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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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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全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成本;可轉換債券;實物期權

證券的兩種主要門類為債券和股票,兩者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調節資金余缺的功能。債券是發行者為了籌集資金,向債權人發行的,在約定時間支付按本金一定比例計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計量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償還本金的一種有價證券。債券是通過設置合理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時間結構來基本滿足資金借者與資金貸者之間利益的分配,但是一旦資金從資金貸者轉移到借者時伴隨著資金使用權的轉移,這種使用權同時伴隨著絕大部分的資金的控制權,這樣使得資金供給雙方在資金的控制權方面極為不對等,資金的貸者雖然能擁有資金的所有權,但卻喪失了絕大部分的控制權。利用這種控制權上的不對等,資金借者往往會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甚至損害資金貸者的行為從而產生了股東(這里考慮的資金借者主要指股份制公司,并且往往是上市股份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問題,比如資金借者將資金用于債務合同規定以外的投資項目,或者違反原先債務合同的規定借入其他借款而提高了債務在公司資本結中的比例而使得原先債務合同的風險提高等等。這種矛盾必然會不利于利用債券調節資金余缺來發展經濟。

一、債券中成本問題存在與現行解決辦法

為了改善這種狀況,解決債券中股東與債券人的成本問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促進這種融資工具的發展從而促進資金余缺的調節發展經濟,一方面通過加強立法,從法律角度上對股東對資金的控制權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資金借者利用控制權上的優勢做出損人利已的行為,從而保護資金貸者的利益。這種措施的有效性顯然依賴于法律進行限制的強度,限制越強則越有利防止資金借者做出損人利己的行為。并且由于法律的嚴肅性問題導致立法的階段性,使得立法的建立往往會晚于現象的產生。另外更重要的是這種限制過強可能會限制資金借者正常的控制權,這樣反而會阻礙債券這種融資工具的發展。因此這個措施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另一方面就是加強債務人的道德修養水平,減小道德風險。這就需要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修養,這是一個緩慢前進的過程,需要整個社會的不斷努力。最后也是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對普通的債券進行改造。對債券的改造大致可以分為3類:

第一類是在債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條款或者約束性條款,如對于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類是債券本身屬性的改變,主要包括債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變,比如收益公司債券是只有當公司獲得贏利時方向債權人支付利息的債券,這也會改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

第三類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類,是運用金融工程學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結合到普通債券中,比如可轉換債券,附認股權債券,就是將期權衍生工具結合到普通債券種,從而改變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分配。

對于第三類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將一些非債券金融工具結合到普通債券上去,包括可轉換債券以及附認股權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票的債券;附認股權債券是附帶允許債券持有人按特定價格認購公司股票權利的債券。這兩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區別是在于可轉換債券是有權利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從而資金貸者由債權人轉變為股份公司股東,而附認股權債券是直接的債券加認股權,債權人可以利用認股權追加資金投入成為股東而同時保留債券。由于兩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適用于兩者,但目前研究實用較多的是可轉換債券,并且主要為上市公司所實際應用。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債權人與股東之間成本問題。當公司通過普通債券方式融入資金后,由于債權人與股東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異,債權人僅能獲得固定收入而無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漲帶來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東對通過債券融入的資金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此他們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通常會選擇高風險高收益項目而放棄低風險低收益的項目,從而產生資產替代,導致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成本問題。但如果是可轉換債券的話,由于可轉換債券可以按預先確定的轉換比率將債券轉換為股權,這就提供了一種融資的“協同效應”(Brennan,1982)。當股東放棄低風險低收益項目而選擇高風險高收益項目時,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項目投資成功獲得了高收益,這將導致公司價值較大提高從而使公司股份價值較大提高,由于可轉換債券可以按事先確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債券發行時股票的價值計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較低的轉換價格將債權轉換為股權,從而分享高風險項目投資成功帶來的風險收益;二是項目投資失敗造成損失,由于可轉換債券的轉化性是債券持有者的一種權利而非義務,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進行轉換而獲得事前確定的債券利息收益,風險損失將由股東獨自承擔,以作為對其投資債務合同規定以外的風險項目的懲罰。

二、現實存在的問題以及實務期權的運用

這種可轉換債券在理論上比較好地解決了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成本問題,但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人們發現了問題。一是對于轉換比率的設定,轉換比率的值直接關系到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轉換比率才能發揮可轉換債券的優勢,使之對雙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轉換比率同樣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會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二是公司往往是為某個項目進行融資并以項目產生的收益來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為某個項目而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中,由于債券可以轉換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價值是與公司所有的項目相關,這就產生了不匹配的問題。三是隨著期權思想的不斷的深入,人們對項目的評價越來越多地由以往單純使用NPV法向NPV結合項目包含的實物期權價值的方法,這種對項目評價方法的改變對于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產生了影響。張宇和宣國良(2002)指出隨著實物期權法的運用,公司股東可能會選擇某些風險較大,但凈收益為負的投資項目,這些項目對于提高股東收益的價值是有益的,但是對債權人的利益卻可能造成損害。

