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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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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編者按:自1993年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我國對存款保險制度作出了諸多的準備。時隔21年,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揭開神秘面紗。11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是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存款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避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這等于在金融安全網上再給存款人系上免費“安全帶”,不僅讓存款人無后顧之憂,也讓監管層亦無后顧之憂,以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改革進入深水區。

長期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以來都在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還是向銀行注資,任何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來“埋單”,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斷了金融機構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系,蘊含著金融風險和財政風險。因此在我國深入推進經濟體制、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制度安排在金融危機時期發揮了重要穩定作用。我國商業銀行向央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事實上也承載著“隱性”存款保險的職能,在存款銀行發生支付困難時,可以此作為抵押獲取央行的再貸款支持,這部分存款準備金不能用于繳存銀行日常的支付。在存款銀行發生支付危機時,最終可以提用這部分存款準備金。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能保證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充足,確保風險較高和風險較低的銀行都能夠被吸納到這個體系,進而提升公眾對于該制度的信心。國際金融機構的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建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是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可以預期,存款保險制度將為我國的經濟轉型帶來巨大的影響,同時也將是利率市場化的有力補充。

針對此背景本刊特開設存款保險制度專題,深入分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望能夠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地貫徹及實施助一臂之力。同時,也深入剖析了將要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商業銀行可能產生的影響,從長遠看,引入存保制度有利于打破銀行“大而不能倒”以及不能容忍違約事件的現狀,倒逼銀行業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一、英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及過程

20世紀70年代,英國經歷了一場大規模的銀行危機,當時由中央銀行出面組織各大清算銀行出資建立了救援基金。該基金通過再循環存款或發放短期貸款向那些問題銀行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雖然該基金成功地向26家問題銀行發放了大量貸款,并幫助他們擺脫了經營困境,但是這種由中央銀行與民間金融機構通過非正式協議來應對金融危機的做法,具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存款人并不能因此得到可靠的保障,難以完全避免存款擠兌現象的發生。因此,英國亟須建立正式的、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

英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最早是根據1979年銀行法建立的存款保護計劃(DPS: The Deposit Protect Scheme)。英國現行的存款保險計劃是由英國新的金融機構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于2019年根據2019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19)建立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 Compensation Scheme)中的一個子計劃。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將原有的存款保護計劃與1986年建筑協會法建立的建筑業協會投資者保護計劃(IPS: Investor Protection Scheme)、1986年金融服務法建立的投資者補償計劃(ICS: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1975年投保者保護法建立的投保者保護計劃(PPS: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Scheme)以及友好協會保護計劃等補償計劃加以合并,形成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統一管理的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FSCS)。

1979年英國銀行法提出要求于1982年成立存款保險委員會(DPB),旨在建立并運用存款保障基金,來保障倒閉銀行的存款人,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均需參加。其后制定存款保護計劃并在1987年的銀行法中被修改,銀行法指定存款保護委員會(DPB)對該計劃進行管理,存款保護委員會(DPB)是一個法定機構,其員由英格蘭銀行和其他銀行人員組成,主席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一般有4名兼職成員。存款保護計劃(DPS)的資金來自銀行,最小資金量可以用于小銀行的倒閉和管理費用,而較大銀行的倒閉通過從銀行征收特別費用來獲取資金。而且存款保護委員會(DPB)有權向其他機構借入資金。像其他類型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樣,存款保護計劃(DPS)也是由某個銀行的倒閉而被起用。該計劃中,每個受保護的存款者可以獲得他們存款的90%的補償,但不得超過18000英鎊,該計劃保護的存款范圍包括以下銀行的歐盟各國貨幣和ECU存款:英國銀行在歐盟地區的分支機構、非歐盟國家的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另外對于其他歐盟國家的銀行在英國的分支機構,存款保護計劃(DPS)有特別的條款,就是這類銀行作為他們本國存款保護計劃的成員國可以選擇是否加入存款保護計劃(DPS)。

