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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促進我鎮經濟和各項事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村鎮建設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鎮村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等建設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村鎮建設規劃區,是指鎮總體規劃中劃定的鎮駐地建設規劃區,工業園區、村莊規劃區和因村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309國道,好臨路兩側,開發小區以及旅游區等)
第四條:城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由鎮村鎮建設管理站具體負責。
第二章村鎮規劃
第五條:村鎮規劃包括:鎮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鎮規劃包括:鎮總體和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包括:鎮域規劃和鎮駐地總體規劃。
第六條:鎮總體規劃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由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我鎮的村莊規劃要根據各村的經濟發展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要求,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編制新一輪的村莊建設規劃。
第七條:村莊規劃要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綠化和村鎮容貌環境衛生建設,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設用地,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及住宅盡量不占耕地。
第三章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在村鎮規劃區內新建、翻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鎮村及個體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拖延規劃的實施。
第九條:實施規劃嚴格執行申請審批制度。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使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使用《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農村村民在村規劃區內建設住宅或興建企業的應當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村建站審核,報縣建設局審查同意,并在出具《選址意見書》后,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在鎮規劃區內進行住宅、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向村鎮建設管理站申請定點,并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表,由村鎮建設管理站根據規劃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報縣建設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規劃用地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范圍,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審批。
第十三條:在村鎮建設規劃區內修建暫時建筑,必須經村鎮建設管理站批準。臨時建筑用地,若國家或集體需要,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四條:嚴禁在批準為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鎮規劃區內沿路建筑物一般為二層以上樓房,外裝新穎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村建站批準,不得在沿路兩側隨意挖坑取土。
第十六條:已批準的建設項目一年內未建設使用者,一切手續作廢。
第四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七條:嚴格實行村鎮建設施工許可證制度,所有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施工前必須到村鎮建設管理站領取施工許可證,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在村鎮建設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并經鎮政府批準,否則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九條、經過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必須經鎮政府同意。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由村鎮建設管理站派人到現場定點放線,方可施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在建設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違反我鎮建設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并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鎮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村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
(二)上述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使用期滿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又不拆除的。
第二十三條: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報請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直至拆除,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發設計圖紙的;
(四)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物件的;
第二十四條:侮辱、毆打村建站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