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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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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制度

風險投資制度范文第1篇

在美國,90%的高科技企業是按照風險資本模式發展起來的,二戰以后95%的科技發明與創新來自風險企業,這些企業成為美國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在歐洲,以接受調查的歐洲風險企業的相關數據與歐洲500強公司比較,1991到1995年間,歐洲的這些風險企業的銷售年增長率達35%,一般為歐洲500強的兩倍;風險企業年就業增長率高達15%,而500強公司只有2%。據統計,從1978年到1994年,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資本總額從40億美元猛增到350億美元,增加了近8倍。經過90年代初期的調整后,最近兩年又出現了迅猛增長的勢頭。到2000年,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已達4000多家,風險資本總額已達1000多億美元。以上數據表明,很大一部分資源和高新技術正在從傳統企業和傳統創新模式中轉移出來,重新配置用于創建新公司和新產業上。

在其誕生以來的半個多世紀里,風險投資之所以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是得益于其自身的制度優勢。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其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風險資本擔當了創業者的篩選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周期長和階段多的復雜過程,“轉化”的每一階段都需要有資金支持才能進行,而且,這種資金需求量還會隨著“轉化”的進行而逐步增加。據統計,在發達國家,從科技開發到產品中試再到產品投產所需資金的比例是1:10:100,這種對資金逐步追加的投資要求(而且長時期沒有贏利)使得傳統資本對之“望而生畏”。風險投資通過其獨特的運作方式滿足了科技成果“轉化”過程對資金的巨額需求。風險投資的創業旅程往往開始于一個想法或構思、亦或是實驗室里一項發明成果;在發展目標按期實現后,創新公司開始擴張股本,這時下一批風險投資者進來;創新公司在獲得新的資本之后才有能力繼續發展,確定下一個發展目標,直至產品成型準備投產,并最終上市籌資,從而完成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或新創企業的創業過程)。由此可見,風險投資的全過程類似于一場資本接力,既降低了資本成本,同時保證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不同階段對資金的巨額需求,還滿足了具有不同投資理念的風險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風險投資者是金融媒介,他們負責管理由其他一些缺乏經營技能的融資者提供的風險投資基金。他們為獲得資金來源而彼此競爭。與此同時,他們又聯合起來以財團的形式共同對初創的創新式企業進行投資,對創新企業注資,輪流擔當主導 融資角色。在這種情況下,聲譽機制在基金的供應市場和風險投資者之間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一個風險投資者未能在合約期滿時向他自己提供高的回報,他在未來的融資就會發生困難。同樣,如果他也未能向財團中把監管權委托給自己的其他風險投資者提供高回報,他可能會因未能遵守有關委托監管的俱樂部規范而被排斥在未來的財團之外。風險投資者追求當前資金價值最大化的利益不僅僅限于他們在所管理的風險基金收益中的份額,也是為了避免自己在風險資本市場上和風險投資者俱樂部中的聲譽受損。

風險投資家基本上投資于公司股票,也就是說,他們是股權所有者,在公司運作良好的時候,他們可以分享公司的成功,但同時也得承擔公司經營不善的風險,這確保了投資者和創業者的激勵盡可能地保持一致。然而,風險投資家很少向一家公司提供其維持生存所需的所有資金。相反,他們傾向于通過多輪小額投資來陸續地履行他們的承諾。每一輪投資的條件幾乎與前輪都不一樣,這表明競爭的力量決定著后續投資時的股價。這使創業者持有的那部分股票與業績高度相關,因為較好的業績能使創業者從對后一輪的投資較好評估中獲得回報。分階段投資為投資者實施控制提供了有用的手段。因為,在風險資本市場上,行業信譽也是激勵機制中的重要方面。只有在風險資本行業建立良好的信譽,才能在市場上繼續籌資,不斷建立新的基金。

二、有限合伙制通過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有限合伙制是智力資本分配激勵的一種有效方式,其股權結構特點是一種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互結合的激勵制度安排,是一種資合和人合相互結合的一種體制。有限合伙制在分配激勵上的創新,體現在它是一種將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運用到高新技術企業激勵分配制度上的一種創新,根據責任、風險與收益相對稱的原則,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智力資本參與剩余分配。其顯著的特點就是將責任與收益按照一定的承擔風險的比例進行剩余分配。它主要通過制定合理的報酬結構把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起來,激勵風險資本家。從激勵機制看,有限合伙制通常規定,普通合伙人出資1%,取得風險投資基金受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資99%,取得風險投資基金受益的 80%。這種制度安排,比較充分地考慮了對風險投資家的利益激勵,為了追求自身利益,風險投資家將盡全力爭取成功。

