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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鼓勵,我國票據融資業務步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軌道。2000年,全國票據融資16559億元,比1999年增長90%。同時,我國票據融資業務發展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票據專營機構成為票據市場的組織者和造市商。繼工商銀行在全國率先成立票據專營機構后,其他商業銀行借鑒工商銀行票據業務集中經營低風險、低成本、高效率的成功經驗,在很短的時間內組建起了自己的票據專業化經營機構。這些票據專營機構依托人民銀行當地行的支持,票據業務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市場主角。二是票據交易價格的市場化機制已初步形成。由于票據融資業務具有的低風險和高盈利性,票據市場競爭激烈。從2002年初開始,票據市場貼現利率一路下滑至人民銀行規定貼現利率底線2.97%(再貼現利率),轉貼現利率也隨之下滑,雖然再貼現利率未作調整,但是市場上轉貼現利率已遠遠低于再貼現利率。中央銀行再貼現業務淡出市場,而轉貼現業務的利差則愈來愈小。三是票據融資規模不斷擴大。在中央銀行的扶植下,我國票據市場的參與者已由原來的票據簽發人、國有商業銀行發展到票據專營機構、股份制銀行、各類財務公司和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境內外資銀行及農村信用社,大型企業使用票據結算更是陡增,票據融資的容量和規模逐年上升。
二、票據融資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健全,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差距較大,法制建設相對滯后,銀行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夠完善等因素,從總體上講,我國票據融資業務發展還面臨諸多問題:
1.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一些企業為了獲得資金而與其他企業聯手簽訂虛假商品交易合同,甚至勾結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票據融資手段騙取銀行資金,從而產生信用風險。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票據詐騙的現象也日趨增多。
2.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滯后。票據業務的盈利性與其流動性緊密相連,在當前經營方式下票據的流通大部分表現為票據實物的轉移,從而帶來了經營成本的增加,給業務操作如查詢、交割等帶來極大的不便,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容易產生風險。這制約了票據融資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3.同業合作不足。同業之間競爭有余而合作不足,導致銀行間執行結算紀律松弛不一,無理拒付、壓票、壓單、拖延結算現象時有發生,出現同業道德風險;同業票據信息的管理、溝通與合作不夠,制約了票據在緩解同業資金緊張、創新業務品種、拓寬經營范圍、增加經營收入等方面作用的發揮。
4.業務潛力未能充分挖掘。銀行方面:票據業務政策幾乎只限于向大中型企業和大中城市銀行傾斜,無論是中央銀行還是商業銀行上級行,在安排貼現(再貼現)貸款額度指標上,一般較少顧及中小企業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所在銀行的需要,以致票據業務存在地區間和銀行間嚴重失衡的現象。由于缺乏相關的獎勵辦法和激勵措施,難以充分調動欠發達或基層營銷人員的積極性,從而喪失部分優質中小企業客戶。企業方面:不少企業經營者、企業財務人員票據知識欠缺,不能充分利用票據進行融資組合,可以使用票據的業務融資大多通過貸款等傳統方式解決,或者是在貸不到款的情況下才考慮使用票據。
5.貼現票據種類單一,業務品種創新不足。由于當前社會信用和企業信用薄弱,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易量占整個票據市場交易量的90%以上,體現商業信用特征的商業承兌匯票交易量很少,交易地域和簽發單位僅局限于一些大中城市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導致票據業務范圍狹窄,對票據融資業務的盈利性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三、進一步發展我國票據融資業務的對策
結合當前票據融資業務發展面臨的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1.建立健全票據融資業務制度規則,統一業務管理辦法。根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分別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票據業務管理辦法,統一票據資料審核標準與程序,使各項票據業務開展有章可循、有據可查。同時,開展多種形式的票據業務培訓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使統一的標準真正落實到實際業務操作和管理中。
2.建立健全激勵和制裁機制。要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組織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風險防范制度、自律管理制度等。中央銀行應盡快設立專門的票據監管機構,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加強對票據市場的監管力度。
3.發揮專營機構職能,健全、完善票據專營機構模式。票據專營機構要切實發揮龍頭示范作用,進行專門化、規模化的管理和操作,積極配合各銀行、企業進行業務咨詢、票據查詢和鑒別,自覺主動地加強與銀行、企業之間的業務合作。
