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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發揮區域科技中心城市輻射帶動作用,發展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利用高新技
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促進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制定本指南。
一、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
1、在*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主要從事與所申報項目密切相關的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發和生產,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
3、是項目的直接研制者或產權擁有者,而非項目的中介機構;
4、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項目負責人應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技和市場發展動態,具有本領域的工作經驗,是實際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應是申報單位正式職工;政府公務人員、退休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
6、已承擔在研的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加人員(指任務書或合同書中列前三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也不能為申報新的項目而退出在研的項目;未承擔在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作為負責人或主要參加人員(指申報書中列前三位的人員)原則上只能申報科技計劃項目1項;
7、承擔市科技局科技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須按時辦理項目的結題驗收手續并申請成果登記。不按規定結題或申請延期,時間已超過項目
驗收時間6個月的,其項目承擔單位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是指任務書或合同書中的承擔單位;承擔單位為高等院校的,是指其下屬
學院或下屬獨立法人單位)。
(二)項目需符合的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科技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先進水平或以上;
2、項目成果具有可以預期的應用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并在*應用和產業化;
3、無知識產權糾紛;
4、同一項目不得在市各類科技計劃中重復申報,一經發現,取消其在本申報年度市科技計劃中的立項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