存款保護委員會(DPB)向存款者支付了補償后,有權優先于存款者從銀行的清算人處收取股息,直到賠付給存款者的費用被還清。截至1997年DPS因29個銀行的倒閉而起用,共支付存款人153萬英鎊,其中110萬已經從清算所等單位收回。

鑒于英國金融業在金融全球化及金融經營多元化趨勢下,銀行、證券及保險業藩籬逐漸打破,為強化監理政策及降低監理成本,1997年10月,英國成立了綜合性的金融服務總局(簡稱FSA),以統一金融監理制度,并強化金融監理功能。

保險業管理委員會就是該機構整合的九個監理機構中的一個重要部門。自1998年6月1日英格蘭《銀行法》生效后,英格蘭銀行將其負責監督管理銀行、批發貨幣市場的權力,正式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至此,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負起對全國金融機構的監理職責。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因而取代英格蘭銀行成為英國存款保障委員會的負責機構,英格蘭銀行仍繼續保留對存款保障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資金融通的職能。英國存款保護方案是銀行業廣泛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強制性存款保險加強對銀行經營業務活動的監管,并作為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監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種強有力的補充工具。

2019年英國金融市場與服務法(FSMA,2019)要求金融服務局(FSA)制定規則建立一個新的補償計劃使得在授權公司不能夠或可能不能夠實現消費者的要求權時,對消費者進行補償。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整合了英國的八個保障基金,并將其分為三個子計劃。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需要一個部門或機構來承擔這項任務,對補償計劃進行實施和管理,這個機構是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Limited),通過制定制度來讓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對個人消費者和小企業進行補償,重點保護最需要保護的人,而這些補償計劃中制度是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用以實現其法定目標的重要途徑。

二、英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特征

1.機構的特征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除了具有上述的執行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所制定的補償計劃的功能和特點外,其他方面的運行功能是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在公司法規定的條款下進行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具有一般公司的特點。此外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有權要求消費者或機構提供信息。同時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也向權利要求者或潛在的權利要求者提供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工作方式,以及在進行權利要求時消費者應遵守的規則。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公司(FSCS)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具有商業公司的所有特點。但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又同時是隸屬金融監管局(FSA)的下屬獨立法人機構,在職能上僅擔任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委任的存款賠付。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屬于英國政府公營機構,由英國監管當局金融監管局(FSA)提供工作人員。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執行的是單一存款保險的功能,主要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收集和管理,以及保險的理賠工作:設立及維持存款保護補償計劃;負責存款保護補償計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評估及收取保費及逾期繳付費;決定存款人及其它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向存款人支付補償;向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成員支付保費的回扣或退回。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 有權獲取存款補償計劃成員的信息,一般該工作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代表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執行,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獲取存款保險補償計劃成員受保護存款的信息,用以計算保費征收額度,金融服務管理局(FSA)就這些信息與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之間進行共享。

2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

英國存款保險制度屬于強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擔任執行監管活動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批準在英國運營時,該公司則自動成為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成員。但對歐盟地區的銀行的成員資格規定則不相同,歐盟地區的公司由其本國政府授權,英國不要求其加入存款保險補償計劃。

凡是不屬下列情況的任何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存款都是補償計劃的保護對象:公司(小公司和個體貿易公司除外);國外公司;集合投資計劃,以及任何該計劃的受托人和執行者;養老金和退休金,以及任何該基金的受托人(不包括小額的自我管理的基金的受托人,以及小公司或小合伙企業的雇主的職業基金計劃的受托人);跨國機構、政府部門和中央管理當局;省級、地區、地方和市級政府;違約方的董事或經理(但不包括以下情況:1、違約方是共同協會,但不是大共同協會;2、為違約方工作的董事或經理沒有收到工資和其它公司待遇);上述人員的親屬;與違約方同屬一個集團的機構;持有違約方或與違約方同屬一個集團的機構的5%的股份的人;違約方或與違約方同屬一個集團的機構的審計人員;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認為是造成違約方違約或對此負有責任的人;大型公司;大型合伙企業和大的共同協會;涉嫌從事洗錢犯罪活動的人。