4.進一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在當前眾多票據專營機構的基礎上,將沒有進入市場的部分機構如信托公司等納入票據市場,進一步擴大票據簽發企業范圍,允許居民投資者參與票據市場交易。如當前商業銀行匯票的承兌主體僅限于法人等機構,將居民個人排除在外。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居民個人資產增長迅速,進行各種投資、交易的需求快速增加,因此要盡快將其納入票據交易主體范圍,開放對居民個人的各種低風險承兌業務。
關鍵詞: 限制性規定 無因性 融資性票據
引言
我國《票據法》制定近20年來,對規范票據活動,保障票據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囿于對票據認識的不足及商業信用嚴重缺失的立法背景,該法在技術上做了諸多有違票據理論的限制性規范,特別是對票據適用范圍和主體的限制,嚴重制約了票據信用和融資功能的發揮,使該法于當下倍受詬病。本文將在探討有關對融資性票據有限制作用的條款后,對認為存在修改必要之處提出建議。
一、票據市場
票據市場是在商品交易和資金往來過程中產生的以匯票、本票和支票的發行、擔保、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來實現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其主要功能是為企業提供短期融資,市場工具既包括真實性票據也包括融資性票據。我國強調票據應以真實的交易關系為基礎,實際上是遏制了融資性票據的功效,從而在整體上抑制了我國票據市場的發展深度和廣度。正如謝懷栻先生所言"從立法政策方面說,我國的《票據法》應該主要從其對市場經濟的作用去要求,而像現在這樣一部票據法,很難說它能真正地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所裨益。"①
二、票據無因性
《票據法》第10條第1款規定: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要求票據行為具備"真實的交易關系"明顯有違票據的無因性原則。票據無因性原則是票據理論的基礎,是票據法的生命力所在。票據無因性將票據關系與原因關系切斷,使當事人基于票據權利義務關系不以票據賴以產生的民法上的原因關系之確立和有效為前提。如此,當合法持票人向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債務人不能基于原因關系不存在或無效進行抗辯。票據的無因性極大增強了票據受讓人對票據權利的信心,是票據成為高度信用和流通工具的保證。然而面對雛幼的市場經濟,我國立法者擔心一旦放開票據使用將造成銀行資金空轉、市場信用膨脹和通貨膨脹,危及金融穩定,于是做出了要求真實的交易關系的特別要求。
顯然,立法者對此做出限制"直接目的并不在于否定票據的無因性,而是限定沒有支付對價的融通票據在市場上流通。"⑵實踐證明,這一設計在一定時期內維護了金融秩序的穩定,限制了票據泡沫,促進了以商品交易為核心的票據流通。但是,它客觀上不但成為一些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的借口,也阻礙了我國融資性票據發展。由于此項規定,作為承兌人或付款人的銀行在承兌或付款前必須審核票據的簽發和背書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若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則票據行為可被認定為無效。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能將《票據法》第10條作為抗辯條款予以適用,但仍有基層法院將該條第1款當作票據有效性的條款加以引用,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糾紛,極大限制了票據的流通。不僅如此,一些銀行為了留住客戶資源,往往積極幫助客戶提供虛假交易發票和證明,使這一規定名存實亡,反而擾亂了金融秩序。大量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的產生,也在客觀上要求我國立法應將融資性票據納入票據法加以規范。
票據理論將為當事人之間商品交易貨款的支付而簽發的票據稱為真實性票據,而融資性票據是與真實性票據相對的、由有融資需求的商業企業簽發的短期融資票據,其目的純粹在于企業融資,從本質上來說無異于向票據簽發者進行信用放款。 ⑴其特點在于:不要求票據簽發人與受讓人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即多數情況下只存在資金流而沒有商品流;票據簽發主體為企業,受讓主體為銀行、企業或自然人,主體間是一對多的關系。
實踐中,銀行承兌匯票在發揮融資功能時,可視作融資性票據一類。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后付款期未到之前,持票人為了盡快獲取資金,可以通過貼付一定的利息給銀行、企業或個人以融通資金。此外,銀行承兌匯票還可以在銀行同業間轉貼現,同央行再貼現,其實質是運用匯票實現間接借貸。貼現使已承兌銀行匯票得以提前融通資金且貼現率通常較銀行貸款利率低,融資成本低。
不難窺見,發展融資性票據的優點首先在于有利于完善票據市場,使票據市場成為資本市場;其次,發展融資性票據有利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最后,發展融資性票據有利于資本的合理配置和金融體系的不斷優化。