正是這些問題,特別是第二和第三點的出現使得可轉換債券在解決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成本問題中無法達到理想中的效果。為此我們提出在債券中結合實物期權來解決可轉換債券無法克服的問題。

投資于實物資產經常可以增加投資人的選擇權,這種未來可以采取某種行動的權利而非義務是有價值的,它們被稱為實物期權。實物期權實際上是金融期權思想在實物投資領域的應用,并已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實物期權是嚴格的與特定項目相關的,金融期權中的各種變量,特別是標準Black-Scholes公式中的變量:標的資產現價(S0),執行價格(K),到期期限(T),價格波動率(δ),無風險利率(r)都可以在實物投資項目中找到對應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義的參數。常見的實務期權有擴張期權、時機選擇期權和放棄期權。擴張期權是一種對于未來擴大項目投資而獲取風險收益的看漲期權,時機選擇期權是一種關于項目何時進行的選擇權的看漲期權,項目具有正的凈現值,并不意味著立即開始總是最佳的,有時候等一等更好,特別是對于前景不明朗的項目。放棄期權是一種看跌期權,其標的資產價格(ST)是項目的繼續經營價值,而執行價格(K)是項目的清算價值。比如擴張期權,一般以第二期項目或者后期項目距離第一期投資開始的時間作為期權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項目的投資額在第一期初的現值為執行價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項目的經營現金流量的現值為標的資產現價(S0),以項目經營現金流量的標準差(一般參考同類項目)為價格波動率(δ),以國債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實物期權的價值嚴格的依賴于項目本身,這與可轉換債券不僅依賴于項目而且依賴于整個公司所有的項目以及其他各種經濟環境因素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如果我們能夠在債券中合理結合債券發行目標項目的實物期權,則可以很好地解決上面提到的第二個問題,這樣就能夠做到公司為某個項目進行融資并以項目產生的收益來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時附帶有以項目實物期權價值計的可部分歸屬于債權人利益的價值,這樣就不存在不匹配的問題了。

另外將期權的思想引入實物資產投資領域使以往的NPV項目評價方法變得不再絕對適用:一個項目用NPV法進行評價其凈現值可能為負,但如果該項目同時具有很大的正的實物期權價值,那么可能會使項目凈現值與項目實物期權價值之和為正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按照NPV法則公司不會進行項目投資,但如果結合實物期權,那么公司可能會進行項目投資。如果股東決定進行項目投資那么債權人將部分承擔這個項目的風險,則他們無法獲得與此風險相對應的收益。另外張宇和宣國良(2002)從項目實物期權對公司整體資產價值方差的影響入手,認為一個凈現值為負的項目雖然減小了公司的價值,但股東權益的價值反而增加了,這就極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對普通債券進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實物期權引起的改變,那么可以考慮將實物期權加入到普通債券中構成合成復雜的債券來平衡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收益分配問題。

在債券中加入實物期權構成組合可以解決前述可轉換債券遇到的第二問題,同時按照一定方式構成的組合將有可能解決第三個問題。但這種一定的構成方式將會遇到可轉換債券同樣遇到的問題就是一個如何組合的問題,這同樣需要組合制定者的智慧。這是一個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總之,正是由于可轉換債券在協調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利益分配時會遇到很多問題,使得無法進行合理協調雙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東仍然有機會做出損害債權人利益而有利于股東的行為,同時考慮到許多債券籌集是以特定項目為標的的,而項目的進行中包含了很多實務期權的內容,因此可以構造由債券和項目實物期權構成的新型債券來克服這些問題,使得債券人獲得與其承擔的風險相應得收益,盡可能解決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成本問題,從而促進債券這種投融資工具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葉永剛.金融工程學[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中庸全文范文第2篇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anagement also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the fusion of economy and culture become the trend of social development.In the spirit of cohesion,cultural workers,improve enterprise safety culture of enterprises and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staff,strain capacity is formed, It highlights put at the center location management,formed to promot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with human as the center,relying on th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of the situation.

關鍵詞:安全文化; 科技;安全;教育

中圖分類號:P6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作者簡介:梁輝,1985,女,甘肅,助理工程師,本科。從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18622153127,329841827

1緒言

文化是每個企業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世界500強人力資源在講到企業發展的時候都會首先贊嘆執行力,而良好的執行力的支持就是企業文化,正是基于對這種理念的認同,才會對“安全文化”這個詞進行理解與剖析。

安全是伴隨著人類的生活及生產活動而產生的。人類從遠古時代就在解決生活及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從文化溯源的角度可以將其起源追溯到遠古時代人類的防災害活動。但是安全工程作為一門學科提出來,是本世紀60年代的事,60年代才在少數發達國家的大學中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因此,嚴格的說安全成為一種文化是工業社會發展的產物。

