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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來臨,為有效預防我縣水上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生產年”活動要求,現就加強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各鄉鎮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確保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
二、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各鄉鎮要在汛期到來前認真研究,精心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排查各類安全隱患,采取過硬措施進行整改。要采取主要負責人掛帥,分管負責人具體抓,船管員現場巡查的辦法,深入扎實地開展隱患整改工作。要按照“隱患一處不漏,船員一人不漏,船舶一艘不漏,渡口一處不漏”的要求,將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逐一登記,明確整改責任人、措施、時限和整改要求。要嚴厲查處超載、超速、大風、大霧冒險航行的違章行為。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規范渡運安全管理。要全面落實渡船更新改造計劃。今年是鄉鎮客渡船更新改造最后一年,各鄉鎮一定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落實改造資金,保證更新改造任務圓滿完成。到今年底,凡沒有將木質船改為鋼質船或安全狀況達不到要求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終止渡運。要嚴格渡口審批管理。新設置的渡口,要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凡未經審批的渡口,要立即取締,禁止渡運。要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巡查力度,特別是節假日、集會、集市、農忙、學生過往頻繁等時段要組織人員到渡口、碼頭現場維護秩序,防止超載及其他違章行為。渡工、渡船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嚴禁無渡工證擺渡,嚴禁無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的船舶參運。渡船要足額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并按規定掛放在船上。要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渡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廣大群眾、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四、落實安全監管職責。要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船主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要求,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積極協調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相關部門要形成聯動機制,共同管好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上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與指導協調,交通部門具體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港航部門對水上運輸企業、港口經營、運輸船舶、浮動設施依法實施經營許可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管職能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發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查明事故原因,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