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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市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
進一步強化企業平安生產屬地監管,為深入貫徹落實《平安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平安生產監管責任的通知》政發〔2010〕79號)精神,依據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原則,現就進一步落實平安生產監管責任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納入市政府直接監督管理:
(一)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
(二)市轄區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與市政府簽訂《平安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單位。市政府每年選擇重點單位與之簽訂平安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每年適當進行調整。
二、市直監管單位土地區域(土地區域系指具有土地使用權的宗地。并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監管責任。具有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職責的行業管理部門,要嚴格平安生產準入條件,對涉及平安生產的審查批準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三、市直監管單位土地區域外其它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平安生產工作。
(一)按行政區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實施平安生產監督管理。
(二)市西郊工業園區、祝華工業園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并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監管責任;
(三)下放給我市的原軸承集團公司所屬的改制子公司。并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監管責任。
四、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展工作,并對其作出的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承擔相應的平安生產監管責任。
五、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指導、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做好市直監管單位土地區域外的其它企事業單位平安生產監管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應配合、協助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市直監管單位土地區域內的平安生產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