3存款保險機構的覆蓋范圍

存款人受保護的存款包括:源自銀行業務臨時性情況和某帳戶的剩余基金的任何幣種的信貸余額;由信貸機構發行的任何債權憑證;任何不屬于資本性質的住房協會的股份。但上述存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存款不屬于下列范圍,信貸機構發信的屬于機構資本部分的債券、已受保護存款、住房協會延期股份、非名義存款(存款發生后沒有存款機構的公開確認)、根據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意見,還有任何涉嫌洗錢活動的存款、存款發生時,吸收存款機構必須有在英國進行一種或多種監管活動的金融監管局(FSA)的頒發的許可證,或者有其他法律允許該行為發生;存款發生在英國,或者存款吸收機構有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頒發的在英國吸收存款的許可證時,其在歐盟地區分支機構吸收的存款,同時遵守歐盟地區存款保險規定。

由屬于補償計劃非強制性銀行成員的歐盟公司在英國分支機構吸收的存款也屬于受保護存款,這些公司可以在本國授權的條件下在英國吸收存款,

當一個參保機構出現問題面臨倒閉時,對存款人的賠償是按比例計算的,倒閉銀行的合格存款人只能得到其存款余額固定比例的賠償,同時對最高賠償金額作出了限定。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對最大補償限額有如下規定:存款:31,700/人,首次2,000存款的100%和其后33,000存款的90% ;投資:48,000/人,首次30,000投資的100%和其后20,000投資的90% ;抵押咨詢和安排:48,000/人(自2019年10月31日之后進行的業務),首次30,000保費的100%與其后20,000保費的90% ;長期保險(如:養老金和人壽保險):無限制,首次2,000保費的100%與其后剩余追索權的90% ;普通保險:無限制:其中,強制性保險(如第三方汽車):求償權的100%;非強制性保險(如家庭保險和普通保險):首次2,000保費的100%與其后剩余追索權的90% ;普通保險咨詢與安排:無限制(限于2019年1月14日之后進行的業務)首次2,000保費的100%與其后剩余追索權的90% ;強制性保險受全額保護。

4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管理與運用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存保資金來源于對行業企業的征收,完全遵守運行必交費(pay-as-you-go)。 英國存款保險制度屬于強制性存款制度,任何公司一旦被擔任執行監管活動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批準在英國運營時,該公司則自動成為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成員,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將按照相應比例向成員機構收取資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從補償計劃成員收取的保費及逾期繳付費;存保委員會從無力償付成員的資產中討回的款項;基金的投資回報;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為執行其職能而借入的資金;任何其它合法撥付入存款保護基金的資金。

每家參保金融機構均須向委員會繳納三種資金:初期資金、繼增資金和特別出資。如果某一投保機構本次繼增或特別出資金額,加上該機構以前提供的上述三種資金在扣除償還金額以后,已經達到該機構存款基金的0.3%以上時,則不再要求該成員機構在提供繼增資金或特別出資。

此外,如果委員會認為在任一財政年度的存款賠償有超支的可能性,經財政部批準,委員會可以向投保機構征收特別資金以應對該年度的支付義務。為了及時融通資金,委員會還可以從英格蘭銀行貸款,貸款總額不超過1.25億英鎊。

英國存款保險補償計劃成員的存款保險的費率水平為計劃成員受保護存款基金的0.3%。

銀行在投保機構經法院裁定進入臨時清算、特別行政管理、進入破產清算、當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認定該機構已無力償付其債務時,可以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按規定存款保護基金由存款保障委員會存入英格蘭銀行,由其進行必要的債券項目投資,以擴大保障基金的規模。