2安全文化的四個層次

廣義的安全文化的構成要素具有層次性,由表及里表現為如下幾方面。

2.1安全物質文化

安全物質文化是為保證人們的安全生活和安全生產而以物質形態存在的條件、環境和設施的總和,或者說能夠滿足人們安全需求的各種物態要素或物質財富的總稱。如古代尋食護身的石器、銅器,當今的防彈衣、防彈車和消防器材等,它們是安全文化的物質載體,居于安全文化的表層或最外層。安全物質文化是衡量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的客觀標準和尺度,是安全文化的根本保障和基礎。

2.2安全行為文化

安全行為文化是在安全精神文化和安全制度文化指導下,人們借助于一定的安全物質文化,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表現,居于安全文化的中間層。行為文化既是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反映,同時又反作用于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

2.3安全制度文化

安全文化中屬于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與衛生、減災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環保安全等方面的一切制度化的法規、法令、標準、社會組織形式以及人的社會關系網絡的安全文化建設活動及成果統列為安全制度文化,作為安全文化的重要的、帶有強制性的組成部分,包括從社會制度、法律制度、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制度、科學體制,直至各行各業、各社會集團的組織形式等。安全制度文化是協調生產關系、規范組織和個體行為的各項法規和制度,居于安全物質文化和安全精神文化之間,是安全文化的中間層次,發揮著協調、保障、制約和促進的作用。

2.4安全精神文化

安全精神文化居于安全文化的內層或最里層,是指為全體成員所共同遵守、用于指導和支配人們安全行為的以價值觀為核心的意識觀念的總稱,包括人們對安全的認識、態度、理想信念、道德規范、價值觀念和心理行為習慣等各種意識形態。與社會進步合拍的公認的精神文化形成了所謂的行為規范,這是安全文化建設中最不易實現的部分。作為安全文化的軟件和核心,安全精神文化對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為文化和安全物質文化起著主導和決定的作用。

以上四個層次構成了安全文化的整體結構,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其中安全物質文化是基礎;安全精神文化是核心和精髓;作為中介的安全行為文化和安全制度文化是安全精神文化通向安全物質文化的橋梁和紐帶。

3安全文化建設的幾種方法

應該針對受教育者及教育內容的不同、針對現實情況。通過方法和形式的改變來引導受教育者,從而激發內驅力,使人們產生思想共鳴,目前較為可行的主要有五種方法。

3.1理性灌輸法

主要由施教者將教學內容以課堂講授的方式向受教育者傳授,這是目前用得最多的一種教育方法。其主要目的是從理性的角度,向受教育者傳授安全理論和方法;引導人們理解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安全生產的目標;掌握預防、改善和控制危險的手段和方法。通過理性灌輸,來強化安全生產的意識,使員工不僅僅知道怎樣去做,還知道為什么要這樣做。這種教育方法的優點是教學內容具有系統性、理論性,能一次對多人進行教育并且能降低教育成本。缺點是理論性過強,會讓人感到枯燥乏味。因此,采用這種教育方法時,應注意語言的生動性并盡量將理論與實際案例、感性知識相結合,在形式上多采用幻燈、錄像、多媒體等視聽相結合的教學手段。

3.2情感啟迪法

在安全教育中,也必須注意“情”,要關心和愛護員工,讓員工感受到你是發自內心的、誠心誠意的關心。即使是批評人,也要顧于情,達于理。情感啟迪法的目的,是要讓受教育者從內心深處受到教育。其方式可以是個別談心、交心,工作中善意的提醒,以充分的依據來證實他的所作所為之不妥。

3.3活動熏陶法

這一類教學方法集知識性、趣味性、教育性為一體,其形式豐富多彩,可以有:活動類。寓教育于各種活動之中,如:在職工中開展“安全文明生產監督崗”活動;技術練兵、技術比武活動;“三不傷害”活動;“危險預知訓練”活動以及“安全月”、“安全周”活動等。表演類。組織 “安全在我心中”演講會,安全生產書法、漫畫、攝影展,安全教育故事會等。競賽類。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查隱患競賽,安全生產征文征聯競賽等。參觀類。組織各種參觀學習活動,如到其他企業去參觀取經、參觀新技術、新方法以及新成果展覽會等。

3.4言傳身教法

安全生產中,管理者用自己的良好素質去激勵員工的積極性,使企業形成持久的安全生產局面。另外,還可以借助于榜樣的力量。樹立榜樣,實際上是樹立了目標、指明了方向,讓員工明白領導的態度和要求。所以,企業應大張旗鼓地表彰安全生產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樹立人人關心安全、個個重視安全的良好風氣。

3.5自我教育法

員工通過自主學習安全技術、管理知識,從根本上提升個人安全意識,產生“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轉變。由安全管理的客體轉變為安全管理的主體,使外在施壓式的學習過程變為一種內在需求的索取過程。