三、《票據法》對票據行為主體和范圍的限制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行為主體有諸多限制。限定了主體即意味著限定了其適用范圍,限定了適用范圍也即限定了票據在這些范圍內的功效。迄今,我國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主要處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的主導之下,就連商業匯票也絕大多數屬于銀行承兌匯票。②《票據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但我國對商業匯票的使用規定較為嚴格,只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這就將本票的出票主體限定為銀行;而在國外,企業和個人都是可以出具本票的。《票據法》第78條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這說明我國不承認遠期不記名本票,遠期不記名本票具有信用功能,而即期記名本票只有支付功能。雖然這樣限制有其合理考慮,但發達國家通常是通過限制本票的票面金額來防止不利后果而不是禁止出具遠期不記名本票。可見,票據的支付、匯兌、結算、信用、融資五大功能在我國只有支付功能發揮較為充分,信用和融資功能則被極大弱化。
四、修改票據法之必然及意義
我國《票據法》無論是對真實交易關系,還是對票據主體和票據適用范圍的限制,都不利于票據功能發揮和我國優質票據市場形成。票據市場作為不可替代的短期資金融通市場,在我國金融改革呼聲正起時不應也不能被忽視。故此,票據法的修改成為必然。誠然,我國不敢開放融資性票據有市場信用體系不完善等歷史原因,但是,隨著我國企業征信體系和短期融資券市場的發展,為融資性票據的開放提供了市場條件。與此同時,融資性票據在市場上早已屢見不鮮,與其讓這些"非法活動"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不如將其納入法律規范之內,釋放其本該有的活力。
五、修改建議
綜上所述,建議修改票據法第10條第1款,刪除"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修改第21條第1款,只保留"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回歸無因性原則這一票據法根本。修改第73條第2款,對本票的出票人不作主體限制,而只設置出票資格和條件;允許商業匯票的承兌及付款人擴大到有資格的商事主體,允許商業匯票自由轉讓,完善匯票貼現的相關規定;發展融資性票據,規范票據市場,加強票據風險管控,完善評級授信機制,充分發揮票據的信用融資功能,使《票據法》成為一部真正意義上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法"。
注釋:
①謝懷栻:《票據法概論》,法律出版社,增訂版,2006,第33頁。
②劉瑩:《從融資性票據談我國票據法的修改》,山西大學學報,2008,(5).
參考文獻:
[1]謝懷栻:《票據法概論》[M],法律出版社,增訂版,2006.
[2]吳道義、張琮霖、劉春梅:《融資性票據制度研究及對我國修改票據法律制度的啟示》[J],金融經濟,2008(5).
“花明天的錢做今天的事”讓很多看似可望而不可及的東西成真,中小企業成長過程中當然也需要這樣的做法。大部分企業都明白,企業的發展是一個資本不斷累積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管是流動資金、技術研發、招募人才、市場擴張都需要資金。如果僅僅以企業自身的資本滾動經營,很可能無法抓住市場機遇獲得快速的發展,而善于利用貸款,用未來的錢做今天的生意,就可能賺更多的錢,更有機會做大做強。
不過,要想從銀行借錢了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別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由于沒有像大型企業那樣完善的財務制度、也沒有豐厚的可以用來抵押質押的資產,企業本身的抗風險能力也比較有限,要想銀行貸款,就要遭受更加嚴格的“目光”審核。就像銀行發放信用卡時,會要求卡主有固定的職業、有穩定的收入,并且設定透支的最高額度一樣,銀行要從各方面來充分地評估企業的信用、在未來的償債能力,否則銀行就會遭遇貸款壞賬的風險。
那么,中小企業該如何向銀行證明自己未來有“穩定的收入”,從而獲取信任,成功貸款呢?融道網中小企業融資研究中心鄭海陽表示,可以給銀行看你的商業票據,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融資,就可以把你未來的收入提前到現在使用。
票據融資可行度高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當中小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持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則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當承兌人未予償付時,銀行對貼現申請人保留追索權。對于中小企業來說,資金的流動性十分重要,可以通過票據貼現的形式使手中的“死錢”變成“活錢”。
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金融支持的重視和政策扶持,近年來各部門也陸續出臺了各類方針政策,對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與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3年初,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13】87號),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合力,真正幫助小微企業解決現實難題。
