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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7部委聯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省、市工作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分配,提出以下意見:
一、申請登記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登記并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有本縣5年以上城鎮常住戶口;
(2)家庭成員2人(含2人)以上(以戶口為準);
(3)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4)無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已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經審核符合以上申購條件的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登記,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檔案,一戶一檔,并據此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二、工作程序
(一)登記申請。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辦事處提出登記申請,并填寫《*縣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登記申請表》;
1.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由辦事處及所在單位出具并附房產證復印件);
3.家庭收入證明(由辦事處及所在單位出具);
4.其他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轄區派出所應逐級對轄區內的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進行公示,公示地點應在各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顯要位置,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投訴但經查投訴不實的,由街道辦事處匯總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報送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審查確定入圍名單。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建委、監察、*、民政、物價、房管等職能部門及相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確定入圍名單。縣房管局負責制定審核程序,并具體組織實施;縣民政局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認定;縣*局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情況進行認定;縣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監督;縣監察局負責對審核認定的工作程序進行全過程監督;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況進行認定。
(四)公示。縣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在《*大眾》、*電視臺等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并公開舉報電話(縣經濟適用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發證。公示期間無投訴或有投訴但經查投訴不實的,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準購證》。
(六)購買。申請人在指定時間持《準購證》到現場選房,選房順序應通過抓號方式確定。選房后在十五日內交清房款,逾期不交款者視為放棄購買,由后續家庭遞補。
三、加強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分配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追回已購住房,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申請人資格審查的、弄虛作假協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的、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