5結束語

安全文化建設仍是一項需要不斷探索、深化的基礎性工作,諸多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仍需要潛心研究。安全文化建設任重而道遠,要實現安全、舒適、高效的企業活動,就要提升全員安全科技文化素質,要通過安全文化的傳播、宣傳和教育,使員工覺醒、理解,并轉化成自身需要。安全科技文化需要不斷地再宣傳、再教育、再激勵、再傳播,需要不懈奮斗與堅持,只有全員自覺投入和餞行支持,才能保障企業安全、舒適的未來。

參考文獻

中庸全文范文第3篇

關健詞: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坡穩定性

2010年7月19日國發〔2010〕23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監控管理系統”,這是建國以來國務院第一次明確的將技術產品列入文件的指令。塔式起重機械事故率連續多年居高不下,引起了政府的關切,多次發文強調要求加強管理。這些都足夠體現出了,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全使用及管理在我國建設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性。文章下面就探討了塔式起重機在安全使用中容易忽視的幾個問題。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塔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幅度限位、斷繩保護器、斷軸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已經成為必檢對象,這里不再贅述。

1、塔機定位的邊坡穩定性計算

塔機需布置在建筑基槽邊且沒有其他可靠護坡措施時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計算,不管布置在基槽上邊還是布置在基槽底邊。塔機一旦安裝后,施工周期少則2月左右,多則跨年,在此期間如果由于振動、雨水等原因使邊坡出現問題必將影響塔機使用安全。邊坡穩定性計算方法:粘性土一般采用泰勒分析法或費倫紐斯法確定臨界滑弧法;砂性土一般采用直線破裂面法。

2、標準節應穿插使用

塔機最底部的那一節標準節(基礎節或加強節除外)受力最大,如果長期讓同一標準節都裝在最下部,必然造成該標準節過度受力產生疲勞損傷或損壞。正確做法應該是:每拆裝一次,把其他標準節穿插輪流使用在最下部,避免同一標準節始終處于最下面。有相當一部分單位沒有注意到這一點,拆卸時塔機處于最低(或拆裝)高度,此時套架里一般有3節標準節不取出來,安裝時同樣如此,這樣一來就出現上述3節標準節始終處在塔機最下部,而且順序都不會改變,長此以往必然導致事故。

3、標準節連接螺栓及時更換

實力雄厚、正規的產權單位對此比較注意,而一些依靠掛靠謀生的個體單位出現的不規范使用例子相對較多。如果螺栓銹蝕嚴重、螺桿表面出現銹蝕凹坑沒有進行更換而仍在使用,嚴重違背高強度連接螺栓使用要求,塔機安全系數將大打折扣。通常情況下,標準節連接螺栓都配有平墊圈,從而增大連接套受力面積和保護連接套表面免受摩擦損傷。此平墊圈硬度很高,個別拆裝人員在作業時把平墊圈隨意去掉,直接導致連接套表面劃傷,影響預緊力,增大連接套局部壓力而改變連接套受力均勻性。

4、對零部件主要節點、焊點做重點檢查

塔機結構的節點、焊點較多,全部檢查到位具有一定困難且沒有必要,應重點做好吊臂連接點、圓鋼拉桿焊接耳板、塔帽連接點、平衡臂連接點、標準節主節點和頂升支承耳板的檢查。零部件主要節點、焊點檢查應重點放在塔機拆裝期間或入庫維修期間,此時可仔細地檢查鑒定,對發現的問題能做較為徹底地處理;在使用期間做重點抽查與監測,盡可能避免在使用期間處理故障導致影響用戶使用甚至出現經濟糾紛。

5、地線正確焊接

塔機地線焊接一般由使用單位安排現場電工或焊工負責,而設備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均沒有對焊接工人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致使塔機地線焊接隨意,個別情況甚至把地線焊接到塔機主要受力部位,如預埋基礎焊接到標準節主弦桿上、壓重基礎焊接到十字梁中間部位,這些情況都為安全使用埋下隱患。正確做法應該是:保持有2根地線與塔機部件焊接;預埋基礎的地線應焊接到爬梯或與爬梯連接的腹桿上等非主要受力部位,壓重基礎的地線應焊接到十字梁端頭立面;施工現場接地線一般采用鍍鋅扁鐵,焊接時要三面圍焊,縱向焊縫長度約為2倍扁鐵寬度。

6、施工工地埋地電纜存在問題

部分施工工地現場的一級配電箱與二級配電箱之間、二級配電箱與三級配電箱之間的埋地電纜不使用鎧裝電纜,而把普通橡膠電纜直埋,并且在埋地前不做模擬潮濕狀態絕緣檢查。此種情況在秋季和冬季較為干燥氣候狀況下塔機可以正常使用,但在春季和夏季潮濕狀況下有可能導致塔機無法正常動作,并進而造成停工或其他糾紛。究其原因是潮濕狀況下埋地橡膠電纜絕緣不夠,當鋼筋機械、木工機械等中小型設備動作時,其電流相對較小,產生的漏電分流電流或相間短路電流較小,不足以造成漏電保護器動作;但是當塔機等大電流設備動作時,尤其是當塔機一、二檔換檔時,電流變化幅度最大,產生的漏電分流電流或相間短路電流足以導致一級箱或二級箱內漏電保護器動作,而供給塔機電源的三級箱內漏電保護器不動作。此種情況如果不做仔細分析,會誤以為塔機故障所致。