2015年,銀監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從信貸計劃、機構建設、規范收費、風險防控、監管激勵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要求商業銀行在用好、用足現有各項監管激勵政策和相關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同年,人民銀行了《關于全面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銀發【2015】280號),意見指出,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抓手和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提出的專項工程,對于緩解融資難、融資貴,促進發展金融普惠,改善地區信用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這些政策的貫徹實施,小微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已逐漸拓展,但是距離國家戰略目標和小微企業的實際需求還有較大的差距。近年來票據融資規模的持續快速增長,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尤其是滿足小微企業的支付結算和短期融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票據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
(一)票據融資準入門檻較低。只要企業有真實的貿易背景,能夠提供相應的報表、基礎資料等證明材料,票據承兌人具有授信,即可通過票據融資獲得資金。
(二)票據融資可適當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小微企業通過票據融資成本低。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最低只需要繳納萬分之五的手續費,同時票據融資的貼現利率也低于同期限一般貸款利率。
(三)票據融資辦理手續相對便捷。持票人一般不需要出具擔保抵押產品,只要符合銀行授信準入,一般都能通過銀行的審核將票據貼現,從而保證企業所需資金及時到位,相比銀行短期貸款的煩瑣程序,票據融資的便捷性更能滿足小微型企業資金需求。
故而在眾多的融資途徑中,票據融資已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雖然說票據融資是當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一個有效途徑,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同樣面臨一些問題與難點。
一、小微企業票據融資面臨的問題與成因
當前大型企業融資渠道相對小微企業要廣,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單一,因而企業票據承兌、貼現“難”和“貴”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小微企業。小微企業通常所持票據票面金額較小,張數較多,并且較難獲得大中型金融機構開具的銀承,所持匯票主要為城商票或農信票,這些金融機構在其他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較小,市場流通性較差,因而小微企業獲得銀承和貼現的門檻和成本均較高。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票據承兌環節
1.信息不對稱。80%的小微企業是家族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管理不完善,財務制度透明度低,沒有經過外部審計的財務報告。小微企業決策的主觀隨意性也較強,銀行很難預測其盈利能力。銀企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增加了銀行對其信息驗證難度和資信調查成本,商業銀行對這類小微企業簽發銀承面臨較大信用風險。
2.銀行對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的風險收益不對稱。小微企業票據融資具有時間短、筆數多、數額小的特點,決定了這些業務對銀行而言更多是“零售業務”,同樣數額的匯票承兌,對小微企業的開票成本為大型企業的五倍,銀行向小微企業開立銀承的邊際成本遠高于大型企業。
3.中小金融機構票據業務準入待遇不同。大型商業銀行針對中大型企業客戶服務模式比較成熟,其金融服務模式與小微企業的“急、頻、短”金融服務需求特點不相適應。因此,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通常由中小金融機構來滿足。但是,中小金融機構在票據業務準入政策的待遇上遠遜于國股銀行,限制了票據市場的發展,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票據貼現環節
1.承兌人授信不足。從目前票據市場情況來看,小微企業主要是先從中小銀行進行票據承兌和貼現,然后再由中小銀行向國股銀行進行轉貼現,并且小微企業票據承兌行多為地方性小型金融機構或是農信社,國股銀行對地方小銀行授信額度小,造成小微企業票據流通性不強,故而較大程度制約了小微企業票據融資功能。
2.銀行出于投入產出效益考量,接受小微企?I票據意愿較低。小微企業與大型企業票據貼現業務特點大相徑庭,小微企業單筆票面金額較小,總體呈現票據張數多,貼現金額小的特點,銀行辦理一筆千萬元貼現和一筆十萬元貼現的操作流程是一樣的。從投入產出效益考慮,銀行辦理小微企業票據貼現的意愿較低。
3.票據中介發展迅速降低了小微企業對銀行貼現的滿意度。由于票據中介機構不需要審核貿易背景,見票打款等方式,以及貼現利率較低,相對于銀行具有一些優勢。企業也因此認為在銀行貼現困難,傾向于在票據中介貼現票據。但其中的風險卻被風險意識薄弱的小微企業所忽視。
二、改善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環境、加快票據市場發展的對策建議
要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化解當前小微企業融資風險是當務之急。打鐵還需自身硬,首先小微企業自身要樹立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強化企業自身誠信制度建設,積極打造企業誠信品牌。其次,必須堅守道德底線,建立積極的內控制度,規范財務制度,提高財務報表的公信力。還要突破傳統家族管理機制,優化權力配置,構建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此外,政策扶持和豐富小微金融的票據產品線也是促進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發展的重要途徑。
