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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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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1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負責向全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供應單位對供應過程的安全和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

二、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全市設6家,其中惠城區內2家(含市直1家、惠城區1家),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各1家。”

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其內容為:“煙花爆竹批發(儲存)和零售(經營門市、臨時銷售網點)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由各縣、區按屬地管理原則,確定經營企業并與經營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生產經營安全責任負責。”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煙花爆竹(不包括焰火燃放活動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采購。

進入我市行政區域銷售的煙花爆竹,由批發企業粘貼本企業注冊的防偽標志后,供應全市零售經營者。”

五、第十八條中的“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分級,一級批發企業必須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則,采購和配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下列產品。”修改為:“按照《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04)對煙花爆竹產品的分級,批發企業必須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則,采購和供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下列產品。”

六、第十八條第(一)、(二)項分別修改為:

“(一)A級產品。

禁止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A級產品。大型焰火晚會和燃放活動經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供應給取得A級燃放資質的專業燃放單位。

(二)B級產品。

禁止批發企業向零售經營者供應B級產品。在燃放點組織燃放B級產品,批發企業應派出專業燃放人員。”

七、第十九條中的“一級批發企業不得采購和配送下列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修改為:“批發企業不得采購和供應下列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

八、第二十條修改為:“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向零售單位統一供應的職責,并及時回收、免費保管零售經營者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

九、增加一條,內容為:“第二十一條禁止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哄抬物價和采用不符合法律與市場競爭規則的行為壟斷貨源。”其后條文依次順延。

十、原第二十一條現第二十二條中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2268)”修改為:“《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

十一、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經由道路運輸進入我市行政區域的煙花爆竹,應當經市、縣(區)公安部門許可。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區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嚴打、嚴管、嚴防、嚴治”的原則,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力度,規范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市場,切實解決在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存在的問題,徹底消除各種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單位只有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

(一)批發經營單位

1、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筑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3)有可靠的通信設備。

(4)批發單位具有內部管理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5)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6)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5年內未受到生產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職處分。

(7)批發單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批發單位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

(9)批發單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

(10)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許可證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批發單位必須向縣安監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

(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3)購買單位及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批發單位上年度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購銷合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等復印件;

(4)批發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枝術人員和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承辦人授權委托書;

(7)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攜帶其原件以供核對。

安監局會同公安、供銷部門對經營場地、材料目錄、格式進行初審,并核對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報市安監局審查,合格的報省安監局審批發證。

批發單位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向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3、經營產品的要求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持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購進產品。省內產品各批發單位自行組織進貨,省外產品由市供銷社統一經營,所購進的煙花爆竹必須是經具有合法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檢測,附有《產品檢測合格證》的產品,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燃放說明及注意事項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銷售給具有相應證照的煙花爆竹零售銷售單位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燃放作業單位。嚴禁經營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性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物配比超標的煙花爆竹,嚴禁小型禮花彈進入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倉庫和庫區。庫區建設應符合城市及村鎮規劃,倉庫建筑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范、標準、規程及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倉庫不得用于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外的其它產品。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對經營企業倉庫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門頒發《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危險崗位所有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4、購進、儲存、銷售登記制度

為加強煙花爆竹批發銷售環節的監管,批發單位必須建立購進、儲存、批發銷售臺帳,每月底前將煙花爆竹的購、銷、存情況報煙管辦備案,煙管辦會同安監、公安、供銷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批發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季節性零售)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設定要按照“數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則,由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確認安全經營條件后布設。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商戶,必須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煙管辦會同安監局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并向市安監局備案。零售網點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無上述證照,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堅決予以取締。

1、零售網點的設立區域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立,應本著“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從嚴控制”的原則,以最大限度的減小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影響為出發點。

2、許可證的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零售網點,必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3)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4)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所有人員的培訓證明材料。人員的培訓由市安監局負責,不經過培訓,一律不準發放《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對零售網點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

3、銷售點的貨物來源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從批發單位進貨,嚴禁從非法生產者手中收購煙花爆竹,嚴禁經銷假冒、偽劣產品。

4、零售點的日常經營

經營者證照齊全后,方可進行煙花爆竹銷售,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地址,不得設立分點。零售網點在銷售地點儲存的煙花爆竹限15箱以內并有專用庫房,經營者不得在零售點以外進行貯存。煙花爆竹應遠離電線、電器等設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專人、專柜銷售,專店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專柜長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試放煙花爆竹。購買者要求試放的,應到遠離零售點500米以外的地帶進行,確保安全。

5、日常安全檢查及處罰

煙花爆竹固定銷售點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由縣煙管辦牽頭,并會同安監局、公安局、縣社以及稽查中隊負責。對非法銷售的,堅決取締,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煙花爆竹銷售資格,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銷售違規產品的,除沒收違規產品外,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6、銷售結束后的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由土產日雜公司煙花爆竹倉庫代為貯存。各零售點在2005年3月1日前將剩余貨物交由土產公司代存。經檢查,不是從批發單位購進的煙花爆竹,應通知縣煙管辦、公安局按非法購買處理。各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臨時棚舍、閑置廢棄房屋內,違者一律視為非法貯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工作的管理,確保我縣春節期間的安全穩定,營造喜慶、祥和的節日氣氛,我縣成立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由副縣長崔建發同志任組長,縣煙管辦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監局局長宏立松同志任副組長。煙管辦、安監、公安、縣社、工商、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管理和打擊取締非法銷售等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下設稽查中隊,王俊申同志任隊長,宏立松同志任指導員,組成人員從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等部門抽調。稽查中隊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煙花爆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執法人員行使正常的執法權限。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標語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兩節”期間的安全和穩定。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在全縣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

