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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實施“項目統攬”戰略,鼓勵和吸引縣外客商到桐柏投資,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就進一步完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作出如下規定:
一、優惠政策
第一條外來投資者在桐柏投資,享受國家、河南省和南陽市的各類鼓勵外商投資的一切優惠政策。
第二條外來投資者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且是工業項目或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平均每畝用地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外匯按當時匯率折算),根據項目設計要求,經縣政府批準,其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即繳即返,對農民補償部分按最低標準支付,其它屬市級及市級以上管理的費用原則上由投資者承擔。
項目建設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取得所需用地,項目用地一旦取得,不能改變原規劃設計用途或長期閑置。對改變用途或閑置六個月以上的項目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對出讓的土地,在固定資產投資完成且經有關部門核實驗收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第三條外來投資者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設施、教育、科技、醫療和其他社會公益性事業的項目用地,經縣政府批準,非經營性項目用地可享受行政劃撥政策,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出讓金可適當給予優惠。
第四條產品出口企業(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定)自確認之日起,年出口創匯值完成10萬美元以上或達到年經營收入30%以上的,五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繳納。
第五條經縣政府批準入駐淮北工業城、安棚化工城的項目建成投產后,按照國家重點扶持縣有關規定,可減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稅。
第六條對從事資源深加工,進行礦產資源綜合開發或下游產品開發、且日處理規模500噸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前三年減征50%。
第七條從事符合規定的服務型和商貿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服務型企業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商貿型企業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外來投資者在項目建設期間,免收一切地方行政性規費;經批準入駐淮北工業城、安棚化工城的項目,5年內免收一切地方行政性規費;項目投產后,凡國家、省有明確規定收費幅度的收費項目,均按低限征收。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時,除法律、法規必須具備的前置審批外,其余一律取消。
第十條企業注冊登記時,如注冊資金不能全部到位,首期注入資金可放寬到法定注冊資金的1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內分期到位。
第十一條對于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私營企業或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不涉及前置審批的大型綜合類私營企業,不核定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二條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免予年檢。
二、配套政策
第十三條實行政府幫辦制度。中小企業服務局和招商局幫辦或代辦縣外投資企業的有關證照。屬縣級管理證照,手續齊全的,自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完畢;需報上級批準的,相關部門幫助辦理。
第十四條實行統一聯檢制度。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外,對上級規定必須進行的企業年度檢查項目,由縣經濟環境監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實行一次性聯合年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到企業進行檢查、評比。
第十五條實行掛牌保護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對掛牌保護的企業,不經紀檢(監察)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檢查和收費。
第十六條支持和保護審批、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凡積極支持我縣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要給予鼓勵和保護,不得因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而追究審批、登記等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三、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招商引資項目建成后,由同級財政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對引資人給予一次性旅差費補貼;無明確引資人的,補貼給引資單位。
第十八條引進的公益性事業投資項目,同級財政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對引資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引進的生產性項目建成投產并產生稅收后,同級財政每年按稅收中地方實得部分的5%,對引資人給予獎勵,受獎資格可終身享受,但不能買賣、贈予、轉借、抵押和繼承。
第二十條引進的縣外投資者以參股、租賃、收購等形式對我縣國有和集體企業進行改造,同級財政每年按稅收中地方實得增長部分的5%獎勵引資人,受獎資格可終身享受,但不能買賣、贈予、轉借、抵押和繼承。
第二十一條引進縣外客商來我縣承包荒山荒灘300畝以上,兩年內造林綠化達標后,縣財政可對引進者給予每畝3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引進對縣域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經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并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引資有功人員可享受特別貢獻獎,具體標準為: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對有功人員記三等功一次,并頒發獎金1萬元;引進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對有功人員通令嘉獎,并頒發獎金5000元;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對有功人員進行通報表彰。
第二十三條鼓勵鄉鎮將符合條件的引資項目建在淮北工業城、安棚化工城,其產值歸引資鄉鎮統計,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90%歸引資鄉鎮,10%歸企業所在鄉鎮。屬縣委、縣政府直接引進的項目,產值、稅收歸縣級統計核算。
第二十四條縣直單位引進項目,稅收中地方所得部分按項目所在鄉鎮與縣直單位出資比例或協商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亦適用于縣內民營資本投資項目。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頒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桐柏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