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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6日,由國務院令第11號施行。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財稅字[1988]第225號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人有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密。
不交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賃合同,所以土地租賃不需要交印花稅。
【法律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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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自1988年開征以來,一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印花稅管理辦法的征收方式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一)《條例》與《合同法》不銜接,對應納稅憑證確認易產生爭議,從而加大征管難度。
《條例》對應納稅憑證采用正列舉法,合同名稱基本是根據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中的10類合同確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共計列舉了15類合同,與舊的《經濟合同法》相比較,新增了6種合同,變更了合同名稱5種。《條例》與新《合同法》所列舉的合同之間有差異,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簽定的各類經濟合同名稱也不一致,導致就合同是否為應稅憑證問題,征納雙方易形成爭議,加大了征管難度。如中介服務中簽定的合同、專業保養服務中簽定的保養合同等,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頻繁,但由于無法與《條例》中已列舉的合同對號入座,征收依據不充分,造成了稅款的流失。[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寫作無憂!]
(二)征管難度大,合同等憑證應納印花稅的繳納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稅征收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一些企業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不同,不同業務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銷售合同一般由銷售部門保管,原料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保管,等等。作為應納稅憑證的合同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并不反映在納稅人財務會計帳簿、報表等會計核算資料當中。這樣,客觀上容易造成企業的辦稅人員不能全面掌握企業簽定的全部合同,而導致不能準確計算印花稅計稅依據。在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過程中,要求納稅人提供有關合同時,有些納稅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稅務機關現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合同簽定行為,依靠稅務檢查人員在企業不同管理部門之間轉,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檢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計算、匯總,工作效率不高。
二、實行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產生
在實際征管工作中,有些企業提出了以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的辦法。為不斷完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__地稅局高度重視納稅人的意見、建議,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肯定了在部分企業中實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計征印花稅辦法的必要性。通過到100多戶企業、規劃局招投標辦公室、外經委等相關單位了解合同簽定情況及行業特點,及時召開企業財務人員代表座談會,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具體想法和需求,確定了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并從20__年8月份開始在部分企業中進行試點。
1、基本原則: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為目的,本著企業自愿、逐級審批、簡化程序、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確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計征印花稅的辦法。
2、適用范圍及計稅依據:凡合同簽定頻繁,貼花不便的納稅人,可以按銷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以下簡稱印花稅計征辦法)。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對其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筑安裝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的征收比例和計算公式計算繳納印花稅。
3、征收比例的確定: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按照銷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進貨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建筑安裝企業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銷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購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計算繳納。
4、計算公式:應納印花稅稅額=收入×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成本×一定比例×適用稅率
5、申請審批程序: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制《印花稅計算繳納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經 主管稅務所——報局地方稅管理科審核——報主管局長審批并加蓋公章——地方稅管理科返給主管稅務所——送達納稅人執行。
6、審批時限:采用新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報請稅務機關審批,一年審批一次。
7、繳納方法及時限:采用印花稅計征辦法的納稅人,應于次月10日內繳納上月稅款,并使用原印花稅申報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報。
(二)實行新辦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稅計征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了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通過五個月的試點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1、理順了征納關系,促進了稅收收入的較大幅度增長。20__年,__地稅局共有116戶納稅企業(其中:制造業67戶,建筑安裝業34戶,商貿業15戶)自愿提出申請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僅8、9兩個月就入庫印花稅52萬元,比去年同期的16萬元增加了36萬元,稅款增收明顯,同時也受到了企業的好評。
2、進一步簡化了工作程序,極大地方便了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繳納稅款。部分企業合同簽訂非常頻繁,甚至每天有幾十份訂單,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稅工作量很大;有的企業合同不在財務部門管理,財務人員不掌握簽訂合同的情況,給印花稅的完稅帶來很大不便。新辦法的實行,從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稅征管漏洞,財務人員按自己掌握的數據就可以完成印花稅的計算和繳納工作,計算簡單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業不按實際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和因企業財務人員工作疏忽造成企業罰款現象的發生。
