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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有關要求,促進我省青年文明號活動深入、持久、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組委會新制定的《全國青年文明號活動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范圍內所有已經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青年集體和正在創建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青年集體。
第三條青年文明號是指在工作崗位上創建并經過活動組織管理部門認定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成績的青年集體。
第四條省級"青年文明號"的申報條件是:
1、35周歲以下青年人數不低于集體總人數的60%,原則上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齡不超過35周歲;
2、全體成員政治立場堅定,能夠自覺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本行業(系統)、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服務規范;
3、全體成員能夠弘揚文明新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同時能夠努力學習業務,鉆研技術,掌握做好本職工作必需的知識和技能,有相當數量的青年成為本行業(系統)的行家里手;
4、在工作中表現高度的職業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績,創造了較高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人才效益;
5、圍繞本單位的中心工作開展了富有實效的創建活動,有明確的創建規劃、細化的創建標準、醒目的創建標識、有形的創建載體;
6、重視發揮青年的作用,共青團的工作扎實有效;
7、已經獲得地(市)級"青年文明號"稱號一年以上。
第五條省級"青年文明號"的評選程序是:
1、青年文明號的評選采取自下而上,逐級考核推薦的辦法進行。每年年初由省青工工委辦公室根據各市州、行業開展青年文明號活動的情況,初步確定本年度各市州、行業省級"青年文明號"申報名額,要求各市州、行業根據所分配的名額,按照1:1.5的比例確定本年度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集體。省青工工委辦公室將統一公布本年度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集體名單。
2、已經全面開展創建活動的行業(系統)的青年集體申報省級"青年文明號",首先要于年初向對口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爭取納入本年度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集體范圍。在一年創建期內,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創建集體的培養和監督,與創建集體所在的市州團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考察,于年底從創建集體中擇優確定省級"青年文明號"申報集體。
3、團組織獨立開展創建活動領域的青年集體申報省級"青年文明號",首先要于年初向當地市州團委提出申請,爭取納入本年度省級"青年文明號"創建單位范圍。在一年創建期內,各市州團委要加強對創建集體的培養和監督,于年底從創建集體中擇優確定省級"青年文明號"申報集體。
4、被推薦的青年集體要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事跡要有說服力。省青工工委辦公室將對申報集體進一步考察,最終確定本年度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名單并報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全委會議通過。
第六條省級"青年文明號"評選實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報集體自行公示和省青工工委辦公室集中公示相結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對未進行公示的申報集體,將取消其青年文明號的評選資格。
第七條對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將下發文件予以表彰,授予青年文明號牌匾,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青年文明號的先進事跡。
第八條對青年文明號的獎勵堅持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各行業和基層單位要制定并落實獎勵措施,將對青年文明號的獎勵納入本行業、本單位獎勵序列。
第九條省級"青年文明號"享受下列待遇:
1、在年度評選、晉職晉級、工資獎金、學習深造等方面,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條件下,該集體的成員優先。
2、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負責人要作為青年人才加以重點培養,提供學習和鍛煉機會,并可優選推薦為"××省青年崗位能手"候選人。
第十條××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是全省青年文明號活動的最高組織管理機構。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共青團××省委,由團省委青工部負責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成立××省青年文明號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全省青年文明號的檢查、考核和監督。,
第十二條省級"青年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原則上實行年度考核。考核與評選同時進行。對于上一年度的省級"青年文明號",由省青工工委辦公室負責考核;對于其他歷年來的省級"青年文明號",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市州團委分別組織考核。考核結果上報省青工工委。省青工工委每隔三年對省級"青年文明號"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公布重新認定結果。
第十三條省級"青年文明號"的考核標準如下:
1、符合第四條規定;
2、符合各行業(系統)的創建標準;
3、在生產實踐的過程中,緊密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總結、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標準化作業、科學化管理的先進模式。
4、"青年文明號"集體負責人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能夠自覺帶動青年爭先創優。
5、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在崗位責任制基礎上制定出創建規范,做到活動有規劃,創建有目標,分工明確,責任到位。
6、重視群眾意見和要求,與服務對象建立起一定的聯系渠道,能夠及時根據社會反映改進自己的工作。
第十四條省級"青年文明號"實行掛牌制度。凡獲得省級"青年文明號"稱號的集體,要在工作現場的醒目位置懸掛省級"青年文明號"牌匾。牌匾由省青工工委辦公室統一制作。為確保青年文明號的嚴肅性,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要認真維護、管理好青年文明號牌匾。對于牌匾損壞或丟失的,該青年文明號必須向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報告,申請重新發放。
第十五條凡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自然條件發生以下任何一種變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號稱號,允許其將青年文明號牌匾留作紀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場所懸掛。
1、集體中35周歲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負責人中年齡均超過35周歲;
3、集體成員一次性變動比例高于50%。
第十六條凡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或其成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者,由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撤銷其青年文明號稱號,摘除其青年文明號牌匾,并將牌匾收回。
1、集體中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2、在日常工作中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被新聞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經檢查情況屬實。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省青年職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