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若工棚內堆放的均為不燃材料的,其間距可適當縮短,但不得小于4米。
2.臨時搭建的生活設施、儲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與施工主體建筑和永久性設施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在防火間距內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萬伏及一萬伏以上輸電線下面不得設置臨時工棚,架空線與簡易工棚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6米。
4.臨時工棚每個防火分區工棚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生活工棚不得超過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過700平方米。
5.集體住宿工棚每個防火分區不得超過100人,每25人須設一道分隔墻。每個分區應有兩個疏散出口。高層建筑、市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建筑內,施工期間嚴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墻。
7.搭建臨時工棚必須經消防、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工程竣工的同時必須即行拆除,不準轉讓或移作它用。
第十一條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倉庫,不得設在重點工程的主體建筑內。確需設在建筑物內時,也應設在裙房內,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嚴格控制存放數量。
第十二條建筑工地用火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臨時用火,必須由用火部門先將用火現場的易燃、可燃物清理干凈。無法清理的,必須采用不燃材料進行分隔,并配好滅火器具,經現場保衛組檢查后方能點火。現場必須有專人看管,用火后要熄滅火種,經檢查確定安全后,看管人才能離開。在豎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時,必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飛濺。設置廚房、瀝青熔解的用火設備必須選擇適當場地,并經審核同意,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和制訂防火管理制度。
2.建筑工地的易燃場所應設置明顯標志,并嚴禁吸煙。
3.建筑工地和易燃工棚內嚴禁燒火取暖,不得隨意設置用火設備。若施工中必須設置用火設備時,應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并經施工現場保衛組同意,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專人負責使用。
第十三條建筑工地用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必須配備專職電工,用電線路、設備必須由電工統一安裝,安裝電器設備應符合電力規范要求。
2.建筑工地電線必須采用絕緣架空線或敷設電纜,并不得穿過堆放易燃材料堆。土建和安裝用電的線路宜分開設置,如需合用時,應明確由一方電工負責。
3.建筑工地不準任意安裝電爐。若因施工確需使用電爐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現場保衛組按有關用電規定審批,并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嚴禁使用電爐或其它電熱設備取暖。
4.施工中,必須分層分段設置開關箱,每個開關控制照明燈具的功率不得超過1000瓦,數量不得超過5只,大功率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控制箱。
5.大功率照明燈具應用支架支撐,使用碘鎢燈時必須距可燃構件和可燃物50厘米以上,電源引入線應有隔熱防護措施。
6.配電箱、變壓器下不準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7.無天然采光的走道、樓梯間及地上工程的照明應敷設專線。
8.電器設備在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切斷電源。下班時,必須由電工負責巡回檢查并切斷總電源。
第十四條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臨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過三天用量,并須專庫存放、專人負責保管。
2.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定量領料,用后多余部分應及時交庫保管,不準到處堆放。
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場所嚴禁用火、吸煙。
4.易燃易爆物品貯存和大量使用的場所,其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5.乙炔發生器必須同氧氣鋼瓶分開放置,其間距一般不小于10米,并與用火現場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乙炔發生器使用時必須配有壓力表、安全閥和可靠的防回火裝置。電石渣等應指定地點排放,以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工地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其用水量應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總用水量要求?;馂难永m時間一類建筑按3小時計算,其他建筑按2小時計算。
2.高層建筑工地應設置永久或臨時的消防豎管。臨時消防豎管可同施工用水豎管合用,豎管每層應設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帶和水槍。
3.高層建筑工地應設置消防水泵或與施工合用的水泵,其電線應專線敷設。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及臨時工棚內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具,放置在取用方便的地方,嚴格管理、保養,不準移作它用。
第十七條對建筑工地防火措施得力,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予以表揚。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浙江省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辦法》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