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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望城縣、高新區、經開區規劃(分)局,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各種市政基礎設施必須按已經批準的各級城市規劃實施,并依法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本通知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市交通和對外交通設施,防洪堤、電力、電信、供水、排水、燃氣等市政管線及工程設施。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按規劃實施,確需調整已批規劃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一)*市規劃管理局負責下列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調整審批(按規定須報上級審批的除外)
1、機場,鐵路,港口;
2、對外客貨運站場,公共交通樞紐;
3、城市主次干路、快速路(包括橋梁、隧道等);
4、水廠及輸水干管,污水處理廠及排水干管(渠);
5、110kv及以上變電站及送電線路;
6、國家通信干線;
7、高壓燃氣管道,燃氣儲配站
8、跨市、區、縣行政區的所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二)高新區、經開區范圍內其他項目的規劃調整由規劃分局負責。*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地域(不含經開區)的其他項目的規劃調整,由市規劃局委托所在地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h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應報市規劃管理局備案。市規劃管理局可變更或者撤銷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經開區范圍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一書兩證”的規劃審批,由經開區規劃分局負責;*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地域(不含經開區)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一書兩證”的規劃審批,由市規劃管理局委托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本通知第二項規定的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應報市規劃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