有限合伙制中的制約機制主要表現在風險資本家在合伙企業中所承擔的風險上,作為一般合伙人,風險資本家承擔無限責任,對企業的信貸和負債承擔無限責任,因而個人的財產處于風險之中。

有限合伙制的核心是一般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的合同安排。這種安排具有一些顯著的特點:

(1)分階段供給資本并保留放棄投資的權利;

(2)采用與價值增值直接聯系的報酬體系;

(3)保留強制性進行投資收益分配的手段。

合同安排中的上述要素被認為能解決三個基本問題:(1)選擇問題:如何選擇最好的風險基金和最好的企業;(2)問題:如何使成本的現值最小化;(3)營運成本問題:如何使得包括稅收在內的營運成本現值最小化。

具體而言,有限合伙制的制度安排是借助于一個“選擇自己”的機制來有助于投資者對風險投資家更容易接受有限合伙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有限的生命周期、取決于投資回報的報酬結構等。一旦接受這樣的條款,其經營業績就會每隔幾年曝光一次。如果風險投資家存在機會主義傾向或經營能力低下,他們將在業績曝光后被迫逐步退出市場。同時,由于風險資本家的收入取決于投資回報,要在基金生命周期結束時才能得到,這就大大增加了風險資本家的風險。只有那些有足夠能力的風險資本家才會有信心接受有限合作合同的基本條款。這個過程其實就是信息經濟學上所講的是一個“選擇自己”的過程。因此,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基金中有限合作人與一般合伙人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委托問題。有限合伙制合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委托問題可能帶來的危害性,盡可能地把有限合伙人與一般合伙人的利益一致起來。

三、風險投資基金通過一種新的制度安排可以解決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價值鏈脫節的現象

在初始階段,風險投資家和創業家對投資項目質量是未知的。然而,在中間階段,信息就會出現不對稱分布。在風險投資家知道之前,企業家以一定的概率知道項目的質量。在審計需要花費較高成本而被風險資本家放棄的情況下,風險投資家很可能不知道項目的質量,而企業家則可能占有中間收益。高風險的存在迫使風險資本家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融資制度安排,在風險企業建立一套嚴格的投資管理機制。這種投資制度安排能較好地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的目標統一起來,建立一系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把資本、人力資源、高新技術有機地結合起來。由風險投資家直接參與風險企業的戰略規劃,融資跟進、人事安排等關鍵決策,所有這些參與舉措使其成為一個知情的投資者,有效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和成本問題;風險資本家憑借其技術和金融管理兩方面的才能以其嚴格的項目審核、分散投資、合同制約及設計巧妙的可轉換優先股和管理監控來確保投資者的利益,促使風險企業管理層發揮最大的增值作用。創業家和投資家必須充分合作和信任,以保證投資計劃順利執行。

四、風險投資家提供的業務專長是創業企業獲得發展的關鍵因素

對于風險投資者來說,它最感興趣的是高科技產品,因為其成功的投資活動帶來的新產品往往可能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從而帶來巨額利潤。風險投資項目的選擇是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是高度組織化和精心安排的過程,其目的是為了盡可能鎖定投資風險。通常,一家處于創業期的公司要得到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必須首先向其遞交業務計劃書,介紹公司的基本情況和發展計劃,以此進行初步接觸。風險投資家每天像過濾器那樣從大量的投資建議中篩選項目,經過審慎的調查、利用廣泛的關系來研究市場的可行性、了解創業者的背景、已有的技術和潛在的競爭等。如果風險投資基金對業務計劃感興趣,雙方就可以進一步協商,一旦達成協議,創業公司可以向風險投資基金出售部分股份,從而獲得發展基金。