(一)政策體制層面
1.引入商業信用評級,提高小微企業對企業信用的重視程度。作為票據市場的參與者,小微企業信用的好壞直接制約其融資能力。因此,建立健全信用評價機制勢在必行。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針對小微企業特點,盡快建立小微企業征信系統,在小微企業需要融資時提供信用查詢支持。另一方面,監管機構也可以鼓勵和培育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通過市場化運作,為小微企業做好信用評價服務,(下轉第9頁)
(上接第7頁)避免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政府鼓勵,建立小額票據中心。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號召銀行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票據貼現支持力度。人行廣州分行積極響應,同年設立郵儲廣東省分行、招行廣州分行和平安廣州分行為首批小額票據貼現中心。省政府撥付1500萬元作為專項獎勵。小額票據貼現中心專門為中小微企業辦理面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小票貼現,對中小微企業持有的小額銀票見票即辦理,對商票視授信情況積極辦理,并給予利率上的優惠。該類政策若能推廣到全國,各地成立小額票據貼現中心,一方面流水化作業能減輕銀行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小微企業貼現難的問題也得到緩解。
3.擴大市場主體。票據市場是一個基礎性的貨幣市場,是一個大眾化的市場。符合條件的經濟主體都可以進入這個市場,只要相互之間有需求,且按照法律所規范的票據行為參與市場,則這個市場才是真正的大眾化的市場、互利互惠的市場、高度透明的市場。參與票據市場的金融機構越多,形成的票據市場利率越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越貼近市場的真實價格。因此,在監管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可以放寬準入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吸收更多的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企業加入票據市場,增加票據市場的廣度。
(二)產品服務創新層面
解決小微企業票據融資難的問題要多管齊下,除了國家政策引導,還應從市場本身著手,用互聯網思維對傳統票據市場升級改進,產品服務雙創新,促進小微企業票據融資渠道多元化發展。
1.發展產業鏈金融服務。產業鏈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以產業鏈的核心企業為依托,針對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設計個性化、標準化的金融服務產品,為整個產業鏈上的所有企業提供綜合解決方案的一種服務模式,票據融資也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產品。是當前在可以滿足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需求,又可以有效控制風險的一種可行的金融服務模式。
2.用互聯網思維創新發展票據融資市場。當前票據跨市場創新發展主要以票據資管為核心,業務品種包括互聯網票據理財和票據資產證券化兩類。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通道是銀行貸款方式下的間接融資,股本融資、債券融資等直接融資通道發展嚴重滯后。企業融資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和信用風險大等諸多問題。近年來,隨著金融改革和資本市場建設不斷深化,法律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日趨健全,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直接融資需求不斷高漲,金融市場出現了企業直接融資熱潮,金融創新產品紛紛涌現。4月22日,鐵道部、中國電信、中國中化集團等7家企業發行的8支中期票據正式亮相,首批融入資金達到了392億元,成為當前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
中期票據基本概念
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上,中期票據(Medium Term Note,MTN )是指由企業、市政當局或外國政府發行的、以信用為基礎的,約定期限的高級債務憑證。1981年,美國美林公司發行了第一期中期票據。隨后,中期票據流動性高、信息透明、融資成本低、形式靈活等優點逐漸顯現,不僅在美國本土獲得快速發展,還被推廣到歐洲貨幣市場,成為歐美企業所能取得的最低廉的中長期直接融資方式之一。
在我國,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是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一種特殊的債務工具,區別傳統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融資,采取電子化方式發行,期限一般為3-5年。中期票據與短期融資券同屬于非金融企業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