5存款保險的職能的履行

5.1 存款保險的觸發條件

存款保險在以下條件下進行賠付:1)存款 當補償計劃成員存款吸收者(如銀行,住房協會和信貸聯盟)被認為不能或可能不能夠償付存款人時,存款人補償計劃即被觸發。其中聯合存款的權利人均會獲得相應補償。2)普通保險 當補償計劃成員保險公司出現諸如法律條款中的流動性和管理等問題時,被認為不能或可能不能夠償付保險人時,保險人補償計劃即被觸發。3)長期保險(如:養老金和人壽保險)當補償計劃成員保險公司出現諸如法律條款中的流動性和管理等問題時,被認為不能或可能不能夠償付保險人時,保險人補償計劃即被觸發。4) 普通保險咨詢和安排當補償計劃成員保險公司出現諸如法律條款中的流動性和管理等問題時,被認為不能或可能不能夠償付保險人時,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將對保險人進行保護。5)投資,當補償計劃成員投資公司被認為不能或可能不能夠償付保險人時,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將對投資人權利進行保護,如:因為壞的投資咨詢意見、低水平的投資管理和謠言而遭受損失時;當補償計劃成員投資公司歇業而無法返回投資和資金時。投資主要包括:股票;信托;期貨;期權;個人投資計劃和諸如抵押捐贈等長期投資。6)抵押咨詢和安排。當抵押咨詢發生以下情況時,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將對投資者進行補償:當客戶沒有得到可以進行的不同類型抵押的意見而導致損失時;當客戶選擇的抵押產品的具體內容有誤而導致損失時;當客戶在沒有被告知為何進行抵押轉換的前提下被建議改變抵押產品而遭受損失時;當客戶被推薦進行一個不適合他/她當時環境的生命周期的抵押活動而引發損失時。

5.2金融服務消費者索償權的實現

作為一個金融服務的存款人或投資者,要就其金融消費獲得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FSCS)的賠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該存款人或投資者必須是一個合格的索償者;該存款人或投資者的存款或投資等服務是受保護的;索償對象是金融服務補償計劃的成員;該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成員必須是處于違約狀態;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我國是一個典型的高儲蓄國家,儲蓄占城鄉居民總財富收入的比重非常大,存款人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然而大多數存款者沒有足夠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保護中小存款者的必要措施。

2.銀行業競爭的需要我國的銀行業存在一些內在的不穩定因素,導致其競爭力不足。首先,銀行的負債主要是各種具有高流動性的存款,而銀行資產卻主要是不具備高流動性的貸款。其次,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導致存款人和銀行之間不能全面有效的掌握對方的信息。最后,銀行是高負債經營企業,《巴塞爾協議》對銀行風險控制的要求僅僅是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產比例不得低于8%。總之,銀行系統內在的不穩定性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原因。

3.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需要我國雖已具備利率市場化的條件,但利率市場化是一把雙刃劍,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些風險,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因競爭的加劇導致銀行破產。為避免和減少這類風險,我國有必要事先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以便為利率市場化進程提供堅強的后盾,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影響蔓延到整個金融市場,這也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外在原因之一。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內部條件我國的存款保險主體已日趨壯大和成熟,目前,我國銀行數目已達200多家,遍及全國各地的網點已達45000家,包括四大國有銀行、中小商業銀行、郵政儲蓄、農村合作社及外資銀行,可以說我國有足夠多的投保主體,大約是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承保銀行總數的4倍。

2.外部條件首先,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逐漸加強。隨著中國金融業的逐步開放,金融業面臨的風險也不斷增多,公眾對金融業的風險及規避風險的認識逐漸加強。其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法律框架已具規模為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美國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其運行機制最完善,我們應該借鑒其成功的經驗。

(一)基于中國國情設計存款保險制度

如果盲目設計存款保險制度不僅不會起到預想的效果,而且會起到截然相反的效果,阻礙經濟的發展。任何一個國家在制定存款保險制度時都不會完全照搬照抄別國,都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情況、銀行業經營特點和基本國情來設計的。因此,我國在設計存款保險制度時,除吸收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有利的因素外,還要注重結合本國的國情,充分考慮國內銀行業經營狀況與社會大眾的承受能力,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

(二)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

美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初采取了單一費率制,其特點是簡單易行,運行成本較低,但其最大弊端就是缺乏對銀行從事風險活動的束縛。后來為了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降低投保銀行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改為差別費率制。而目前最合適我國的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存款保險機構保險費率的具體數額的確定是通過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并精確計算公眾存款總額等來確定的,規模相同的投保機構適宜實行同樣的保險費率。