風險投資家在與創業企業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注入資金的同時,便開始了管理階段。如果把創業者比成“運動員”的話,風險投資家就充當“教練”的角色。風險投資實際上是通過風險投資家特有的評估技術的眼光和豐富的經驗,將創業家具有的投資計劃和資金結合。在這過程中,風險投資家不僅是一個融資人,還參與企業戰略規劃、經營管理、資金融通、提供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等各個層面和環節,協助企業創造利潤。一位活躍的風險投資家的介入可以為創業企業帶來許多優勢,他們在創業公司所投資企業物色高級管理人員方面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擁有一個商業關系網有助于風險投資家為公司找到潛在的優秀人才,而風險資本的存在通常能夠使員工和管理人員更有信心地離開原有崗位加入創業公司。有些非常著名的風險投資公司也利用它們的網絡促成其投資組合內的公司與其他公司或投資組合內部的公司建立戰略聯盟。例如,Kleiner Perkins公司以它的“排序命名法”為自豪,它努力促成其投資組合內的公司建立聯系。實際上,最近Excite和@Home的合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Kleiner Perkins發動的,它一直是這兩家公司的投資者之一。

綜上所述,風險投資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創新,從其歷史生成看,是一種對傳統金融制度的創新;在運作層面上,是保持距離型融資模式和關系型融資模式的相融性創新;從組織形式看也體現了企業的制度創新,有效地減少了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參考文獻:

1、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2002年版;

2、王鳳榮,《創業資本的制度創新分析》,《南開經濟研究》2002、2;

3、苗健,《風險基金組織與技術創新》,《南開經濟研究》2002、1;

風險投資制度范文第2篇

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可見,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 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 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 (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 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風險投資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風險投資 發展 變遷

一、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歷程

最早的風險投資活動出現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美國與歐洲的一些財團以鐵路、鋼鐵、石油以及玻璃工業為投資對象,進行風險投資,但不是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活動。真正風險投資開始于二戰以后,而風險投資業的長足發展則是1971年美國成立了NASDAQ證券交易系統以后,經過20世紀80年代的迅猛發展,風險投資業進入了黃金時期,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風險投資的規模和支持風險投資的企業數量都在不斷增加。據2001年美國《總統經濟報告》顯示,1980年美國風險投資總額為7.19億美元,到2000年風險投資總額已經達到1000億美元,美國的風險資本投資在20世紀80年代年均增長17%,進入90年代后增長速度提高了一倍。

風險投資極大促進了美國經濟的發展。首先,風險投資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據調查,風險投資企業近年來提供的就業機會以每年34%的速度增長,與此同時,美國幸福500家(Fortune500)公司每年以4%的速度在減少工作職位。美國全國風險資本協會2001年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說,過去30年中,風險資本投資為美國創造了760萬個就業崗位和每年1.3萬億美元的公司銷售收入;其次,受風險資本支持的公司在穩固美國技術的領先地位上起了主要作用。有調查顯示,這些公司在前5年中投入新技術和產品開發的資金平均高達1220萬美元,R&D預算的增長率是幸福500家公司的3倍,二者在R&D上的人均投入額之比為3∶1;另外,創業投資企業在GDP增長作出了貢獻。自克林頓執政以來,美國經濟進入了最長的增長時期,這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新經濟”在美國經濟發展的推動。據調查,創業投資企業銷售收入年增長率大約為38%,同一時期幸福500家公司的銷售增長率僅為3.5%.

風險投資基于其對新技術企業的發現和培育,使后者成為經濟持續增長的支柱,這給各國政府帶來了一個普遍的觀念,即風險投資基金能夠彌補金融市場對小企業融資的不足,因而要形成持久的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供給源,必須大力發展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在各國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風險投資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它所支持的產業同樣跨越了地域限制并進入世界市場。正如歐洲的風險投資公司正用日本有限合伙人的資金資助著美國企業;日本成了全球范圍內的一家主要投資人;韓國、中國臺灣和其他泛太平洋國家的經濟實力也在增強,風險投資業現在已成為一個國際化產業。

二、風險投資的制度演進

考察國際風險投資發展歷史,風險投資的投資行為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投資階段和融資功能上。根據這種變化,風險投資分為古典風險投資和現代風險投資。古典風險投資主要對早期階段的新興企業進行投資,它更多具有產業資本的性質,而現代風險投資則具有更多商人資本的性質。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風險投資在全球范圍內飛速增長。除了美國之外,古典風險投資方式幾乎沒有得到發展,取而代之的是商業投資主義。

