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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長印章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號),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印章使用權限和程序
(一)公文用印
1.首先檢查公文有無縣長(或縣長委托的副縣長)或縣政府辦主任(或縣政府辦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fā),并確認行文是否符合規(guī)定,需要編號的是否編號確切,待確定無誤后方可加蓋公章,否則不予蓋章。
2.蓋印章的公文份數要與原稿標明的打印份數相同,多余的份數不予蓋章。
3.蓋章時要穩(wěn)當,對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適,使下沿稍稍壓蓋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齊年壓月”。
4.文件蓋章后,要按規(guī)定留下領導簽字的原稿和兩份正稿交檔案室立卷存檔。
(二)介紹信及其他非常規(guī)類用印
1.介紹信蓋印,須提出蓋印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后予以蓋印。
2.常規(guī)報表蓋印,經縣政府或縣政府辦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予以蓋印。
3.會議紀要、簡報、動態(tài)、信息等各類文件一律不使用印章,如確實需要用印,須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方可蓋印。
4.使用政府印章必須請示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使用政府辦公室印章必須請示政府辦主任同意,使用縣長印章必須經縣長本人同意(涉及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可由法制辦主任把關)。
二、印章管理
1.印章要由機要室專人保管,如出現(xiàn)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2.印章要放入保險柜內,不得隨意放置,以免丟失或被他人隨意使用。
3.印章一般要在機要室內使用,未經縣政府或縣政府辦主要負責人批準,不允許攜帶外出使用。
4.空白紙張和表格不準蓋章。
5.用印登記。每次用印,應在印章使用登記簿上記錄備查。記錄內容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準人、用印數。
三、印章繳銷
因人事變動、印章磨損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立即上繳縣政府辦機要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