(三)實行強制參保的形式

美國最初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聯邦儲備體系成員銀行被強制加入,州注冊銀行可以自愿申請;1935年所有銀行自愿申請加入存款保險。后來頒布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規定,聯邦注冊、州注冊且為聯邦儲備會員的商業銀行、在聯邦注冊的互助銀行和儲蓄貸款社必須參加FDIC的存款保險,對其他金融機構采取自愿方式。在我國,自愿選擇加入會造成逆向選擇的問題,有政府信譽作保障的國有商業銀行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往往不愿意參加存款保險,實力較弱的中小商業銀行和傾向冒險的銀行更愿意參保。因此,我國應采取強制參保形式。

三、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

我國已經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環境和條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的舉措,下一步的焦點就是如何將我國隱性的存款保險轉化成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專門機構

世界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分為三種:政府財政投資建立、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和銀行出資建立。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情況是國有銀行規模較大,而其他大部分銀行的規模相比國有銀行卻很小,因此,我國最適合建立政府為主導的存款保險制度。

(二)存款保險融資模式

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籌集方式有三種類型:銀行全額出資、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和政府全額出資。采用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方式的國家占大多數。如果政府全額出資,銀行會對財政形成過度依賴的狀態,這種狀態很容易擴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增加中央財政的負擔;如果銀行全額出資,對穩定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有很重要的意義,并且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保費達到一定數額后,可以償還財政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投入。因此,我國也應該采用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的方式。

(三)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

在我國境內注冊并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都應該參加存款保險。在我國境內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都屬于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也就是說我國的投保銀行應該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非國有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還應該包括那些在我國注冊的外資商業銀行。

(四)存款保險的額度

在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初期,需要確定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具體保費數額,這不僅能夠鼓勵大型銀行積極參保,還可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我國也可以實行保護絕大多數中小存款機構的限額賠付原則,可以根據存款保險的賬戶計算出存款賬戶余額,以此來確定最高賠付額度,還可以根據一定時間內的居民收入來確定,最后還能運用該年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與各中小金融機構信貸具體程度來確定。

四、結語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可從存款保險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65-73.

存款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在原則性的框架被通過后,細節問題將決定中國存款保險制度能否適時推出、順利實施。

國際經驗表明,存款保險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由危柳催生的。2004年,以“德隆系”為代表的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倒閉以及受其影響的部分中小商業銀行出現的危機,嚴重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定,特別是不少自然人的利益,剛被新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維持金融穩定職責的中央銀行自然是忙于救火。中央銀行對這些事實上受民營資本控制的金融機構的自然人債權全面買單的做法,既引發了很大的道德風險,同時也缺乏法理上的基礎,由此產生了較大爭議。于是,盼望存款保險制度盡快出臺的呼聲此時就顯得極為迫切了。

不久前,央行即將推出金融機構退出條例的消息更是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作了一個很好的注解。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專家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專家進行了更為詳盡的研討,似乎一切都比預想來得要快。

顯然,我們現在要討論的已經不是要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了,而是如何來設計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原則性的框架被通過,但在許多細節問題上還遠未達成共識。“魔鬼往往存在于細節中。”即使在美國這樣一個監管制度比較健全、各項條件都比較好的國家,單一費率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是導致了大量儲蓄貸款機構的倒閉,致使美國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FSLIC)因清償力不足而被撤銷。

承保范圍

關于存款保險承保的范圍,IMF認為這取決于存款保險的目標,如果目標是維持金融穩定,那么存款保險體系的會員應該包括商人銀行、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如果目標是保護小額存款人,那么會員應該包括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貸聯合體和合作銀行。實際上,在我國存款保險建立的初期,在資金有限和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其首要目標也只能是保護小額存款人。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理論上都應該是存款保險體系的成員。但是,采取這種方式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雖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的改制意味著它們將失去政府的隱含擔保,但“大而不倒”的銀行界鐵律似乎還在發揮作用,短期內它們仍無破產之虞,由于它們吸收的存款占存款總量的比重非常大,這意味著它們需要繳納高額保費并將在存款保險體系中扮演救濟者的角色。盡管有些不情愿,但是它們仍會接受這種制度,因為在別的銀行有存款保險的情況下,國有銀行選擇不加入銀行存款保險體系,則有可能面臨國有銀行存款流失的局面。至于保費負擔問題,按照目前幾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并參照國外的費率水平,只要將每家銀行每年的保費控制在幾億元左右,這個負擔對于每年盈利數百億的銀行來說就算不上多么沉重。