3、印花稅收入進度趨于穩定,收入預測有據可依。按照新辦法計算印花稅,稅款與企業的收入和成本成對應關系,這樣印花稅的稅基穩定,稅收收入的穩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證。同時,在進行收入預測時,也可以從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中找到依據,提高了預測的準確性。
4、提高了印花稅檢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納稅單位檢查印花稅,經常要與企業的幾個部門接觸,工作難度較大,實行新辦法后,不用再到企業的采購、銷售等部門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稅務檢查過程中企業有些部門不提供合同等問題,使印花稅的檢查更方便,提高了檢查工作的效率。
三、進一步完善印花稅計征辦法的建議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
通過總結試點階段的經驗,應盡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稅計征辦法,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各種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對有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由對方扣繳了印花稅的問題,應盡快明確規定以避免重復征稅;與合同的登記相結合,要求企業將全部合同在登記薄中進行序時登記;與稅源監控及信息交換相結合,與有關單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全面把握區域合同簽定情況。同時,通過制度增強對個別不繳或遲繳稅款企業的約束力和震懾作用。
(二)計征比例的確定還需進一步科學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稅新辦法計征比例的確定還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加強調研,把握行業合同簽定的特點和規律,使比例的確定更加科學、合理。應進一步放寬計征比例上下浮動的范圍,使更多的企業可以實行這一辦法。同時,企業適用比例不能一成不變,稅務機關要經常了解企業納稅情況和合同簽訂情況,定期調整適用比例,以使新辦法的納稅情況更接近于實際合同簽訂情況。
(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
目前使用印花稅計征辦法需要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原則上進行,適用對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應逐步擴大新辦法的適用范圍。對不能按要求序時登記全部合同的企業,及稅務檢查中發現印花稅繳納存在問題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進行充分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結果核定其按新辦法計算繳納印花稅。
1、印花稅針對合同雙方,在裝修公司發票交稅總的7.49%,其中3.44%的稅是應該由客戶來交的,剩下的就是裝修公司得交的稅。看下票上3.44%稅單上有沒有印花稅,如果有就不用再交了。一般都是裝修公司交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安裝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所以,裝飾、裝修合同應屬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適用印花稅稅目中的建筑安裝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三,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
3、裝修合同印花稅的繳納,是對裝修合同一種法律保障,如果裝修期間或者在裝修完保修期間有任何問題,這都是一個很好法律憑證,雙方可以以此為依據給自己爭取權益。
(來源:文章屋網 )
(一)稅負較低,容易被忽視。眾所周知,印花稅雖然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它一直以來,始終作為一個低稅負稅種存在。這種較輕的稅負在考驗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同時,極易被納稅人所忽視,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業區施工的建筑隊伍,規模各異,形式多樣。除規模企業外,很多小建筑隊、個體戶對印花稅知識知之甚少。這些納稅人并不排斥繳納印花稅,通常是抱著“繳不繳都無所謂”的態度,地稅機關要求繳就繳,不要求也不再主動申報。同樣,作為地稅機關,在建筑業管理的過程中,主要精力肯定會放在流轉稅、所得稅上,忽視印花稅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納稅地點不甚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于1988年出臺后,雖然又經過修訂,但通篇沒有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條款。這種情況下,通常的理解就應當是納稅人機構所得地。而1989年當時的河北省稅務局以〔89〕冀稅二字第19號文件明確:“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而印花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書立和領受行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裝承包合同的應稅地點應為合同簽屬地。而從現實情況看,合同簽約地點可能在甲、乙雙方或第三方任何一處,以該行為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顯然不準確。尤其對施工方來說,機構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雙方地稅機關似乎都有管轄權,但法律依據都不充分。作為一個稅種要素,這種規定很不嚴謹。
(三)分轉包合同印花稅容易流失。一般區縣建設中,受工程項目多少和工程規模大小影響,分轉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對于曹妃甸這種正處在全面建設的新工業區來說,沒有一個工程不涉及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分、轉包。《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由于稅收宣傳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總承包企業所持分、轉包合同,分包企業所持下一級的分、轉包合同,極易忽視完稅。
(四)完稅時間滯后。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納稅憑證在書立和領受時。目前我市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印花稅管理上,自開票企業可能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方式,而大多由地稅機關代開票企業會在代開建筑業專用發票時繳納印花稅,這樣由于企業內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門和會計部門的業務銜接或合同簽訂日期與撥付款日期檔期過長,都會造成印花稅完稅時間的滯后。
二、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提高納稅意識。規范應稅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首當其沖。地稅部門有義務加強對印花稅這一小稅種的宣傳。一要提高納稅人繳納印花稅的意識。從建設單位至總包、分(轉)包及再下一層次的施工企業,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都應按要求申報納稅。二要加大輔導力度。由于印花稅只是對條例明文規定的合同征收,因此,應該讓納稅人知道什么合同貼花,什么合同不需貼花;不同情況下采取匯總繳納、“三自”繳納和核定征收等三種不同的征繳方式。
(二)明確跨區域施工合同印花稅納稅地點。當前的經濟行為各式各樣,籠統地以“印花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地點即為納稅地點”確定應稅地點不再適應現實需要。尤其要對外來施工企業的建筑合同印花稅進行具體明確,可以按機構所在地繳納,也可以按施工地繳納,但前提是必須在合同簽訂時給予明確。防止納稅人對稅法認識的偏差,以免兩地地稅機關因稅收管轄權引起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