7、塔機電線電纜應及時更換

塔機電線電纜幾乎均在室外露天作業,風吹日曬老化較快,經常拆卸部位和彎曲部位最為明顯,老化開裂嚴重時如果不予更換仍將就使用,每遇陰雨天就會發生漏電、觸電、掉閘等故障。更有甚者,在出現因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或其他安全裝置線路導致的上述故障時,用戶又不允許停機,此時,維修電工自行或在產權單位相關人員指揮下,直接把安全裝置線路拆下(待非陰雨天時再恢復),人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產權單位貌似節約了更換電線電纜的成本,實則換取了較大的風險。因此,塔機電線電纜老化影響安全使用時,必須及時更換,不得含糊。

8、應安裝超速保護裝置

中庸全文范文第4篇

一、釋明權的基本內涵

釋明權源于德語“Aufkaungsreckt”,法官釋明權又稱法官釋明義務,是一個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生俱來的概念,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把不正確和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證據予以補充的權能。簡言之,法官釋明權就是使原不明了者變為明了,讓當事人將自己不完備的陳述、聲明、證據補充完備。圍繞法官釋明權的法律性質,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存在以下三種觀點:1、“權利說”,即認為釋明是法律賦予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法官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行使或放棄。2、“義務說”,即認為釋明是法律明確規定法官應當行使的一項訴訟義務,如果法官在應當行使釋明的范圍內不予行使,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權利義務說”,釋明既被視為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又被視為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1]

現在我國多數學者都傾向于同意第三種觀點,認為釋明既是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筆者認為,在我國建釋明制度中,應當承認法官擁有釋明權,但是這里的“權”不能理解為權利的權,而應理解為權能的權,所謂權能是權利和職能的統稱,如民事審判權是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對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作出裁決以解決民事爭議的權能。法院不但有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而且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也有這方面的職權。而釋明發生在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是審判權的內容之一。因此,釋明權的性質應與審判權的性質是一致的。同時,法官在訴訟中的權能是法定的,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是法官的訴訟義務。權利則是主體享有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權利主體有可為、可不為的自由,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因此,在我國的釋明制度中,對釋明權性質的規定,應當明確為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而不能理解為法官的訴訟權利。

二、釋明權行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釋明是法院的實務領域中的一個極具操作性的問題,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釋明權,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釋明權行使的不適當、不統一,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有礙司法公正。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法官怠于行使釋明權。當前,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引入了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依職權過多干預訴訟的情況逐步減少。但有的法官卻又走向另一極端,過于強調程序的對抗性,認為當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應主張而致敗訴,責任在于當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出判決即可,致使有時訴訟的結果完全背離了公正,使得訴訟帶有投機色彩,嚴重了影響當事人對于司法公正的信仰。(二)法官懼于行使釋明權。由于實務中對哪些問題需要釋明、如何釋明、釋明到何種程度較難掌握,操作不當就易于出現糾問式的庭審、職權的探知或訴訟輔導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釋明權往往意味著對一方當事人進行援助,對方當事人容易產生誤解,所以許多法官不敢行使釋明權。(三)實踐中操作不一。除上述的幾條司法解釋外,現有的法律再無其他規范。實際操作中,由于每個法官認識上的差異,對于應否釋明、如何釋明以及釋明的內容應包括哪些等問題,個人掌握的標準不同,主觀隨意性很大,有損司法統一。[2]

三、審判實踐中影響法官釋明權行使的原因分析

釋明權對很多法官來講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法律名詞。因為現在法學院所有的教科書中均沒有這個法律名詞。理論研究觸及的文章也是屈指可數。最近對法官釋明權開始比較重視研究是因為其他國家和法域對法官釋明權的研究的重視。如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相繼對民訴法的修改過程中擴大了法官釋明權的范圍,同時加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公布實施,法官釋明權才引起廣大法官的高度重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適時適度地行使釋明權是相當重要的。但是目前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還存在客觀因素的制約。

(一)立法上存在缺陷。立法上的缺陷是指民訴法中關于釋明權制度的規定是相當簡單。釋明權制度的核心是釋明權的范圍。他是法官行使釋明權的法律根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立法史上,對于法官何時應行使釋明權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才有明確的規定。且該規定僅是對法官對法律適用方面的釋明權,而沒有規定事實的釋明權。縱觀世界各國對釋明權制度的立法,對法官事實釋明權的規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把法官對事實的釋明權放在很重要的位置。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需要法官對事實的釋明時也是相當普遍的。我國民訴法對法官釋明權的范圍規定得很窄。由于法律規定的法官釋明權的范圍過于狹窄,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官行使釋明權就屬于過度行使釋明權。因為立法上法官釋明權范圍的狹窄,導致在審判實踐中法官行使釋明權的無法可依,立法上的缺陷嚴重制約了法官釋明權的行使。