據統計,1995年歐洲風險資本為55.4億歐元(美國同期為57.4億歐元),其中投入技術創新項目啟動階段的資金僅為5.7%(美國為26%)。日本的風險投資也多投資于企業的后期成長階段至股票上市這段期間。不難理解,風險資本來源和組織形式的不同決定了其投資行為的差異。

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風險投資業在擴展階段融資、杠桿收購和并購融資上的總數量和案例持續增長并表現出一定的周期效應。

近年來,隨著網絡熱的興起,風險投資家又將大量資金投入到初創企業,僅在2000年第一季度,就有227億美元沖入新興高技術公司,而上一年同期數額為62億美元,并且不包括各大型企業、公司內部的風險投資基金所投向公司附屬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額。2000年4月,納斯達克股指發生大震蕩后,美國風險資金的投向發生了重大變化,75%的美國風險資金投向了比較穩定的公司,而不是新上市籌資的公司。過去風險資金趨之若鶩的因特網銷售和服務公司已經排除在風險投資的投資偏好之外。

三、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動因

美國風險投資投向的變化說明,僅僅從靜態層面來理解風險投資基金行為和效率是不夠的。風險投資業的不斷變化,歐洲、日本等地區風險投資與美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巨大差異,根本原因在于風險投資的利益驅動。

為了能不斷籌集到新基金,風險投資家必須向潛在投資者展示其投資理念和期望的投資回報。在商業性的私有權益資本市場上,只有預期收益率高于其他投資方式的基金才可能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反過來,投資經理人為了迎合投資者的需要,便會對基金的投資理念和戰略進行調整。從根本意義上講,投資經理人在投資時并不是根據自己的判斷,而是要體現資本的意志。如果原來的投資戰略達不到要求,那么投資者必然要求風險投資者調整投資組合。因此,通過比較美國和歐洲資本市場的回報率,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美國的風險投資機構比較熟衷于對初創創新企業投資,而歐洲的投資機構則多偏重于并購業務。

從美國不同類型基金的業績表現來看,投資于早期階段企業的風險投資回報率平均并不低于后期階段投資和并購業務回報率,然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風險投資基金似乎也更偏愛于成長后期企業的融資。

1.早期階段投資的風險巨大。由于大多數初創企業可能幾乎沒有什么利潤,更有一些新技術行業的公司贏利的前景也十分渺茫,對于風險投資公司而言,實現收益的途徑主要是通過股權轉讓獲取的資本利得,而這對投資者而言充滿了不確定性。這種高風險可能帶來的高收益也許會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但前提是投資者必須對獲利的方式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計劃。例如,早期由于人們對網絡技術的發展前景普遍看好,而對于開發和應用網絡技術的企業的盈利能力并不是很清楚,當資本市場采用了被稱之為“市夢率”的評價方式來判斷網絡企業的價值,并降低了企業上市的門檻時,風險投資家對初創的互聯網企業青睞有加,其原因在于風險投資家相信一個企業只要有好的創意和商業構思,便可以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同,從而實現投資回報。事實也是如此,網絡泡沫破滅后,互聯網相關行業投資的一年期內部收益率僅為-27.7%,但三年期的內部收益率仍然高達35.7%.這也就是說,早期投資于該行業的投資者獲得了豐厚的回報。然而,當一貫強勁支持風險投資公司股票的納斯達克股市出現風吹草動,不再支持這種“虛擬經濟”時,風險投資家就要考慮投資戰略的調整。創新公司只有在具有明晰的企業經營模型、良好的市場前景和嚴格管理的條件下,才有望獲得風險投資。因為風險投資家可以確保這類投資對象即使不能上市,也可以通過并購方式退出。因此,在風險投資過程中,風險投資家在選擇項目時首先想到的不是被投資企業的獲利方式,而是其自身的獲利方式。

2.風險投資家籌集資金的需要。有限合伙制下,作為普通合作人的風險投資家需要每隔兩到三年籌集新的基金。為了吸引新投資者,風險投資家必須要顯示其過去的業績,這對風險投資家而言是一種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但是,由于風險投資的特點,風險投資企業的短期回報與長期回報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這在早期階段投資表現尤為明顯。因此,風險投資家必須有意識地對投資組合做相應的調整,以滿足融資的需要,即使這并不符合現有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風險投資制度范文第4篇

