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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記,應先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然后再向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憑轉讓方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房地產變更過戶手續。
二、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區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房產確權登記手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轉移。
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以下標準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一)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20*年10月7日前購買)、獲得全部產權的集資建(住)房(已經房改辦批準符合集資建房資格)、“城中村”改造范圍內農村村民取得的套式住宅以及城鎮居民(單位)拆遷安置住房上市出售時,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由購房者按標定地價的1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20*年10月7日后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價格或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成交價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50%交納土地收益價款;其余住宅用地按標定地價的5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二)工業用地以及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益性用地轉讓,按標定地價的5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三)上述以外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按標定地價的6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四、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在批準的改制方案中已明確補交比例的,按批準的改制方案中的比例補交。批準的改制方案中未明確的,工業用地以及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益性用地,按標定地價的2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其他用地按標定地價的30%補交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對新出讓建設項目用地應按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實施建設,嚴格控制出讓建設項目的容積率。除工業用地外,其余出讓項目建設工程竣工后的實測建筑面積,超過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超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5%約定建筑面積且超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超出的建筑面積按出讓時的樓面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超建筑面積大于1.5%約定建筑面積或超建筑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且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超建筑面積按竣工時的樓面市場評估地價加一倍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如超出面積部分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區政府相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