(二)法官素質的差異。釋明權的行使是法官的訴訟行為。它對于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要求法官盡一個善良正直有法律水平的人能力去行使釋明。法官素質包括:第一,高尚的道德品質,要求法官做到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秉公辦案。第二,精深的業務知識,要求法官精通法律,并有嫻熟運用法律的技能。第三,豐富的社會經驗[17].從目前的法官隊伍狀況來看,關鍵是業務素質良莠不齊,不能適應行使釋明權對法官所提出的高要求。法官行使釋明權是建立在法官知法的基礎之上。如果法官不知法,只能越釋明越糟糕。如當事人認為合同是有效合同,而法官卻認為是無效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官的釋明改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合同是有效合同。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是存在的。因此,法官行使釋明權應建立在法官知法的基礎之上。法官不知法,何談為當事人釋明。3

四、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的正確運用

釋明權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行使釋明權,才能避免偏離和破壞私權自治、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正確行使釋明權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對釋明權有正確認識是釋明權得以正確行使的前提

首先,正確行使釋明權是與現代司法改革和民事訴訟發展的大勢相適應的。第一、行使釋明權有利于實現實體公正。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現階段許多當事人文化素質的低下、法律知識的匱乏,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對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清楚明確地表述,對其有利的事實不知主張,特別在舉證問題上,缺乏風險意識,而我國民事訴訟又未實行強制律師,這種情況下,法官適時行使釋明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使案件的裁判更接近客觀真實。第二、行使釋明權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在民事訴訟中,有時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地位、身份、職業及專業知識背景的差異,可能影響到他們訴訟權利的發揮。此時,通過行使釋明權,使雙方的攻擊和防御趨于平衡,才能真正實現程序公正。第三、行使釋明權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通過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明確表述其主張、請求,啟發、提醒當事人充分提供了相關證據,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實,減少當事人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比例,才能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支出和國家的司法資源,進而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法官行使釋明權與法官的中立地位并不矛盾。時展要求司法理念也隨之更新,釋明權的行使,是對強調直接對抗的當事人主義進行修正和補充。當事人的訴權是審判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審判權對訴權具有修正和補充的作用,二者具有互動性,釋明權的行使正是這種互動性的體現。法官應走出片面強調當事人舉證,忽視法官在訴訟中引導作用的誤區,在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不當或不充分時,行使釋明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要求他們作出解釋、說明、陳述或舉證,加強對訴訟的管理,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充分發揮審判權對當事人訴權行使的補充和完善作用。

第三,法官既無權拋棄釋明權,也不能不當行使。釋明權的設置為確保訴訟信息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縱向交流提供了制度平臺,適當的釋明既可以消除機械地適用辯論原則所造成的爭點不突出、信息模糊、程序拖沓等弊端,又能使裁判結果更加接近案件的事實狀態,促進公正裁判的實現。筆者認為,法官不可以隨意放棄行使的權利。否則,會產生一定的后果。如在李國光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講到,法官“未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而又要求當事人承擔證據失權后果的,當事人以法院(法官)未履行舉證指導義務為由上訴時,上訴法院得以此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主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關系,法官以公權力錯誤干預、錯誤釋明,也會產生一定的后果。

(二)提高法官素質,是保證釋明權正確行使的重要途徑

法官具有較高的素質,才能正確行使釋明權。否則,有可能應當釋明的不去釋明,不應釋明卻錯誤釋明。正確適當地行使釋明權,要求法官應具有以下素質:第一、精通審判業務,熟悉訴訟制度的運行模式、知曉法律條文,能夠理解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嫻熟地運用法律。第二、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對雙方當事人的專業技能、法律知識、訴訟經驗等方面能深入的洞察。第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審判紀律,秉公執法,能夠正確處理法官職責和當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只有法官素質全面的提高,才能使釋明權制度發揮應有的功效。[4]

(三)、正確把握釋明權行使的原則、范圍、行使方式、行使時機,是釋明權的得以正確行使的關鍵

1、釋明權行使的原則

(1)釋明以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為前提。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案件中,一方面應當探知和準確把握當事人陳述、主張的真實意圖,為可能需要的釋明作必要準備。另一方面,確需釋明時,法官對當事人的提示或發問應以促使當事人進一步說明、補充、完整其意圖為目的,而不是與當事人的真實意圖相反,更不能按法官自己單方面的意志進行釋明。明確這一點,不只是釋明權行使的基本要求,也是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的內在之義,是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應有尊重。

(2)就具體事項的釋明,始終恪守中立立場。法官應與雙方當事人保持等距離,不得厚此薄彼,帶有偏見,比如只對一方進行釋明,或對一方多作釋明。同時要掌握發問次數,庭審中不能發問過多,否則容易使法官失去中立立場,在不知不覺間卷入當事人紛爭的漩渦,從而“可能使甚囂塵上的爭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持續不斷的紛爭阻擋明斷的視線”.