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較好,體制靈活,預計會為存款保險做出真正的貢獻。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情況相對復雜。目前我國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較差,在經營上也受當地政府的影響,而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財務混亂則是一個老問題。這兩類金融機構如果不加入存款保險,就增大了存款人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有違當初設計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如果加入,首先就面臨信息披露的問題,真實信息的披露可能會引發存款人的恐慌;其次,它們將背上沉重的保費包袱。在加入存款保險之后,當地政府對地方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將隨之淡化,但前者對后者的干預卻不會因此而減少,這是地方金融機構需要處理的另一個難題。曾經有人提議建立單獨的農村信用社存款保險公司,但有研究認為這么做將無法籌集到足夠的保險基金,因而并不可行;同理,設立單獨的城市商業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是不可取的。

面對這樣的兩難境地,是否可以考慮分步驟推進我國存款保險體系的建設,最終達到包含以上所有類型金融機構的目標?也就是說,可以先建立只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等監管比較成熟、城市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比較合理以及農村信用社改革完成之后,再選擇合適的時機將存款保險的范圍擴大到后兩類機構。總之,一個統一的存款保險體系有利于防止逆向選擇問題,也有利于促進參加機構之間的互相監督,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保險限額與保險費率

保險限額是指存款保險在銀行發生支付困難時對某一限額以下的存款予以全額賠付。它決定了對存款人的保護力度,也是道德風險大小的重要的決定因素。要確定合理的存款保險限額,首先要徹底實施存款實名制,然后對存款賬戶情況進行統計,根據賬戶余額的分布情況和居民收入及儲蓄增長預測,然后才能確定合理的保護程度以及保險限額。而且根據美國的經驗,建議應將其指數化,釘住CPI,每隔幾年會商或評估一次是否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

有研究認為,在所有金融機構都參加的存款保險體系中,要設定一個讓各方都滿意的保險限額是非常困難的,低風險的銀行不希望限額太高,高風險的銀行卻希望限額越高越好,因此,讓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內可以自主選擇保險限額,這么做的好處是可以允許銀行根據自身的風險狀況選擇合理的保費負擔水平。但是,一旦有了存款保險作為保障,存款人的必然選擇就是將存款存放在提供較高限額的銀行,其結果就是風險狀況越差的銀行反而吸收到越多的存款,銀行體系發生危機的可能性被放大了,單個銀行和存款人的理性選擇導致銀行體系一種非理性的結果。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追求效率,另一種是犧牲效率以確保穩定。既然我國建立存款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那么就應該選擇后一種做法,至少在成立之初應該如此,在保證穩定的基礎上再追求效率。

保險費率分為固定費率和風險調節費率,毫無疑問,我國應該選擇風險調節費率。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成員機構的風險水平。FDIC的做法是根據資本充足率和CAMEL評級將成員機構分為7類,征收不同水平的保險費率。我國目前還只宣布要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評級,但是否已經進入實際操作程序尚不可知,對其他金融機構則還沒有類似的評級計劃。因此,可以考慮設計一套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內部控制和盈利前景在內的指標體系,根據指標值測算成員機構的風險水平。

是否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監管職能

不管是采用何種組織模式,賦予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是防范道德風險的有效做法,被大多數經濟體所采用,實踐證明,這樣有利于形成監管競爭與互補的局面,從而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只不過,存款保險機構要與監管機構的監管側重點有所區別。其基本職能應該包括:制定保險政策,收取保險費及理賠,對銀行的資產負債實施監管,監督投保銀行按時提交報告和統計,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投保人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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