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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是黨在農村基層工作中的重大實踐。從一定意義上講,農村基層工作以“直選”為標志是一個“分水嶺”,需要基層工作者在思想觀念、思維習慣、領導方式和運行機制等多方面作相應的調整。最近,我們就此對東臺市28個鎮724個行政村進行了專題調查。綜合調查情況表明:直選以后村組干部隊伍建設亟待加強。
一、新一屆村委會成員具有明確的村民自治意識,但思想觀念的轉換與依法管理的現實要求相比顯得相對滯后。《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使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了很大的進展,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已逐步成為村組干部和廣大村民的自覺意識,絕大部分村級組織完成黨委、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務態度比較積極,依法管理的實效比較明顯。全市724個村中,村委會與村黨支部配合較好的有517個,占71.4%;一般的177個,占24.4%。不少村委會及村組干部的思想觀念有較大轉變,工作方法有明顯改進,逐步由過去的管理型轉向服務型,由聽令型轉向自治型。如曹丿鎮港邊村干部為保護村民利益,今年夏收期間以每斤高出市場價0.05元的價格,幫助群眾銷售油菜籽27.47萬斤,群眾增加收入1.3萬元,干部不拿一分錢報酬。與此同時,也有少數村委會及其成員由于受傳統思想觀念的支配,在村委會工作新的實踐中,民主意識由班子內部的民主向群眾性的民主轉換,自治意識由一班人的自治向群眾性自治轉換,監督意識由工作行為結果的監督向全過程監督的轉換,顯得相對滯后,影響了村委會工作運行的質量。
二、村委會工作逐步步入自主運行的軌道,但在議事決策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定的依附性。直選后大部分村委會能夠在黨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積極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都能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決定。臺南鎮高窯村堅持按程序決策村務大事,原規劃今年興辦10件實事,村委會在交由61名村民代表討論后決定,減去其中3件,其余7件實事按時序進度逐步到位。富東鎮橋梓村結合中心村建設,年初計劃開發改造總造價210萬元的村部綜合樓,村委會與黨支部意見達成一致后,交給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指定數名村民代表全程參與工程核算管理,增加了村務決策的透明度,使各方面的思想都比較統一。應當說,村務工作能夠得到較好開展,與村委會的規范決策分不開,這方面的例子較多。調查中也發現,一些村委會在很大程度上還存在著依附性,事無巨細都由支部決斷,既牽制了黨支部統全局、抓大事的精力,又影響了村委會自治功能的發揮,長期以往有可能挫傷村民民主參與決策和管理的積極性。
三、直選給村委會班子注入了活力,但村委會成員素質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村委會工作層次的提高。通過直選,村組干部的整體結構得到優化,綜合素質得到提高,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普遍有所增強。與直選前相比,全市村組干部7934人,平均年齡為42.3歲,下降1.4歲,其中村主任的平均年齡為41.9歲,下降2.2歲;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達101人,中專、高中文化程度的達3892人,分別上升8.7%和14.6%;參加中專以上學歷函授、自學、專業證書教育的1420人,占總數的18%;村主任連任的513人,占總數的70.8%,落選的101人,占總數的13.9%。但從總體上看,村組干部隊伍的素質仍有待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適應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實踐要求。一是缺乏系統的學習培訓。少數村組干部不能正確接受和能動把握村民自治的相關知識,對如何從本村實際和群眾意愿出發,制定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在這方面缺少必要的思考和有益的探索。二是工作方法相對簡單。實行村民自治,農村基層的大量工作都要在村民的直接參與和積極配合下進行,這就對村組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村組干部的工作仍然停留在粗線條、簡單化的層面上,為多數村民所不能接受,工作難以奏效。三是缺少必要的崗位鍛煉。尤其是少數原來擔任副職或在部門、組級任職,直選中一下子當選為村主任,缺少主持行政全面工作的經驗,手腳難以放開。也有極個別村的當選者選舉前并無群眾基礎,有的甚至自身形象極差,缺乏責任心和實際工作能力,村委會工作完全陷于被動。面對這部分不稱職的干部如何“下”,還缺少可操作性較強的辦法。
四、一些素質較高、群眾公認的優秀年輕人才通過直選進入村委會班子,但尚處于培養發展階段的農村后備人才的實踐鍛煉和直選上崗難度有所加大。從客觀因素看,近三年,東臺市選拔使用村支書214人,村主任245人,財輔225人,部門干部792人,村民組長1012人,可用后備基本挖空,儲備不足,這是其一;1997年年底前,全市實現村組干部“交叉兼職”,按照“村民小組數+4”的模式運行,直選后,對村民組長一職,部分村委會成員能力不適應不能兼、工作怕吃苦不愿兼、村民難接受不讓兼,村組干部職數都不同程度的反彈,全市凈增101人,后備缺少鍛煉崗位,這是其二;大中專畢業生是現有村組干部的重要后備源頭,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精神,有被選舉權的必須是本村村民,大中專畢業生不具備這一基本資格條件,進村任職受阻,這是其三。從主觀因素看,工作上壓力大,經濟上劃不來,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想當的不能當、能當的不愿當,一時還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