(3)釋明以必要和適度為限。所謂“必要”,是指釋明權只在當事人陳述或主張不清楚或不完整而需補充、更正時才加以使用,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或主張已經清楚或完整,或者當事人自己已經意識到此點,則無需釋明。正如丹寧勛爵所概括的,“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為得體以符合法律規范時,在需要排除與案情無關的事情和制止重復時,在需要通過巧妙的插話以確保法官明白律師闡述的問題,以便作出估價時,法官才需要親自發問”.所謂“適度”,是指釋明權的行使,以使當事人足以清楚法官釋明的意圖為限,至于當事人是否補充、更正或完善,屬于當事人自由處分的范圍,法官不能無限制釋明,更不能代替當事人進行補充、更正或完善。因為“法院進行闡明在某一程序內是義務,在該程序以上便成為權限,再過一定限度時則為違法”.必須注意的是,在一些具體案件中如何恰當地把握這個度,才不致于違反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基本要求,往往不易掌握。如一起債務糾紛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而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并未意識到這一點。此時,法官是否可以提示被告人主張時效已過?如果主動提示,是否違背中立原則而對債權人有失公正?反之,如果不加干預,又是否在貌似公正的外表之下掩蓋著對債務人實質上的不公?有的學者認為不可以提示,也有的持贊成態度.

對這個問題,簡單地說行或不行都有不妥。一個有效的訴,從形式上講,只要滿足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即可,即使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仍可,法院也應受理。但是,既然原告的目的在于通過司法程序求得對其債權的強制保護,法官應當告知原告,要舉出充分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即原告應當證明自己享有勝訴權,才能獲得法院支持其請求的判決。原告提出證據之后,還應允許被告反駁和反證。如果原告舉出的證據足以證明此點,而被告無法,法院應當判決支持其請求。如果原告舉不出證據或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則應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原告提出被告并未主張時效抗辯而要求獲得勝訴判決,實際上并不符合法律原意。民法通則第136條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受時效限制。但此種情形應以債務人明確承諾為條件。如果未經訴訟,債務人不知道時效已過而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樂于受領,法律無需干預,當事人履行后也不能以時效已過為由翻悔。但如果進入訴訟,債務人不知道時效已過而繼續應訴、答辯和和辯論不能視為自愿履行。[5]

2、釋明權行使的范圍

關于釋明權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之規定,法官的釋明范圍是“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不一致的”,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證據規則》規定的法官的釋明限于法律上的理由而對事實問題并沒有釋明的義務。同時,對于這種法律上的理由的釋明是針對所有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或民事行為還是僅限于會導致敗訴的法律關系或民事行為,表述得不清楚。

筆者認為,我國釋明制度釋明權的范圍主要包括:(1)不明了之釋明,即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陳述不清的問題,以弄清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由于當事人的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對案件的陳述就可能會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法院如果將這樣的陳述作為裁判的基礎就很難作出正確的裁判。所以法官可以向當事人發問或是指出其陳述不清之處,促使其說明。(2)證據材料不充分之釋明,即當當事人訴訟資料不充分時,法官可以通過釋明令其補充,但是這些資料應“限于會導致結論性作用的事實”。在當事人主義的模式下,提供訴訟資料以支持訴訟主張是當事人的應有義務,當當事人不能提供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的證據資料時,當事人就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這是當事人主義的原有內容。但是,由于自然和社會身份的差異,并非每個人都具有同等的對法律的感知能力和應對能力。因而,在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成為“司法為民”的一個主流的背景下,法院行使釋明權無疑成為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3、除去不當之釋明,即當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如有明顯不適當,法官令其除去或變更不當之處。主要有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適當;當事人的訴訟標的不適當;當事人不適當等。法官可要求當事人先就有關事項進行陳述,如果當事人的陳述毫無意義,法官可以行使釋明權將其消除。(4)法律適用不安定因素釋明,即對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釋明。[6]

根據釋明權的行使范圍,筆者認為,法官應在以下四種情形行使釋明權:(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陳述的意見不清楚、不充分時,法官應在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前提下,啟發當事人陳述清楚,補充訴訟請求。(2)在當事人已提出訴訟請求但證據不足時,法官應啟發他依法提供充足的證據。(3)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應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重新告知舉證期限。(4)對簡易程序案件當事人不履行有關事項,法官應告知當事人其依法會承擔的法律后果。[7]

3、釋明權的行使方式

釋明權行使的方式。在日本和我國臺灣,釋明權的行使主要有發問和曉諭兩種方式。其中,發問是最主要的一種,因此釋明權又被稱為發問權。發問和曉諭本身就肯定了法官與當事人相比在訴訟中的優勢地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的討論方式拉近了法官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使釋明權這一具有職權主義色彩的法律制度閃耀出一縷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光芒,我們應加以借鑒。