2、強化監管,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大檢查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重要意義,扎扎實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的監管。各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進行動態檢查,查處事故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為進一步強化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生產管理,督促生產經營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2021年“春節”前后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安全。根據《省應急管理廳關于進一步履職盡責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通知》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2021年春節前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大檢查,現將有關工作安排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

二、檢查范圍

全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

三、檢查內容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否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危險工序從業人員是否進行了上崗前安全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3、是否存在超人員、超藥量、超許可范圍組織生產;

4、是否擅自改變工房用途;

5、是否生產、經營超標準產品;

6、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實;

7、是否執行領導帶班和值班制度,“三庫”安全管理落實情況。

(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落實“六嚴禁”情況

1.是否經營超標、違禁、非法產品;

2.是否超許可范圍經營及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

3.是否在倉庫存放不屬于煙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險物品;

4.是否將執法收繳的產品與正常經營的產品混存;

5.是否儲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是否購買和銷售未張貼流向登記標簽的產品。

(三)零售經營網點

1、網點經營安全管理建章立制及落實情況;

2、各種經營證照是否齊全;

3、管理人員是否經專業機構培訓持有效證件上崗;

4、消防器材配備情況;

5、承諾書及經營安全責任書的簽訂執行情況;

6、是否存在超量儲存、非法儲存和經營非法違規煙花爆竹制品的情況。

四、檢查方式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西區管委會,市工業集中發展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零售經營店(點)在“春節”前后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大檢查,做到全覆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要立即督促整改,全面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生產經營安全。

(二)市應急局根據全市開展大檢查實際情進行專項督查:

(1)對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高新西區管委會,市工業集中發展區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大檢查的情況進行督查,并對情況進行通報;

(2)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煙花爆竹經營店進行處理。

五、督查組安排

六、工作要求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工作

為切實加強對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區長任組長,區府辦、安監、公安、工商、交通、郵政、供銷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為成中。領導小組下鳳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翁清發擔任(兼)。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辦理發放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許可手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活動。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理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煙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監部門負責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

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郵政部門負責郵寄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

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安全日常監管,確定人員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經常性地開展安全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上級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各有關部門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人員。

二、規劃布點,從源頭上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管理

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總量控制”的原則和零售場所準入條件進行布點,總量控制在年度基數內。

(一)布點原則

1、按照“只減不增”原則,城區和鄉鎮可設置15-30家零售網點,重點集鎮網點可適當增加。

2、原公安部門批準的經營網點重新統一規劃。

(二)準入條件

1、各零售場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小于50米。

2、零售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小平10平方米,并且是磚混結構。設置專柜的需配套10平方米以上的專用倉庫。每個零售點(含專用倉庫)的數量嚴格控制在30件之內。

3、不得在以下地點280米直線距離內設立零售場所: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院、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商場、超市、影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木屋毗鄰區、禁炮點。

(三)規劃布點工作由區煙花爆竹管理辦公室按照準入條件進行規劃,由鄉鎮政府填報“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場所布點申報表”(附件1),于9月6日前送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匯總,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政府統一后執行。

三、嚴格審查,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工作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范圍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包括實行專店銷售的經營者和合法經營其他物品零售又設專柜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

(二)煙花爆竹零售者應當符合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審查書(附件2);

2、零售場所面積、結構及符合安全距離情況說明;

3、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證書復印件;

4、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器配備情況說明,安全警示標志實物照片。

(四)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令)有關規定,安全知識培訓工作由具備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負責培訓,經區安監局考核合格后,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五)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自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組織公安(含邊防)、安監部門,對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蓋有區安監局印章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限一年。原公安部門核發《省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失效。

(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到工商部門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行政許可工作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7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管理,落實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安全培訓和教育,嚴格安全準入和檢查制度,嚴禁控制儲存數量,做到不安全不經營。

五、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領域的違法行為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在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和協作,根據煙花爆竹的季節性特點和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認真開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各職能部門要按法定職責分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安偵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一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二)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安全評估制度、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輔助材料購買、檢驗、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定安全生產主管人員;

(二)配備占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配備相當數量的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其它崗位從業人員須經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規模、產品品種相適應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生產廠房和儲存倉庫;

(二)生產廠房、儲存倉庫、燃放試驗場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廠房布局、建筑結構、生產工藝布置、安全疏散條件、消防設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險品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有火源區與禁火區、生產車間與倉庫(中轉庫或收發室)、危險工序與普通工序應當分離;

(四)不得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廠房、倉庫的功能和用途;

(五)A級建筑物應設有安全防護屏障;

(六)A2級建筑物應單人單棟使用;

(七)A3級建筑物應單人單間使用,并且每棟同時作業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2人;

(八)C級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規定的用途進行標識;

(十)生產廠房和倉庫的周邊應有相應的防火隔離措施;

(十一)生產區域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標語,危險工序現場應牢固張貼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十二)具有保證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設備、儀器和工藝裝備;

(十三)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電器設備及機械加工設備中的電器部分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機械制造含高氯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2臺機組,制造硝酸鹽引火線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4臺機組,機組間應當用實墻隔離,每棟工房定員1人,其它工序(如機械造粒、混合、壓藥、筑藥等直接機械加工藥物工序)的每棟工房內不得超過1臺機組;

(十六)特種設備應定期檢驗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

(十七)嚴禁在危險場所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和廠址、廠房、儲存倉庫等設施的設計與測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設計和測繪工作;

(二)專業機構提供的文件、圖紙、技術資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設計圖紙和測繪圖紙應有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技術人員和審核單位及審核人的簽章。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采取下列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評估,采取監控措施;

(三)為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四)在安全區內設立獨立的操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制訂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

(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

(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廠區設計圖紙;

(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九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向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已經建成投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九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員造成損害的,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原料,經過工藝制作而成的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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