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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其一般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故稱之為“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工資是指實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計發,一是指老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二是指在本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但年5月1日以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老職工,工作不滿一年超過半年(含半年)的,才按一年計發。
解除勞動合同(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資低于當年上海市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計發。
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發,企業平均工資不清楚的,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協商確定。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實得工資不應包括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
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并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