中期票據成功推出不僅結束了我國企業中期直接債務融資工具長期缺失的局面,更對企業融資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發行企業而言,通過發行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有望實現融資成本的靈活配置,增強企業利用金融市場改善財務管理能力,提高企業應對復雜多變的金融環境能力,進一步提升企業經濟價值。對商業銀行而言,隨著中期票據對銀行信貸產品替代作用顯現,銀行收益方式將逐步由傳統的存貸利差收益轉變為承銷服務的中間業務收益,促進內部信貸資源向急需間接融資的小企業傾斜。對投資者而言,中期票據將有利于建立完整的投資收益率曲線,完善豐富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工具,為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組合選擇,促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對比分析
目前,我國企業常用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是貸款、票據貼現、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和公司債,中期票據與它們相比,具有以下顯著優勢:
從定價看,中期票據融資成本較低,能為企業節約大量財務成本。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1年期定存利率、3年期國債利率、3年期央票利率是影響中期票據產品定價的主要基準利率。目前,3年期的貸款基準利率大約在7.5%,6個月以內票據貼現利率也接近6.0%,而市場發行3年期中期票據利率約為5.3%左右,加上年承銷費率0.3%,可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1-2個百分點。
從融資期限看,中期票據更能滿足企業的中期資金需求。目前,商業匯票貼現的融資期限為6個月以內、短期融資券的期限在1年以內,企業債或公司債多在5年以上,而中期票據期限在3-5年,填補了企業中期融資工具空白。從融資成本的穩定性角度考慮,企業也愿意傾向于發行中期票據替代短期融資券和銀行中期貸款。
從發行制度看,中期票據發行更為便利,可有效緩解企業融資困難。目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包括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采用交易商協會注冊制發行,注冊額度兩年有效。中期票據的注冊制發行較企業債的核準制發行更為簡化,得到企業廣泛認可。數據顯示,與中期票據類似的短期融資券自2005年上市至今,發行量和發行規模都迅速增長。截至2007年年底,短期融資券共發行584只,總額為7693億元,遠遠高于其他企業債的發行規模。隨著中期票據對短期融資券逐步分流,中期票據市場發展前景必然可觀。
從準入門檻看,發行企業市場門檻較低,更多的企業可以進入中期票據市場。主要表現:一是對中期票據發行企業沒有任何資本金規模限制,僅規定發行余額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二是對于發行企業沒有盈利和償債能力的硬性指標限制,只有詳細信息披露的最低透明度要求。
從外部監管看,中期票據監管相對寬松。按照相關規定,企業債的發行由發改委核準發行、證券公司承銷,籌集資金投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公司債是由證監會管理,發審委審核;中期票據由人民銀行管理,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商業銀行承銷,對中期票據籌集資金用途上沒有任何硬性規定。
中期票據發行流程
企業申請發行中期票據要經過準備注冊材料、注冊、公告發行、后續發行與管理、本息兌付等多個環節。發行人需要重點關注內容包括:
準備注冊材料階段。企業要與商業銀行擬定中期票據發行計劃,簽訂承銷協議,制定時間表并組建承銷團。需要準備的企業注冊材料包括: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報告、主承銷商出具推薦函、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注冊階段。主承銷商向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提交發行人注冊申請。如獲批準,采取網上公告《接受注冊通知書》的形式,向市場告知發行人注冊信息,注冊接受時間、內容以該公告為準確。發行人完成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開戶流程。
公告發行階段。雙方協商確定發行時間并制定公告發行文件,首期發行需提前5個工作日公告發行文件,后續發行需提前3個工作日公告發行文件。主承銷商完成簿記建檔或系統招標,通知承銷團成員銀行獲配額度、督促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日完成繳款金額,并及時與發行人清算資金和承銷手續費。
后續發行和管理階段。雙方確定續發中期票據的時間,向交易商協議提交續發材料,并制作發行公告文件,參照首期發行程序完成簿記建檔、繳款、資金結算、發行情況公告等工作。在中期票據存續期,主承銷商負責監督企業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并督促企業進行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項披露和本息兌付公告。
本息兌付階段。中期票據一般采取按年付息,到期兌付本金的方式。發行人于每次付息或兌付本金前披露兌付公告,并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兌付事宜。
中期票據市場前景展望
在當前宏觀經濟環境下,建議企業要把握好中期票據市場發展前景,及時做好相關融資準備。
首批中期票據中3年期利率5.30%、5年期利率5.50%,利率水平將為未來一段時間中票發行利率的基準。考慮到首批企業資質優良、規模較大,如果不出現較大的市場波動,今后一段時間中票發行利率將不可能低于這樣的結果。
評級為AAA級企業仍將是中票發行的主體,AA+的企業會逐步進入市場。從規模看,20億注冊額度、10億的發行額度可能成為一個基準,低于此規模的產品發行利率可能會有所提高。
與企業債、公司債等產品相比,中期票據目前還是具有比較明顯的時間與成本優勢,有債務融資計劃的優質企業完全可以考慮用此替代其他融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