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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審計局,軍事檢察院,審計署各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的工作聯系,互相協調,密切配合,查處違法犯罪案件和違紀行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活動中,對認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檢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將案件連同《移送處理意見書》、涉及該事項的有關證據材料,送交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處理。
二、檢察機關對審計機關提請處理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決定立案偵查的,應將查處結果通知審計機關;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有關材料退回審計機關處理。
三、檢察機關在檢察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應將有關材料及《檢察建議書》送交審計機關。
四、審計機關對已送交檢察機關查處的案件,在商檢察機關同意后,可以公開報道。
五、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要加強聯系,經常互通情況,搞好協調和配合。對于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或重大不同意見,應當及時報告各自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