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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省典當行業協會:
一、年審范圍
*年底前設立、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均屬年審對象。
二、年審內容
(一)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主要核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現象,凈資產是否低于注冊資本的90%。
(二)資金來源情況。主要核查有無境外資金流入典當企業,有無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從本市以外商業銀行貸款行為,典當企業分支機構有無從商業銀行貸款行為。
(三)與股東的往來情況。主要核查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是否超過該股東的入股金額。
(四)典當業務結構及放款情況。主要核查典當總額構成及其真實性,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是否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是否超過注冊資本,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是否超過注冊資本的25%,是否有超范圍經營情況。
(五)絕當物品處理情況。主要核查絕當物品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當票使用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所有典當業務是否按規定開具全國統一當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當票和“賬外掛賬”現象,當票填寫是否完整。
(七)息費收取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是否存在當金利息預扣情況,利率及綜合費率收取是否超過規定范圍。
(八)典當企業信息季(年)度報送情況。主要檢查典當企業是否依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典當業監督核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商辦建函〔*〕34號)和省經貿委〔*〕425號文的要求,填寫季度、年度報表,并按時上報。
三、年審須提交的材料
(一)《典當企業年審報告書》(附件1)。
(二)各市經貿部門指定的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鑒證的典當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合并報表)。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書必須完整規范,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審計報告要針對核查事項形成審計結論。
1.審計報告書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質押貸款”、“絕當貸款”、“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項目,要列出其主要組成部分的明細帳目及發生時間;
2.審計報告書中要對“貨幣資金”、“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等附注具體構成內容及發生時間的說明;
3.審計報告書中“實收資本”項目要披露各股東的名稱及出資金額。
(三)《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公司章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典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內容,并由全體股東簽名(章)(原件)。
(五)典當企業(包括新設立的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在2008年內發生變更事項的,需提交我委批文的復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當企業提交的材料,需按順序用A4紙裝訂成冊并附上目錄、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各市經貿部門尚未向我委報送指定有法定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名單的,請務必在提交年審材料前報我委備案,以便年審工作。
四、年審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2009年2月20日前,典當企業向所在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提交年審材料一式兩份。
(二)2月21日至3月5日。各地級以上市經貿局(經貿委)完成對企業報送的年審材料的初審(在《典當企業年審報告書》中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并于3月5日前將初審后的材料、《2008年度典當企業年審情況匯總表》(附件2)及本市典當行業年審工作總結(內容包括:本市典當企業2008年的經營情況、經營亮點、存在問題以及加強和改進典當行監管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等)送交省經貿委。
(三)3月6日-3月31日,我委委托省典當行業協會對各地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查和匯總,并開展全省典當行業經營統計工作。
(四)4月12日前,我委完成對全省典當企業進行年審,并對年審情況進行通報和發還《典當經營許可證》。
五、年審有關規定
(一)對年審合格的典當企業,我委將在企業《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公章,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注明通過類型(A類為沒有違法違規行為企業,B類為有情節較輕違法違規行為、但經處罰和改正的企業)。
1.年審工作與加強典當業監督核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緊密結合。典當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典當業監督核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商辦建函〔*〕34號)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和季度典當經營情況。2008年度未經同意二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季報,或者經指正仍有三次未按表一、二內容要求填寫的典當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
2.在年審財務報表中,既不反映稅后利潤又不反映虧損額的典當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
3.不規范填寫當票,經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當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
4.典當企業發生重大事項,又沒有書面向主管部門報告的典當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重大事項包括各類變更、重大資金變動情況、虧損情況、安全防范突發事件、被相關政府部門處罰情況等。
5.違規對外投資或挪用注冊資本金、超出《典當管理辦法》規定違規經營行為的典當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
B類典當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過三個月。整改期間,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開展除贖當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二)根據《典當行年審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通過年審,并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1.嚴重違規設立(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的企業。
2.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且情節嚴重等)的。
3.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仍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
4.超過整改時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經驗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參加年審或連續三年年審結論為B類的。
6.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六、要求
典當企業的年審,是落實《典當管理辦法》,加強典當行業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市經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職責,組織和督促本轄區內典當企業根據年審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審材料及相關證照和填報典當企業年審報告書,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年審工作。在年審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