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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在印制各種稅收票證、加工制服、基建、采購大宗物品,特別是采購計算機辦公設備等公務活動中,經常遇到對方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給予回扣、傭金和手續費等問題。為了正確處理這些問題,加強稅務機關的財務管理和隊伍的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回扣、傭金和手續費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印制各種稅收票證、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購大宗物品等公務活動中,一律不準接受對方以任何名義和方式給予的回扣(含實物,下同),凡接受回扣的,按受賄論處。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的傭金、手續費要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具體承辦部門和個人一律不準留作自用,不準私分。
二、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6年9月底前,要對以往印制各種稅收票證、加工制服、基建和采購大宗物品等公務活動中接受的回扣、傭金和手續費等問題認真進行清理。清理中交出的回扣(實物按市價)統一交本級稅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入帳,傭金、手續費按上述規定辦理。
三、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接受的回扣、傭金和手續費,如在*6年9月底以前不如實交出和拒不交出的,一經發現查實,按受賄論處,所接受的回扣、傭金和手續費一律收繳。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對回扣問題的清理工作,并聽取群眾意見,了解掌握有關情況,使清理工作與群眾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清理工作結束后,要將清理情況逐級上報。各省局要在*6年10月底前將清理工作專題報告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