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全縣增強用地監管規范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鄉鎮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資源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和《縣制止違法違規用地共同監管辦法》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規范用地行為通知如下:
一、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未取得用地預審的項目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評等手續;禁止擅自占用耕地搞非農業建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禁借流轉、增減掛鉤之名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嚴禁通過“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
二、嚴格項目用地監管
(一)嚴格工業項目用地管理。按照“三個集中”的原則,工業項目必須向園區集中,限制區外選址。園區用地必須納入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未取得用地手續的工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區外新建的資源型、農副產品初加工、手工業、無污染的輕工業等項目,由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聯合審核認定后,優先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嚴格項目用地預審,新建工業項目要嚴格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標準)。新用地工業項目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要約定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開工和竣工時間、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設計條件,并按約定事項進行監管。對不按約定事項使用土地的,依照約定追究相應責任;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重大違約的,無償收回土地。對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在管理方式上參照上述方式執行。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分期供地,當期實際投資額和建設進度未達到有關約定條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二)嚴格經營性項目用地管理。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營性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在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基礎上,規劃管理部門出具新的《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如不能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序進行。規劃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時必須按照規定明確項目建設容積率的上下限值。
(三)嚴格農業結構調整項目用地管理。農業結構調整涉及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界定設施農用地的范圍,即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設施用地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占用耕地的須占補平衡。在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建筑項目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合理選址設施農業用地,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于其他經營。
三、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改革工作
(一)規范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實施,堅持先立項后實施的原則,對拆舊區的農村建設用地必須及時進行復耕用于農業生產。引導農民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依法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二)嚴格農村住房用地的管理。農村住房建設必須按照“三個集中”的原則進行規劃選址,嚴格按照農民建房用地規定的條件、標準和審批程序辦理用地手續。建立宅基地全員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嚴格一戶一宅、法定面積等制度。對出租、出賣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手續。
四、加強土地執法監管
(一)嚴禁違法用地。嚴禁未批先建、未供即用行為,堅決杜絕借觀光農業、旅游農業、設施農用地等名目圈占土地,甚至建私人會所等行為;新建項目要嚴格按照《縣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縣政府關于申報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要求進行預申請。各鄉鎮是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切實履行耕地保護職責。
(二)切實規范流轉和租賃土地行為。完善土地流轉、租賃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嚴禁開發商私自與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未經批準租賃、流轉土地,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三)加大違法用地整改力度。對已發生的違法用地,其中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規劃的工商企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涉農用地、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用地項目,以及既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農村住房用地,能完善手續的及時予以完善;對不能完善手續的違法用地堅決予以拆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