4、釋明權的行使時機

釋明權存在于以下階段(1)與受理階段;(2)審前準備階段;(3)開庭審理階段;(4)二審階段;(5)再審階段。每個階段都可能成為對特定事項進行釋明的最佳時機,例如在與受理階段,如果發現訴訟請求顯屬不恰當,在此時除去,顯然最為及時。在庭前證據交換階段,對事實不充分的要求其補充證據材料會使開庭審理階段更加有效進行,這時對此進行釋明,時機最佳。

參考文獻:

1、王亞芳著:《淺議釋明權》,載于《嵊州市人民法院網》。

2、狄麗雯著:《淺談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的運用》,載于《濟源法院網》。

3、孫永全著:《論釋明權》,載于《中外民商裁判網》。

4、狄麗雯著:《淺談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的運用》,載于《濟源法院網》。

5、肖宏著:《通向正義的干預:論釋明權制度的導入及適用》,載于《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網》。

中庸全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安全 精神科護理 護理風險 防范措施

護理工作是一項風險大、責任重、要求高的助人專業,特別是在患者無自控能力、具有危險行為的精神患者科室,更需要護理人員連續不斷地細致觀察患者的異常舉動,及時發現各種不安全因素,并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危害程度降至最低點。在當前護理工作中需要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科學管理的觀點。本院精神科護理工作經過1年分析、評價、研討,并加以實踐,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降低了安全隱患。

資料與方法

一般資料:精神科護士87名,其中男16名,女71名;年齡22~45歲,平均34.00±1.5歲;工作年限1~25年,平均11.00±2.00年;學歷,中專20名,大專及以上67名。

方法:2009年6月~2010年6月期間對精神科護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后,經過多次考核,使用問卷調查法對護士進行差錯歸因分析,結合本院實際情況,自行設計“精神科護理人員在安全護理中的認知度”表格。表格列出20項護理工作主要風險,在常見原因中每項分為“是”“可能”“不可能”3級評分標準,分值各為3分、2分、1分。總分為20~60分,得分越高,對護理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意識越高,自身防范越強。共發放有效問卷87份,回收87份,有效回收率為100%。

結 果

精神科護理人員在對精神病患者的護理工作中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常見原因,排在前10位的結果見表1。

討 論

從調查結果顯示,精神科護理工作中發生的差錯事故,以工作繁忙、受他人打擾、精神患者的特殊性等客觀原因占一定的比例,但主觀上仍是執行制度不嚴格、工作怠慢、缺乏積極的工作熱情造成的。歸因理論推崇自我努力,我們要求護理人員從自身認知的主觀方面尋找怎樣才能更好地從事安全護理。高風險排在前3位的是執行制度馬虎、工作繁忙,工作缺乏責任心和工作時精神不集中。它們是存在精神科的首要安全隱患因素。

管理對策及干預:精神科護理工作內容多,各項規章制度的嚴格執行。需要將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保障護理工作安全,抓關鍵環節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據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妥善保管患者所持有的全部危險物品,以防患者自傷或傷及他人,病室巡視制度不可有絲毫松懈。醫院對專業技術能力和實踐程度要求不斷提高,需要護理人員具有嚴謹的工作態度和扎實的基礎護理能力。這種能力包括自我發展與持續學習提升的能力、護理評估能力、護理計劃能力、對患者出現護理問題的判斷并計劃和實施可行性的能力。因此,護士要清醒地意識到醫療服務工作的艱辛,它需要信心和耐心的雙重理性認識,才能處理好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危及安全的現象,提高自我應對能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醫療事業也在快速發展,“以患者為中心”整體護理的推進,致使許多醫院出現了護士短缺現象。醫療單位從滿足臨床需求的角度出發,招聘一定數量的聘用制護士,相對緩解了臨床護士短缺的狀況,不失為一種實用的方法。為了提高護士責任心,采取針對性的對策,如定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講座,用真實事例龐征博引,經常在現實中給予關注和督促,糾正不規范的行為,提升并保證護理質量。

護理工作者首先是社會中的人,社會、家庭中發生的種種事件引起的不良情緒,要在接班前調節至最佳狀態,避免不能集中精力工作。精神患者的表現與心理活動不一定是一致的,如對醫務人員的敵視不信任以致攻擊、伺機逃跑、隱藏藥物、說謊、自殘等。護理人員思想上要高度重視,防止麻痹大意,提高對患者和自身安全的防范意識。

鑒于精神病患者的善變行為,護士更不能把自己定位于“單純的執行者或操作者”,應根據精神科室的專業特點,系統制訂加強觀察、分析、判斷等能力的計劃,確保病區人員安全。精神科安全護理管理為護理工作創造有序的工作條件,達到最終實現無護理差錯發生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李小妹.護理學導論[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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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蓉華.現代社會心理學[M].第2版.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234-243.

4 Bartlett H,Simonite V,Westcott E,et al.A comparison of the nursing competence of graduates and diplomats from Lck nursing prograrns[J].Journal of clinical Nursing,2000,19: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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