一、“股權代持”的財務核算問題

,有的風險投資公司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約束機制,制定了“投資經理項目跟投”制度。即當投資公司決定對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所負責的項目進行投資時,公司要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按照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投資。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可以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則不能直接成為所投項目企業的股東,這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所擁有的股權往往由投資公司托管,即“股權代持”。由于是代持,該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因投資經理離開風險投資公司而喪失,并可隨風險投資公司退出投資時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資經理所獲取的收入必須抵扣了投資經理所應分擔、補償的費用或損失。

筆者認為,代持股份在投資期間內的投資財務的一般核算應并入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的核算,因此,股權代持業務的特殊會計處理分為:股權代持款的收到和退還;代持股份現金分紅的收到和發放。

1、股權代持款項的收到和退還當收到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的項目委托投資款時,公司可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本金)”。

投資公司賣出被投資企業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已提的該項投資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X項目公司”,貸記“長期股權投資———X項目公司”的帳面余額,并按持股比例對借貸差額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若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需要分攤或補償費用發生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給投資經理極其小組成員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本金)”,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對投資收益部分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股權代持的現金分紅款的收到和發放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

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在發放代持股權的紅利時,借記“其他應付款———XXX(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風險投資制度范文第5篇

面臨較高的償債風險。目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的高速公路建設投資高峰期,“九五”、“十五”時期公路建設貸款已開始進入還貸期,使得公路交通建設部門近期還貸壓力很大。加上近年來原材料價格上漲、建設成本提高,后續建成項目的交通流量下降,一些項目已經出現了償債困難的情況,甚至已形成不良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銀行系統的金融風險。2011年審計署的《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部分地區的高速公路處于建設期和運營初期,其收費收入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主要依靠舉借新債償還,全國高速公路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其他相關債務借新還舊率達54.64%。2010年,全國高速公路累計債務余額為1.879萬億元,而當年全國高速公路收費總額為2386.28億元,收費額絕大部分用于還貸。高速公路需要通過收費來償還貸款,而高額收費會加大運輸成本,直接后果是使“超載問題”愈演愈烈,超載又使高速公路的維護成本大大增加,也加大了償還銀行貸款的難度。

經營與維護風險較高。在高速公路項目的運營維護過程中,由于運營管理模式的選擇不當、專業人員的技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不夠等原因,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設備使用不當、服務質量低劣、車流量和收入下降、維護費用增加等經營風險。我國把收費公路劃分為政府還貸和經營性公路。兩種公路有著不同收費年限,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中西部地區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則分別為25年和30年。這種分類管理方式使得許多政府還貸公路在收費期限將至時,采取經營權轉讓等辦法使之成為經營性公路,從而延長收費年限,由此引發了稅收征管、權益分配、權力尋租、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表現為:一是用銀行貸款抵頂轉讓金。受讓方以被轉讓公路作質押取得銀行貸款,這不僅未達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公路建設的目的,而且讓一些單位以較低的代價控制了巨額公路國有資產,并從中獲取巨額利益。二是經營權轉讓程序不合規。一些項目招投標流于形式,不經評估或壓低轉讓價格等對外轉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再就是部分高速公路過路費的收取不規范,特別是長途客運車輛和長途貨運物流集裝箱卡車收費流失較為嚴重。

環境保護風險更加嚴重。我國高速公路大規模建設對環境產生了一定影響,特別是大量土地資源被違規征用或閑置。2008年審計署公布的《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顯示,17個省(市)667個收費公路項目,共征用土地272萬畝,其中違規審批,未經批準占用,以綠化及服務區建設等名義多征占和閑置土地達96.2萬畝,占征用總量的35%。且多數項目未按照“占一補一”原則補償占地數量,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立項和征用土地。這種超越資源承受能力發展公路的做法,不利于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而近年來因高速公路停工導致大量農田荒廢。

我國高速公路投融資風險根源于投融資體制改革滯后

經過了20多年的投資體制改革,我國高速公路已基本形成了“國家投資、地方籌資、社會融資、利用外資”的投融資體制特點,投融資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和完善。但制約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體制障礙依然存在,新的投資調控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行政力量干預投資的現象仍然存在,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規尚未完善,與投資相關的各個管理部門職能劃分模糊不清,投資領域尚缺乏嚴格的責任約束等,由此引發了當前我國高速公路建設較高的投融資風險。

