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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務公開"制度是高檢院確定的六項改革之一,十六大報告再一次強調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說明深化"檢務公開",推進司法改革仍是今后檢察機關的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筆者近日對我省"檢務公開"制度的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如何深化、完善進行了調研。
一、我省"檢務公開"開展情況
推行"檢務公開"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98年12月向全國檢察機關布署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是檢務領域發展民主、健全法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按照高檢院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積極行動起來,根據"檢務十公開"的內容,結合本地、本職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舉措,經過幾年來的摸索與實踐,這一制度的實行已初見成效。
(一)"檢務公開"制度推行的積極效果
1、"檢務公開"制度的推行,規范了檢察機關的辦案程序。"檢務公開"制度的推行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所注重的法律程序價值,增強了檢察機關公開執法的觀念,從制度上為營造公正司法的環境創造了條件。有的檢察院實行了辦案持卡制,要求辦案干警必須持《刑事案件訴訟監督卡》和《辦案紀律作風監督卡》到發案單位,在這兩張卡上記載著辦案人姓名、職務、單位、訴訟時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還列有辦案的時間、地點、訴訟參與人對辦案人的意見、舉報單位電話等由當事人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填寫的內容,有效監督了辦案人的紀律作風,規范了偵查行為。還有的檢察院開展了對不批捕案件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聽證制度。對不批捕案件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實行聽證制度是偵查監督部門根據自己的業務實際落實"檢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實行這一制度的單位規定了適用聽證的案件具體范圍、聽證的程序和聽證組織的成員等具體事項,操作規范,程序嚴謹。實踐證明,這一作法不僅增強了辦案的公開、透明性,同時又是一條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制的有效途徑。
2、"檢務公開"制度的推行,改善了檢群關系,增強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實行"檢務公開"以后,檢察機關主動將開展的各項活動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增加,檢群關系縮小了,群眾更支持檢察工作了。有的基層院實行了"案件時限公示制"和對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制度。為促進公訴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有的基層院公訴部門實行了"案件時限公示制",規定:凡公訴科受理的案件,均由科長閱卷后指定辦案人審理,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同時確定審結時限,并將案件基本情況(被告人姓名、批捕時間、受案時間、承辦人等)登記在"審查案件時效公示板"上,接受院領導和當事人的監督。按照通常作法,檢察機關對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訴決定(絕對不起訴除外)由檢委會討論決定。這種決定的弊端是不能聽取當事人、公安機關、發案單位等多方對案件的看法,容易忽視社會效果而過分注重法律效果,在社會上留下"暗箱操作"的不良印象。鑒于此,許多基層院實行了對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制度,即對案件訴訟各方及有關部門采取分別聽取意見,記明筆錄的形式進行審查,最后,在被不起訴人、受害人及人各方均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宣布不起訴決定。還有的院采取了辦案流程公開化,即制作辦案揭示版,將一些程序性的問題記載上面,使人民群眾可以了解和監督每起案件。
3、"檢務公開"制度的推行,增強了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宣傳了法制,發揚了民主。許多檢察院積極利用案件資源,開展了以案釋法的法制講座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展覽等活動,進行犯罪預防。有的院每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就由預防職務犯罪部門結合案情安排一次法制課;也有的選擇一些能夠認罪服法、認真改造的職務犯罪人員,以現身說法的形式對群眾進行警示教育;還有的地方選擇典型案例,搞大規模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展覽,組織各單位人員觀看,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接待群眾的上訪和申述一直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實行"檢務公開"工作之后,全省檢察機關都積極行動起來,規范了接待工作的工作制度、工作任務、工作程序、宣傳內容、受理答復申述的有關文書,統一設立了宣傳圖版,制作了公民依法上訪示意圖,增強了接待工作的透明度,使整個接待上訪案件過程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有的院對群眾的上訪實行"公開答復制度",即對受理的申述、控告案件審結后,與當事人見面,采取公開答復的形式,做法律宣傳工作,提高了息訴率,緩解了再訴的情況。
(二)"檢務公開"制度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認識上的問題。一些單位和干警認為只有暗箱操作的檢察權在社會公眾中才會更有威懾力,更利于辦案。往往持這種觀點的人便將公開看成是一項消極的任務,認為這不過是擺擺樣子,所以,不是能公開的就公開,而是能不公開的就不公開。從而,妨礙了"檢務公開"制度的深入開展。
2、形式上的問題。一是缺少務實性。有的地方搞"檢務公開"只注重形式上的花架子,追求新聞性和轟動效應,而忽視了實際的社會效果。二是忽視公開的連續性和長期性。深化"檢務公開",不是某一個階段、某一個部門的任務,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項長期貫穿于各項檢察業務工作中的工作,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然而實踐中,有的基層院認為發放了一次宣傳單,開了一次公開聽證會,就是完成了"檢務公開"的任務。這種簡單化,短視的做法,不僅直接妨礙了"檢務公開"制度的實行,而且也導致了人民群眾對我們開展"檢務公開"制度這一活動的懷疑。
3、對象上的問題。以往的"檢務公開"側重于對社會公眾的外部公開,而較少涉及對檢察系統內部公開的內容,導致不同部門的檢察權之間缺少有效的制衡,這是制度設計上的一個缺陷。比如偵查監督部門有對偵查部門的立案監督權,但由于沒有規定偵查部門需要定期或就個案將立案情況向偵查監督部門公開的機制作保障,實踐中偵查部門也不主動去做,必然限制了偵查監督部門的知情渠道,削弱了各業務處室之間應有的監督制約機制。
二、深化完善檢務公開制度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從思想上完善"檢務公開"制度
