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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制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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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制約思想

鄧小平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十分深刻地分析了權力過分集中、權力不受限制所造成的嚴重危害,提出了依靠分權、監督、民主和法制等措施制約領導者權力的思想。今天,我們學習鄧小平關于權力制約的論述,對照十六大后中央提出的“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要求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紀律處分條例》中的各項規定,深深感到其意義之深遠。

一、實行適度分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

鄧小平總結建國以來我國曲折發展的歷史,特別是在總結“”的教訓時,洞察到權力失去控制的癥結是黨和國家政治體制中的過分集權。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權力不宜過分集中”的觀點。他說:“從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干部制度方面來說,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義現象、權力過分集中現象……”(1)“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2)他分析指出:權力過分集中,妨礙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實行,妨礙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妨礙集體智慧的發揮,容易造成個人專斷,破壞集體領導,也是在新的條件下產生官僚主義的一個主要原因。所以他強調:“權力過分集中,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對這個問題長期沒有足夠的認識,成為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使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現在再也不能不解決了。”(3)這篇著名講話,成為后來我們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指導性文獻。

那么如何有效地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現象呢?鄧小平提出了實行適度分權,實現權力制衡的主張。

1、發揮黨委會集體決策的作用,不能搞“一言堂”。鄧小平指出:“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一人一票,每個書記只有一票的權力,不能由第一書記說了算。”(4)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對于抑制個人專權,避免決策失誤,都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2、理順黨委與政府的關系,克服以黨代政的現象。鄧小平提出:“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解決黨如何善于領導的問題。這是關鍵,要放在第一位。”(5)

3、下放權力。鄧小平在講到政治體制改革第一位的是黨政要分開之后說:“第二個內容是權力要下放,解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同時地方各級也都有一個權力下放的問題。第三個內容是精簡機構,這和權力下放有關。”(6)

二、制約領導者的權力關鍵要靠制度、靠法制

“制度建黨”是鄧小平黨建理論的一個突出特點,“以制制權”、“以法制權”則是鄧小平黨建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鄧小平從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防止出現大的失誤,特別是避免出現像“”那樣的悲劇重演的高度,提出了要從制度上將權力的運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要將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他說:“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7)鑒于“”中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仍然存在,鄧小平嚴肅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那種“把領導人的話當‘法’,不贊成領導人的話就叫‘違法’,領導人的話變了,‘法’也就跟著變”的狀況,要堅決予以改變。(8)直到1992年他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之后,仍然強調“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9)

鄧小平十分重視黨章在黨內生活中的意義,他強調指出:國要有國法,黨也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10)

為了維護黨章這一黨內根本大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鄧小平提出,首先,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在黨內建立黨員與黨的正確關系及黨員之間的平等關系,“不論是擔負領導工作的黨員,或者是普通黨員,都應以平等態度互相對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應當享有的權利,履行一切應當履行的義務。”(11)其次,“所有共產黨員都要增強黨性,遵守黨的章程和紀律”(12)黨內不允許有任何在遵守黨員義務方面與眾不同的特殊人物。第三,要堅決維護黨章的尊嚴及其黨內最高法規的地位,對于黨章及與之相配套、相補充的具體規定,“要當作法律一樣,堅決執行”。(13)“誰也不能違章黨紀,不管誰違反,都要受到紀律處分,也不許任何人干擾黨紀的執行,不許任何違紀的人逍遙于紀律制裁之外”。(14)

在黨與國家及其憲法和法律的關系上,鄧小平再三提出:不要以為有了權就好辦事,有了權就可以為所欲為,每一個黨員,不管其功勞和職位如何,都要毫無例外地“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15)“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16)。根據鄧小平的這一思想,十二大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同年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此之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就成了我們黨在領導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共產黨員要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

1、“對各級領導人最重要的監督是來自黨委會本身”。(17)鄧小平講:領導干部的真實情況,“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級的領導成員彼此是最熟悉的。”所以“我們要重視黨委內部的互相監督作用這個問題”。(18)

2、無論是對誰的監督,“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19)對于紀檢機關的作用,鄧小平歷來是十分重視的。在黨的八大上他曾說過:“黨的各級監察機關的建立和健全,對于反對黨內不良傾向的斗爭,具有重大的意義。”(20)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鄧小平為重建黨的紀檢機構做了許多工作,并對紀檢機關的工作任務作了明確的規定。指出:“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組織部門的任務不是處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把我們的黨風搞好。對于違紀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執行紀律”(21),實行組織措施以至紀律處分,“做到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伸張正義,打擊邪氣。”(22)《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各級紀檢委員會及其委員的監督職責作出了更加全面的規定,并強調要切實履行好職責,發揮好監督作用,這可以說是對鄧小平充分發揮專門監督機構作用思想的具體運用。

3、“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23)領導干部生活在群眾中,他們的優劣是非功過,群眾看得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依靠群眾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是做好干部監督工作的重要保證。所以,鄧小平同志提出:要有群眾監督制度,“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正,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24)可見,鄧小平不僅十分重視群眾的監督作用,而且對群眾如何做好監督工作也提出了非常具體明確的要求。

鄧小平關于權力制約的思想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前瞻性,我們學習他的這些理論,對于推進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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