1.民間資本進退機制亟待完善

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鼓勵私人資本投資公路基礎設施建設,但仍然存在著制約民間投資進入的“玻璃門”或“彈簧門”問題,如收費年限、捆綁招標等,再加上審批程序復雜時間長、進入條件苛刻,嚴重阻礙了民間資本進入高速公路建設領域。同時,一些地方政府為籌集建設資金,將一些效益好的高速公路項目轉讓給私人投資者經營,卻沒有對其合理投資回報加以限制,致使投資者攫取大量的超額利潤,損害公共利益。于是又引發政府對民營資本進入高速公路建設領域的擔憂,如2008年3月,上海市出臺公文規定,上海的高速公路將不再面向社會招商建設經營性的公路,全部改為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因此,現行投融資體制的行政壟斷和封閉性使得民間資本進退高速公路建設領域存在較大障礙,社會資本對公路的融資作用有限。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資本和產權交易市場的作用,不同項目和企業之間的資產兼并、重組、收購和回購等障礙重重,股權的轉讓與變現十分困難。這樣的資產經營水平必然會降低初始投資的收益率,而且不能有效地“盤活存量、形成增量”,實現“投入-運營-退出-再投入”的投融資良性循環。

2.資金來源結構仍較單一,銀行貸款比例過高

從建設資金構成結構來看,我國公路建設資金主要由四部分構成:國家投資、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雖然銀行貸款、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轉讓經營權、BOT等多種融資方式應用越來越多,但總體結構比例并不合理。一是國家財政的投入偏少。我國公路建設資金中的國家投資來自國家預算內資金和車購稅,其中主要來自于車購稅。表1顯示,2006年國家投資只占到位資金的10.5%,其中車購稅占到位資金的9%,2011年國家投資占到位資金的比例提高到20.2%,其中車購稅占到位資金的18.6%。但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見表2)。美國聯邦政府及州政府的資金投入約占公路建設全部資金的88%,由中央政府資助地方建設,建成后交地方管理,采取9:1的比例資助各州建立高速公路。

我國地方自籌占了較高比例,2011年地方自籌占到位資金的比例為31.5%。稅費改革使地方政府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面臨更大壓力。二是銀行貸款比例過高。截止2010年底,全國30個省份高速公路建設投入的銀行貸款總額占累計投資總額的比重達到66%。由于高速公路本身就存在著建設期限長,收益滯后的特點,這就使得高速公路面臨較高的償債風險。三是利用外資比例低且呈逐年下降的趨勢。2006年外資占公路建設到位資金的比重為0.9%,到2011年這一比例下降到0.5%。

3.項目運行機制欠規范,建設運營管理主體不明確

我國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模式大致可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事業型管理模式。即集高速公路建設、養護、管理于一體,高速公路管理局為事業單位,直屬交通運輸廳管理,目前我國大多數省份收費還貸型的高速公路管理屬于這種模式。隨著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任務日益繁重,高管局肩負建設和管理兩大重任,勢必影響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并且由于投資決策權、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對集中,缺乏投資風險和競爭壓力,導致管理單位內部機制缺乏活力,難以建立起投資風險機制和責任約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建輕管”、“建管脫節”的局面,不利于及早收回投資。另一類是企業型管理模式。我國經營型高速公路的管理屬于這種模式,一般采取高速公路集團公司形式,即在政府監督下,組建高速公路公司負責籌資、建設、經營管理。這種公司一般是對高速公路管理局進行集團化改制后所形成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原有的各路段收費經營公司則成為這類公司的子公司。但這種“一路一公司”容易導致多頭經營,缺乏統一管理,造成規章標準不一、寬嚴不準、松緊失當,各高速公路公司自行管理,自成體系,重復配置,造成浪費。