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的影響下,人們在思想上形成了"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的觀念。然而當今世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大大推動了民主進程,民主的核心就是人權保障,檢察權在封閉的狀態下運行必然會為權力的濫用提供條件。
司法改革是黨的十五大確定的重大戰略,而"檢務公開"正是檢務領域改革的一個突破口。在檢務活動中,向公眾公開其執法活動,使執法者的行為接受社會的監督,這是轉變執法作風,樹立檢察機關社會形象的要求所在。推行檢務公開,實際上是對人民檢察院的業務活動提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也恰恰是這種"程序性",符合了人們的信賴心理。近代以來,法律的程序被認為是懲治腐敗、維護公正、保持法律的純潔性,甚至是保證當事人樹立對法律公正的信心的重要手段。在程序的背后包含著實體的內容,程序上的公開確保了實體法作用的公正,扭轉了檢察機關的執法觀念,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這一切都說明,實行檢務公開是時代對新時期檢察工作的呼喚。為此,檢察機關必須解放思想、深化認識、與時俱進,使檢察工作走上以公開促公正的"陽光大道"。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檢察機關與國際司法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將日益廣泛,世貿組織規則中的公開、公正原則,透明性原則,都將成為我們執法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同時,這也是我們在與國際法律接軌過程中受到的一種觀念上的挑戰,在這種"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檢察人員首先要從思想上轉變傳統的"秘密辦案"、"辦案神秘化"的思維定勢,將檢務活動公開作為現代訴訟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我們建立科學的訴訟模式和監督機制的必然要求。
(二)明確"檢務公開"的內涵,從理論上完善"檢務公開"制度
對于什么是"檢務公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有人認為"檢務公開"就是高檢院確定的"檢務十公開"的內容,也有人從理論上闡述,認為"檢務公開"就是"檢察機關進行司法活動應當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或"檢察機關所從事的各種檢察活動(包括政務、業務和隊伍建設等)應告知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皆應公布于眾,以求更好地接受監督。"
在這些定義中,對"檢務公開"的界定主要放在了公開的對象、范圍和方式上。把這些方面結合起來考慮,其實就決定了"檢務公開"是狹義的相對公開還是廣義的全面公開。筆者認為,"檢務公開"是一項法律程序制度,而程序的設計主要就是通過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護個體權利,實現法的公正價值。所以,必須確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全面的"檢務公開"制度,這才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要求。
綜上,"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在檢務活動中的一項基本程序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以外,一切檢務活動都應公開進行,接受人大、政協、檢察系統內部、當事人、社會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它的特點有三:一是對象上的廣泛性。"檢務公開"既包括對外公開,也包括對內公開。既要作到向當事人公開其權利義務等事項、向公眾公開檢察院的性質、職權、舉報案件的途徑方法等事項,又要協調與上下級檢察院、各個內設機構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該匯報的匯報,該請示的請示,該溝通的溝通,該通報情況的通報情況。這樣,就形成了以系統內部監督為前提、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知情、參與和監督為重點、以人大新聞媒體等監督為保障的系統化"檢務公開"制度。
二是范圍上的明確性。制度化的"檢務公開"要求公開范圍的明確性,避免公開內容的隨機性和任意性。筆者認為,要明確"檢務公開"的范圍,就要摒棄傳統的列舉式規定"檢務公開"范圍的作法,而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劃清檢務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具體來說,就是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利益、個人隱私以外的事項一律公開。
國家秘密和公共利益是推行"檢務公開"的一條重要邊界,不得逾越。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的手段或保障之一,但當它與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維護相矛盾時,前者必須讓位于后者,這是價值的取舍問題。
"檢務公開"也要以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不受侵犯為前提,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對人權保障的重要要求。檢察機關無論行使偵查、起訴還是法律監督職能,都不可避免地要搜集或知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相關人的一些個人信息,對這些信息,就要注意保密,不得隨便公開。這里有一點例外,對一些政治性很強的重大社會案件,可以特殊界定,公眾有權知悉這些案件的情況。
三是方式上的靈活性。只有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才能拓展"檢務公開"制度實行的廣度和深度,使"檢務公開"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目前,值得我們關注和肯定的形式有:
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利用網絡的優勢,推進電子"檢務公開"。在當今信息時代,互聯網已成為傳播信息最快捷、有效的載體,在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已建立檢察信息網、檢察宣傳網的網站,并實現了和其他省份網絡的互聯,今后,網上"檢務公開"應成為各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之一。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實行"檢務公開"。通過各個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置諸如"專家講法"、"舉案說法"等專題欄目,向人民群眾報道一些大要案的進展情況,使檢察信息及時傳達到社會各界,從而大大提高"檢務公開"宣傳的覆蓋面。
檢察機關內各業務部門結合自己的業務實際,有的放矢地進行"檢務公開"。比如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要在辦案過程中,適時對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告知相應地訴訟權利義務,將查辦案件與"檢務公開"有機結合;控申部門要在受理公民的控告、舉報、申訴過程中,采取"公開答復"、"公開審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將"檢務公開"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
舉辦宣傳日、發放宣傳品、開展檢察工作成果展。這種方式盡管傳統,但仍是現階段"檢務公開"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