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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局機關車輛的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公務用車,促進機關廉政建設,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局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辦公室申請用車:
(一)需要到本系統各基層單位、系統以外需要業務聯系部門或縣區以外地方辦理公務的;
(二)領取或報送機密文件及急件的;
(三)因公務需要到銀行提取現金數額較大的;
(四)因公務接待需要用車的;
(五)局黨組成員(含離退休干部)因私確需用車的;
非黨組成員原則上不能因私用車;
(六)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
二、用車審批程序:
(一)各科(處)室需在縣城內用車的須填寫派車單,經局領導或分管領導批準;本縣以外用車,須填寫派車單,經局長批準;因私用車需在外地過夜的,由分管辦公室的局長批準;無派車單私自出車的干部和司機,市內每次各扣50元,省內每次各扣300元,省外每次各扣500元,同時補交路橋費、汽油費、停車費等,并按每公里1元錢收費;
(二)外單位借用車輛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批準;
(三)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不準擅自出車。否則,后果自負。
三、車輛由專職司機和指定駕駛員駕駛和保養。專職司機和駕駛員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服從領導,聽從調度,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樹立良好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
(二)節假日駕駛員做到通信(手機)暢通,隨叫隨到,確保公務用車的政令暢通;
(三)出車前全面檢查車輛安全情況,三證是否齊全,隨車工具是否齊備,各種油料、冷卻水、手、腳制動裝置,嗽叭音響、照明裝置、掛水器,轉向裝置、儀表、輪胎氣壓、輪胎螺母等。行駛中應檢查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查轉向系統工作情況是否正常,行駛中是否有異常聲音和異味,如有各種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在確定不影響車輛安全和不損壞車輛的同時,才能正常行駛,以確保車輛和人員的安全;
(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服從執勤交警的指揮和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五)不準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六)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七)嚴禁在駕駛車輛時打手提電話;
(八)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出車,嚴禁私自動用車輛;
(九)嚴禁疲勞駕駛車輛;
(十)收車后要做好車輛檢查及清潔工作。收車后應檢查和補充油料,清潔車輛內、外衛生,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水的儲存量,制動鼓的發熱程度,關閉所有開關、門窗和玻璃,鎖車車輛停放到安全的地方。上好防盜鎖,車輛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
(十一)每月最少安排一個車場日,對車輛進行全面的保養,保證車輛的車況和技術性能處在正常狀態;
(十二)以上每一項工作司機都應自覺遵守并嚴格執行,由于工作責任的不到位發生的一切責任,都由責任人負責,第一次由辦公室提出口頭批評;違反規定兩次的停止開車一個月,違反規定三次以上的由辦公室拿處理意見并報局黨組進行處理。
四、因公務用車的路橋費、停車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必須有用車人簽名方能報銷。
五、因私用車的黨組成員(含離退休人員),填寫私人用車登記卡,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專人(2人)負責登記起始里程并派車,返回后一律按實際行駛里程每公里六角錢收費,憑登記卡到財務室交費。路橋費,停車費等由個人支付。
六、車輛維修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司機或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列出維修項目,經分管財務的領導同意后送定點修理廠維修。除車輛途中出現故障急需維修或其它特殊情況外,司機或駕駛員不得自行決定維修車輛;
(二)車輛修好后,由司機進行驗收,維修清單送辦公室主管副主任或主任審核,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后才能結帳;
(三)車輛維修費的報銷,憑正式稅務發票并附有修車項目清單。
七、使用警車必須嚴格執行如下規定:
(一)駕駛警車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和工作證;
(二)非執行緊急任務,不準鳴警笛、亮警燈;夜間11時至次日早上6時,在城區內禁止使用警車警報器和擴聲器;
(三)嚴禁挪用、轉借警車牌證和將警車轉借給警車使用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八、車輛派出后,如因工作需要,要延長用車時間或改變行程的,應事先通知辦公室,經辦公室(請示分管領導)同意后,才能繼續用車,未經同意隨意改變用車時間和行程的,所有責任由用車人負全責。
九、調派的車輛除隨車專職司機駕駛外,其它人員不得隨意駕駛,未經同意自行駕駛車輛造成交通或車輛損壞的責任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