4.規劃實施缺少制度保障,法規政策有待完善

在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并沒有十分清晰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責,中央政府對國家高速公路投資的標準、方式沒有統一。在規劃實施中,國家高速公路與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設時序、資金支持、線位選擇等方面時常出現沖突。此外,我國公路投融資法律法規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我國目前僅有《公路法》、《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一些由部門頒布的專項政策規定,還沒有形成-套完整的公路投融資政策法律體系,這就導致了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政策性指導以及法律的保障。一是法律法規一些原則性陳述缺乏相應的實施性規定。二是存在法律空白,高速公路建設缺乏穩定可持續的財務基礎。一些公開上市或轉讓給私人企業的高速公路,雖然投資成本早已收回并取得了巨額利潤,但是現有法規既難以約束其降低標準或停止收費,又使行業統貸統還喪失了財務基礎。三是法律法規條文之間存在不一致。統貸統還是提高高速公路還款能力、降低債務風險、提高融資能力的重要工具。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沒有提出實施統貸統還的操作措施,相反是限制了這一做法。條例強化了按照單個項目、單個站點核定收費期限的原則,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安排高速公路建設資金時難以做到以豐補歉,偏遠地區、車流量低的路段面臨較高的債務風險。

改革高速公路投融資體制防范投融資風險的政策建議

1.大力推行特許經營制,積極吸引民間資本進入高速公路建設領域

當前應通過國家政策的支持,大力推行特許經營制,吸引民間資本進入高速公路建設領域。一是通過政府補助的方式使財務效益不好的項目對民間資本具有吸引力,同時也可以一定程度緩解民營資本“進門難”的問題。如北京地鐵四號線建設就已經采用了這種方式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該項目總投資153億元人民幣,其中政府投資107億元的土建工程,項目公司投資46億元的設備購置。二是可以適當延長一些財務效益不好的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尤其是在偏遠地區。如美國有的特許經營道路的期限長達99年,我國可借鑒此類方法吸引資金投入到高速公路建設。同時政府也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既要保護國家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又要使投資者有利可圖。

2.建立公路建設專項資金,多種融資方式并存,形成穩定的高速公路建設資金來源

國外高速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公路稅收建立專門基金、發行債券和公路收費。我國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僅來源于車輛購置稅這一稅種,很難保證公路建設的資金需求。可以適當的擴大公路建設專項基金的來源:一是借鑒國外公路稅種設計,適當降低購置環節的稅費,完善保有和使用環節的稅種,如車胎稅、重車使用稅、行駛里程稅等,從而構建起多稅種的公路稅收體系,增強政府對高速公路的投資能力。二是可將一些和公路發展聯系緊密的稅種如汽車配件銷售稅、土地增值稅等也納入到專項基金中,為公路建設提供穩定的資金收入。三是開辟新能源的稅種來彌補資金缺口。充分利用發行公路債券融資方式。當前一是要保持一定比例國債資金的投入,提高公路項目的融資能力及帶動社會資金向公路建設的集中。二是為保證地方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地方政府在當年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適度發行公路建設債券,募集的資金用途只能是國家財政投資地方項目的配套工程,實現地方財政與中央投資項目的同步配套。推進收費公路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可吸引中小投資者和國外資金進入高速公路行業。國家應該加快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立法工作,規范各主體的行為,使資產證券化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公路產業投資基金。公路產業基金應由政府設立的特定部門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進行控股,同時廣泛吸納包括保險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和社會資金投資于公路建設。因其具有專家理財的特點,可以避免項目投資的盲目性和重復性。并且使用公路產業投資基金在項目建設中不必集中償還大量本息,有利于降低項目的負債率,達到降低項目融資成本的目的。

3.實行“投資、建設、運營、監管”四分開,明確管理主體和層級間職責

我國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往往投資、建設、運營甚至監管不分,這種項目運作體制不利于專業分工,容易造成效率低下。因此,要將項目建設的四個環節分開,對于投資,建設和運營三個環節,以公司的形式存在,明確各自的責、權、利。監管環節由政府行使,投資、建設和運營環節分開運作后,有利于政府監管和開展資本經營,如進行經營權轉讓等。通過深化改革、加快改制,加速高速公路由“收費還貸型”向“企業經營型”轉變,最終形成以政府宏觀調控、專門機構管理、企業特許經營的模式。高速公路管理局應作為專業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對高速公路的行業管理。主要貫徹落實國家宏觀產業政策方針和規劃、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高速公路管理局應擔當政府管制者的角色,從市場準入、市場結構、收費標準、投資預算、服務質量等方面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干預和指導,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效益的目的。通過業主招標制、特許經營制、養護公司制等措施的實施,在高速公路建設、運營、養護等領域充分開展競爭,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對高速公路行業調控的作用,從而實現高速公路行業“人、財、物”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4.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完善我國公路建設領域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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