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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教師的選聘程序
1、新教師任職學校向中心校提出符合任職資格的指導教師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可以是本校,也可以是外校的教師;
2、中心學對指導教師的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并確定一名指導教師報市教師進修學校;
3、市教師進修學校頒發指導教師聘書。
二、指導教師的任職資格
1、師德:遵紀守法、為人師表;認真學習、樂于奉獻;教學規范、不斷創新。
2、學科:必須與新教師任教的主要學科相對應;
3、資歷:小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及以上職稱;骨干教師(包括培養對象);市級及以上名師;市級及以上教壇宿將、教壇中堅、教壇新秀獲得者;市級及以上教學大比武、課堂教學比賽獲獎者;片小及以上學科教研組長、教導主任。
三、指導教師的任務
(一)指導教師的主要任務
指導教師的主要任務包括對新教師的學科教學實踐、教育教學常規、班級管理工作等。
1、學科教學實踐指導的主要內容有:教學計劃的制訂、課堂教學的設計、課堂教學的實踐、學科輔導、作業批改、學科評價的方法與方式以及學科課外活動等;
2、教育教學常規指導的主要內容有:學校教育教學常規、課堂教學組織、課堂教學常規、后進學生轉化等;
3、班隊管理工作指導的主要內容有:學校教育機制、班主任工作常規、班集體建設、班隊活動組織與設計技能訓練、家訪與特殊學生的管理等。
(二)指導教師的具體任務
1、對新教師的教育教學常規工作檢查指導每學期不少于5次;
2、審核新教師的教學設計每學期不少于6次;
3、聽、評新教師的課堂教學每學期不少于6節;
4、專題為新教師作示范教學的課每學期不少于4節;
5、指導新教師實踐匯報課每學期不少于1次;
6、與新教師交流研討每學期不少于10次;
7、指導新教師撰寫2篇以上教育教學總結與教育教學反思;
8、指導班級管理工作每學期不少于4次(指導教師無法完成的可委托其他教師承擔);
9、指導班隊活動組織與設計技能每學期不少于2次(指導教師無法完成的可委托其他教師承擔);
10、解答新教師在集中培訓、校本培訓中的疑難問題,并提供專業咨詢。
四、指導教師的工作要求
指導教師履職期一般為一年。通過指導,應使所指導的新教師在學科教學實踐、教育教學常規以及班級管理工作等方面達到學校規定的基本要求。為此,明確指導教師以下工作要求:
1、制定新教師的年度指導計劃,報新教師任職學校;
2、參加中心學校召開的新教師指導教師工作會議;
3、落實新教師的各項指導活動;
4、關心與指導新教師的工作和生活;
5、經常與市教師進修學校的負責同志、培訓處保持聯系與溝通;
6、參與新教師的結業鑒定與考核工作;
7、指導新教師撰寫教育教學總結與教育教學反思;
8、做好實踐活動指導的建檔工作;
9、加強自身建設,注意發揮自身的示范作用。
五、指導教師的政策保障
1、指導教師完成指導任務的,由任職學校按實際情況給指導教師核計一定的工作量;并由市教師進修學校核發繼續教育12學分。
2、任職學校年度考核給予指導教師一定的附加分;
3、指導教師在評優評先中享受優先;
4、指導的新教師在市級聯評獲獎的或指導教師獲得市優秀指導教師稱號的,發給榮譽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