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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屬、局屬學校,鎮鄉(街道)中心學校、中學、中心小學,部分民辦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行為,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根據市教育局等部門《關于貫徹省教育廳等部門20*年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教計〔20*〕5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明確義務教育收費項目,嚴格執行收費標準
(一)從20*年春季學期開始,全面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后,全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能按規定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根據《關于在全區義務教育階段中逐步實行免收課本費和作業本費的通知》(余政辦〔20*〕30號)精神,20*年我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初中、城區小學及非*戶籍學生只能按規定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20*年我區義務教育階段的城區初中、城區小學及非*戶籍學生只能按規定標準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從2009年春季開始,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初中學生(含外地戶籍學生)全部免收課本費、作業本費、寄宿生住宿費,民辦小學、初中學生全部免收課本費、作業本費。
(二)對按規定接受資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和殘疾學生,不再收取課本費、作業本費和住宿費;對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數民族學生,不再收取課本費和作業本費;對因病、因災造成臨時困難的家庭子女,其減免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定。
(三)從20*年秋季學期開始,除上述規定收費項目以外,學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動費、國防教育(軍訓)費、愛國主義影劇費、困難班費、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代辦收費和存車費、熱(蒸)飯費、飲水費等服務性收費,相應的合理支出納入公用經費開支范圍。
二、規范招生和辦學行為,嚴禁亂收費情況發生
(一)繼續做好改制學校的清理整頓工作。全面停止審批新的改制學校。對已改制的公辦學校以及公辦學校舉辦的民辦學校,必須按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會制度、獨立招生和頒發學業證書的“四獨立”要求加緊清理,爭取在20*年內完成清理規范工作。對未達到“四獨立”要求的改制學校,20*年秋季起停止招生。嚴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兩制”等名義亂收費。
(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提高班、補習班、競賽班等,所有規定的教學內容必須納入正常課堂教學之中。從20*年秋季開始,學校不得為社會機構或個人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提供場地、組織生源,嚴禁在職教師參與辦班教學和管理。
(三)對因病等原因導致學習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教師應及時單獨為其補課,但不得收費。對放學后繼續留在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為方便家長,學校有責任、有義務免費派專門教師進行管理,指導學生完成作業,安排多種形式的課外活動。補課、放學后管理學生等工作可計入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的工作量,計入教師績效工資。
(四)進一步完善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繼續按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通知》(浙教計〔20*〕124號)規定執行。規范擇校費收取行為和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學費”的規定。從20*年秋季起,改變原擇校費(扣除每學期繳納的學費)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學期收取的做法,對擇校費統一實行一次性收取。我區擇校費收費標準為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每生3萬,省二級重點普通高中每生2.7萬,省三級重點普通高中每生2.4萬。學生中途發生退學、轉學等情況,按剩余學期退還給學生。
三、規范教育收費審批,嚴禁違規出臺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收費項目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財政、價格、教育部門聯合批準,各地各校不得擅自設立。
(二)關于收費標準,義務教育階段減免雜費后,住宿費標準按彌補學生宿舍日常運行費用開支,充分考慮學生承受能力原則,由區價格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確定;普通高中的收費管理按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關于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技校)收費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杭物價〔*〕88號、杭教計〔*〕12號、杭財綜〔*〕237號)規定執行。
四、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
(一)繼續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從20*年開始,建
立學校收費使用情況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建立教育收費電子實時監督系統。全面開展“價格服務進校園”活動,不斷完善價格服務內容,創新價格服務方式。
(二)建立收費資金審計制度。區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健
全財務制度,加強對收費資金的管理。從20*年開始,要建立對學校收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的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
(三)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各地各校要充分發揮新聞
媒體的作用,向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教育收費的政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規范收費的正面典型和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要嚴肅紀律,對涉及教育
亂收費的案件,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并按照省、市紀
委、監察、教育、糾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教育亂收費責任
追究辦法(試行)》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