五、直選后村組干部的相應待遇基本得到落實,但農村基層工作的強度和難度有所加大,村組干部的收入與投入不相稱,提高經濟報酬的渠道不暢。從調查情況看,在鄉鎮政府的指導關系、村黨支部的領導關系、村民的自治關系中,不少村委會成員難以找準位置,一些指導性的目標到了基層成了指令性的工作,少數鄉鎮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不恰當地給村委會下達任務,尤其是一些涉農最普遍的稅費累計達13項,其中部分應由村民自愿參加和繳納的,如合作醫療費、畜禽保險費、家財保險費、人壽保險費等,轉由村委會代辦,村組干部處在違背上級要求與觸及農民利益的兩難之中。與此同時,村組干部的報酬從總體上得到提高,1998年平均達3136元,其中村主要干部4250元,部門干部2812元,組級2106元,但少數村主要干部和多數部門干部、組級干部的報酬仍然偏低,組級干部年報酬最低的僅1200元左右,在職干部辦理養老保險的只占村組干部總數的82.5%。村組干部承擔大量的工作,沒有合理的報酬難以激發其持久的工作積極性,一些村組干部,尤其是組級干部“回伙”的不在少數,農村基礎工作的基礎不穩。
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面對直選以后村組干部隊伍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作系統的研究,在治標治本、長治久安上下功夫。
1、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村委會組織法》,進一步強化村組干部的宗旨觀念、政策觀念和法制觀念。《村委會組織法》是規范農村工作的重要法規。加強村組干部隊伍建設,提高村民自治質量,重要的在于抓好對《村委會組織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必須組織和引導廣大村組干部認真解決自身在政治覺悟、思想作風、廉潔自律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而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全面理解和堅決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地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帶領群眾致富共富。
2、進一步明確村民自治條件下的兩委會職能,盡快啟動《組織法》和《條例》所構建的村級工作新的運行機制。一是明確職責范圍,按照《組織法》和《條例》精神,對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職能作進一步的細化、界定,強化村黨支部在村級工作中的領導核心地位和村委會的自治作用。二是加強相互兼職,村黨支部應盡可能吸收村委會班子中的黨內成員進入支委會,按照班子結構協調分工,實現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有條件的,可行實行村支書、村主任“一肩挑”。三是規范議事程序,明確重大問題應事先征求黨支部的意見,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再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3、以精干、高效為原則,合理調整建立村級組織體系。結合中心村建設,相對撤并規模較小、人口較少的村、組,擴大村級、組級建制規模,增強村級組織的調控能力。全面推行村、組干部交叉兼職,按照“村民小組數+4(或5)”的模式有效控減干部職數,程序上先組織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組長,在此基礎上選舉村委會成員,保證組級干部隊伍質量。
4、從農村現代化建設需求著眼,切實抓好現職和后備村組干部的素質建設。建立村組干部分級定期輪訓制度,縣級負責培訓村主要干部,村組其他干部由鄉鎮負責。注意把政治理論培訓、業務能力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結合起來,引導村組干部努力掌握黨的農村政策和法規,掌握本職崗位業務知識,掌握市場經濟的基本常識,掌握一門以上帶領群眾發展經濟的專業技能。對新進村委會班子的人員,突出進行必要的上崗培訓,從頭抓好思想和工作行為的規范。對村組后備干部突出加強實際工作的鍛煉,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
5、實施多重保障,創造有利于村組干部開展工作的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是加強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工作的有效指導,做好把關定向、宏觀協調工作,克服干預多、包攬多的傾向,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應予以剝離,逐步成為面向市場的服務型組織。二是加強對村民自治工作的社會輿論宣傳,增強廣大村民的民主觀念和法制意識,正確地行使民主權利,自覺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包括村支部、村委會聯席會議制度,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村委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村組干部報酬及養老保險辦理規定等,以制度規范言行,激發活力。四是加強對村組干部的考核,實行月度、年度考核相結合,對不勝任現職工作的干部,可以采取調整分工、談話誡勉、組織評議等手段,經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應及時組織和引導村民按法律規定程序予以調整直至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